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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法視野中的錢柳因緣

2009-06-15 03:13吳正茂
讀書 2009年6期
關鍵詞:錢氏禮法

吳正茂

史學大家陳寅恪先生傾其余生十年之力,著就《柳如是別傳》(以下簡稱《別傳》),“臥榻沉思,然脂瞑寫,痛哭古人,留贈來者”,自然引起學界極大興趣。有關陳寅恪先生的晚年心境和《別傳》史學創獲的論述頗多,本文關注的卻是,如何從禮法的視野看待歷史上的錢柳因緣?

從該著作的原名《錢柳因緣詩釋證稿》,以及現在我們見到的《別傳》內容來看,可以說該著作仍然是以錢柳因緣為其核心而展開考證和論述的(有關復明運動的第五章除外)。其實,無論是錢柳的交往和婚姻,還是之前的柳如是與宋徵輿、陳子龍等人的交往,都屬于“士妓婚戀”的范疇。但士妓婚戀作為一種歷史現象,并非一成不變,而是經歷了顯隱浮沉的變遷過程。其盛衰變化,與當時的相關禮法制度和觀念密切相關。明代以前,法律特別是實際司法對官員士大夫階層與妓女的交往干預較少。雖然唐律中就有“良賤不婚”的規定,但畢竟不是專門針對士妓婚姻而設,而且對士妓之間婚姻以外的交往行為,并無明文禁止,制度和觀念上都體現出比較寬容的態度。這在杜牧和李商隱等人的詩中,有鮮明的反映。而且,由于當時發達的官妓、營妓制度的存在,反而為士妓交往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據和便利。如唐代營妓“女校書”、女詩人薛濤與眾多官員士大夫交往之例。

在婚姻方面,唐代法律對官員士大夫娶妓為妻雖無明文禁止,但如清代律學家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編》中所言:“唐律無文,以系絕無之事也。樂人、娼妓均系下賤之流,官吏縱無行,何至不知廉恥,向此等人家行聘娶之禮乎?即有私納以為妻者,照以婢為妻、以妾及客女為妻論斷可也?!币来苏f,唐傳奇《李娃傳》中“命媒氏通二姓之好,備六禮以迎之”,應是不切實際的向壁虛構而已,而《霍小玉傳》中的始亂終棄倒是比較符合當時禮法制度的事實。這是針對娶妓為妻而言的。在唐代,納妓為妾還是比較常見。加之當時家妓制度盛行,納妾與蓄養家妓在實際中恐怕也難以區別。

宋代相關的法律,大體上是唐代的繼承。雖然也有官員狎妓禁令的記載,但從宋詞中我們仍然可以窺見當時士妓之間的頻繁交往。宋代似乎已有官員士大夫娶娼之禁,《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就有處分“公車士人娶官妓”的違法娶娼判例。然而實際上,即使是朝廷品官娶娼的例子也并非罕見,其中最膾炙人口的要算抗金名將韓世忠與梁紅玉的故事了。元代法律中明確出現了禁止賣良為娼和娶樂人為妻妾的規定。但元代以其法制不立著稱,上述規定雖有,恐怕也是有口無心,其實際效力堪虞。如朱簾秀與關漢卿,以及與當時的官員士大夫胡紫山、盧摯等人的交往等。元代夏庭芝《青樓集》中還多有樂伎嫁與官吏的記載。

明初,上述禁止官吏娶樂人為妻妾的規定被正式納入國家刑典《大明律》之中,分別從官員士大夫與妓女的交往和婚姻兩方面予以嚴厲管制。例如,“太祖立富樂院……禁文武官吏及舍人,不許入院。只容商賈出入院內(劉辰:《國初事跡》)”。另外,明初在樂人的服色、行止以及教坊官員的品秩等方面對其大加貶抑,致使樂人地位極為低賤,樂籍制度處于“畸變期”。洪武、永樂兩朝,都有大量政治罪犯被籍沒而淪為樂戶(見項陽:《山西樂戶研究》,文物出版社二○○一年版,24頁)。其結果,使得唐代以來的士妓婚戀至少在法制層面受到阻隔。

這種法制狀況,由于清承明制而一直延續到清末。然而,柳如是所處的晚明,卻是其中非常獨特的時期。晚明以至于明清之際,不僅如歷史上所有走向衰頹的王朝那樣,以政治腐敗和法紀廢弛為特征,而且在社會生活、學術思想和文學藝術領域,都出現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景象和新因素。學界常常將晚明社會的變化,歸因于受所謂的“資本主義萌芽”或商品經濟發展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那也是一個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社會風氣不循常軌的時代。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妓女與官員士大夫的婚戀交往也顯得公開而活躍。一時間出現了包括柳如是在內的“秦淮八艷”,她們分別與吳三桂、冒辟疆、侯朝宗、錢謙益等人交往,其色藝和聲名大有凌越前代之勢。有關青樓的文學作品也隨之復興,《警世通言》中的《杜十娘怒沉百寶箱》和孔尚任的《桃花扇》可謂其中的杰作。

盡管如此,在傳統社會,妓女的存在本身是對“三綱”之一的“夫綱”所要求的從一而終的挑戰和顛覆,加之河東君(柳如是)本人行為放誕風流、不拘禮法,其為時人“厚誣深詆”也就不足為怪了。這樣一個為綱常名教所排斥的至為低賤之人,卻一心以嫁與一位“曠代逸才”的士大夫名流為“志業”(這一時期的河東君應該是以擇偶覓婿為主要職志吧),其困難可想而知??v然她天生麗質才情過人,畢竟身份過于低賤,因而其愿望實為常情之所難。即使在晚明那樣特殊的社會氛圍中,士大夫娶妓女為妻妾仍然要承擔禮法方面的巨大壓力。這種狀況,實際上成為對河東君待嫁對象的最切實最嚴峻的考驗。

宋徵輿就通不過考驗。宋、柳曾一度交往甚密。然而,在此過程中發生了松江知府方岳貢要驅逐河東君之事。這種地方官禁逐娼妓的舉措,在明清時期的官員發布的告諭和相關記載文獻中比較常見。在此情形下,河東君與宋徵輿相商,希望嫁入縉紳之門,這樣就可以脫離樂籍,免受驅逐,可是宋迫于家庭的反對而不允。河東君由此對宋深感失望。遂有以下驚心動魄的情節:“如之請轅文(即宋徵輿)商決。案置古琴一張,倭刀一口。問轅文曰:為今之計,奈何?轅文徐應之曰:姑避其鋒。如之大怒曰:他人為此言,無足怪。君不應耳。我與君自此絕矣。持刀斫琴,七弦俱斷。轅文駭愕出?!?/p>

在錢柳交往之前,《別傳》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莫過于河東君與陳子龍的一段感情了?!蔼毱饝{欄對曉風,滿溪春水小橋東。始知昨夜紅樓夢,身在桃花萬樹中?!薄按箺钚≡防C簾東,鶯閣殘枝蝶趁風。最是西陵寒食路,桃花得氣美人中?!标?、柳二人此同韻之詩,以及其他相互酬唱和懷念之作,大都意象優美,感情濃郁,讀之可以想見兩人之間的感情何其真摯,相處的時光何其美好,從而使人深為惋惜有情人不能終成眷屬。陳子龍后來因參加復明運動而英勇捐軀。一個在功名事業上表現出壯懷激烈視死如歸的英雄氣概的人,為何在婚戀方面卻顯得有些懦弱無力,似乎沒有以同樣勇敢的精神面對自己的感情世界?

陳寅恪先生也感慨,從年齡和才貌相當等考慮,陳子龍才是河東君的最理想伴侶。并指出,陳柳姻緣的障礙在于陳子龍的家庭復雜及經濟困難。而其中最大的人為因素則是陳子龍的嫡妻張氏的反對,對河東君不能相容,真的應驗了陳氏“滿城風雨妒嬋娟”的詩句??墒莾H從當時的禮法制度規定而論,妻犯“妒”,夫是可以“出妻”的。在法律上,夫似乎擁有較為絕對的休妻之權,除非妻具有“三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的情形。陳子龍為什么不行使自己的法定之權呢?考察當時的婚姻實際,真正行“出妻”之事的,還是比較罕見,出妻實際上受到禮法制度、觀念和各種現實因素的嚴重制約。就陳子龍所面臨的情況而言,即使張氏沒有“與更三年喪”等情形,但因張氏在陳家辛勞主持家政多年,含辛茹苦,陳子龍為了迎娶一名妓女,一朝棄之,不僅陳子龍不忍心如此,他的祖母和親族長輩也絕不會允許這種所謂的敗壞門風之舉(陳子龍出身于一個世宦之家),那么,他更將因休妻而背負不孝的罪名。這在當時的名教禮法之下,罪莫大焉。如果陳子龍真的忍心為河東君而休妻,與發妻決絕,恐怕連河東君本人也是不愿看到的。在張氏的妒悍與阻撓之下,陳子龍最終選擇了退讓與放棄。退而言之,有時候,放棄不也是一種勇敢嗎?在突破禮法果敢追求與忍痛割愛做出犧牲兩者之間,究竟哪一種選擇更為勇敢呢?或者說,在當時的情形下,陳子龍真的可以有選擇嗎?陳、柳之間的悲劇結局,更多恐怕只能歸結為命運和當時的社會制度使然,終究無可奈何花落去。誠如陳寅恪先生所言,追思陳柳悲歡離合的往事,使人“愈信社會制度與個人感情之沖突”(《別傳》,875頁)。這一沖突恐怕是永恒的、無法克服的,也是人生悲劇的重要根源。

于是后來才有傳奇性的河東君過訪錢牧齋于半野堂。如同傳統戲曲小說里常見的女扮男裝的閨閣名媛或風塵俠女,河東君“幅巾弓鞋,著男子服”,翩然而至。之所以如此裝束,陳寅恪先生解釋說:“不僅由于好奇標異,放誕風流之故。蓋亦由當時社會風俗之拘限,若竟以女子之裝束往謁,或為候補宰相之當關所拒絕,有以致之也?!焙訓|君此舉,無疑充分體現了她爭取理想婚姻生活的勇敢、主動和智慧。饒有趣味的是,河東君在男子裝束之下,仍露出其女子之“弓鞋”。陳寅恪先生將此解釋為,“蓋欲藉是表現此特殊優美之點也”(《別傳》,275頁);又,“殆因當時風尚,女子以大足為奇丑,故意表示其非如蒲松齡《聊齋志異》所謂蓮船盈尺之狀耶?”(《別傳》,454頁)但若河東君故意向一名當時仍屬陌生的男子露其纖足,恐怕在當時的觀念背景下,無須諱言,其中還是有明顯的性暗示的意味,我們可以參考《金瓶梅》中潘金蓮露出小腳勾引浮浪子弟的情節。從中亦足見河東君放誕風流不拘禮法的行事風格。對此,以“風流教主”自命的錢牧齋自然心領神會了。

錢牧齋能夠在與上述宋、陳等青年才俊的“情敵”競爭中最終勝出,在于他相待河東君的“國士之遇”。此“國士之遇”雖然包括了為河東君提供較為優裕的物質條件,如為之筑“金屋”,建造絳云樓、我聞室等,但絕不僅止于此。黃裳先生《榆下說書》之《關于柳如是》(三聯書店一九八二年版,202頁)中認為:“柳如是選婿,結果選中錢謙益,絕不是基于愛情,而是錢氏為大地主,又經營對外貿易,獲利甚豐;同時錢氏的政治前途充滿了希望。柳如是是很有野心和才干的政治活動家,故愿意下嫁此錢老頭?!贝苏f讓人難以茍同。若僅就經濟條件而言,在錢牧齋之前屬意于柳的謝象三明顯優于錢之經濟條件; 而在河東君下嫁錢之前,陳子龍的經濟狀況已經有所改善,已經又“納妾薄氏”,且北上選官,此時河東君仍對陳未能忘情而有所期待(見《別傳》,448頁),但陳子龍最終未娶河東君,經濟方面的原因恐非首要,如前所述,他在心理上無法突破禮法的重重壓力,恐怕才是主因。就政治前途而言,錢牧齋雖然此前官職最高,曾位居崇禎朝禮部右侍郎,但此時已是戴罪之身革職閑居家中,且垂垂老矣,與后生可畏來日方長的宋、陳、謝等相比,就當時來看,又有多少優勢可言呢?

錢氏對待河東君的“國士之遇”,最能感動河東君而嫁之并于錢氏死后殺身以報其國士之知的最關鍵之點,在筆者看來,在于只有錢氏能在當時和婚后真正突破當時的禮法觀念與禮法制度以待河東君。

這首先表現在錢氏愿意并且敢于以匹嫡之禮迎娶柳如是。即便是在晚明那樣一個禮崩樂壞的非常時期,這也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之舉?!秳e傳》653頁上轉引了記載當時情景的一段文字:“辛巳六月,虞山于茸城舟中與如是結縭。學士冠帶皤發,合巹花燭,儀禮備具。賦催妝詩,前后八首。云間縉紳嘩然攻討,以為褻朝廷之名器,傷士大夫之禮統,幾不免老拳,滿船載瓦礫而歸,虞山怡然自得也。稱為繼室,號河東君?!?/p>

錢氏此舉,不僅為世俗議論所反對和攻訐,還要因此承擔一定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風險。陳寅恪先生歸之為嫡庶之分問題,并從社會禮節和國家法律這兩個相互關聯的角度予以分析。認為,在社會禮節方面還可以稍為通融,而在國家法律方面則不容含混。他以當時的國子監祭酒倪元璐因妻在而由妾冒繼配復封,被控敗亂禮法的案件為例,論證如果錢氏被告訐,因錢牧齋之嫡妻陳夫人當時尚安居錢氏家中,未嘗被出,倘若牧齋果以“敗亂禮法”被處分,則其罪應加倪氏一等。陳先生只論及“封誥”等問題,而沒有明確指出錢氏此舉究竟在法律上罪犯何條。實際上,從當時的法律條文規定來看,錢氏至少涉嫌觸犯兩條刑律:娶樂人為妻妾與妻妾失序。明清律中規定,凡文武官并吏娶樂人妓者為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錢氏當時雖然已被革職,但后來曾一度被起復任用。法律對官員被革職后起復前娶樂人為妻妾的情形無明文規定,錢氏可說是鉆了法律的漏洞,但若真正追究起來,恐怕仍然會授人以柄。

錢柳婚姻觸犯的另一罪名是“妻妾失序”。明清律規定:“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離異歸宗?!辈贿^,由于實際案例資料的缺乏,法律所言的“有妻更娶妻”以及“以妾為妻”,究竟應如何理解,司法操作時的具體認定標準是什么,還不是十分清楚。錢氏在嫡妻尚在家中之時,以匹嫡之禮迎娶河東君,應當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有妻更娶妻”的情形。一般來說,娶妻與納妾在婚禮上還是有非常明顯的區別,不會如上述引文中錢氏娶河東君那樣正式而隆重。上述錢氏稱河東君為繼室,這也是一般對妻亡之后續娶之妻而言的,而非妾。至于柳夫人遺囑中所言“我來汝家二十五年,從不曾受人之氣”,如果屬實,則在錢牧齋生前河東君在錢氏家中地位可想而知。即便河東君的身份仍屬“妾”,錢氏恐怕又難逃“以妾為妻”之嫌。如此,在禮法上等級森嚴不容牽混的妻妾嫡庶之分,在錢柳婚姻中,即使不是在根本上被違背,也在相當程度上顯得模糊了。換言之,相關禮法所捍衛的一夫一妻制,在這里已經搖搖欲墜甚至名存實亡。

相形之下,河東君與陳子龍曾有的一段同居生活,即顧云美《河東君傳》所謂“適云間孝廉為妾”。陳寅恪先生辨析此種關系時認為,與其謂之為“妾”,不如目之為“外婦”更較得其真相。這一看法,應當是基于河東君未曾與陳子龍嫡妻張氏等家人同財共居的情形而言的。從禮法名分來說,“妾”雖然在家庭中身份低微,但尚屬家庭之成員,“外婦”則更等而下之,連家庭成員的名分也沒有。與錢氏以匹嫡之禮相待河東君,差之遠矣。由此之故,陳先生總結道:“河東君與宋、陳之關系,所以大異于其與牧齋之關系,實在嫡庶分別之問題?!保ā秳e傳》,654頁)雖然如此,這也還是在社會禮節上的優遇,與陳子龍一樣,錢牧齋也不曾為了河東君取得真正的和唯一的嫡妻地位而將發妻陳氏休出。在河東君方面,也似乎未曾有此奢望。

錢氏對待河東君的“國士之遇”,還體現在他在婚后對河東君極其信任和包容。明朝南都覆亡后,錢謙益降清,并于乙酉年隨例北遷。此前,曾有河東君勸其為亡明殺身取義一幕:“乙酉五月之變,君勸宗伯死,宗伯謝不能。君奮身欲沉池水中,持之不得入?!卞X氏降清,終于成為其一生的污點。當錢氏隨例北遷,躊躇滿志欲做新朝宰相之時,河東君卻與當時隨夫北遷燕都的諸降臣之妻不同,獨留南京白下,甘做亡明的烈婦。待錢氏發覺新朝拜相只是邯鄲一夢時,才謝病南歸。就在河東君獨留白下的過程中,發生了牧齋之子孫愛鳴官告發河東君與人通奸之事,鬧得沸沸揚揚。錢牧齋南歸后先是“怒罵其子,不容相見。謂國破君亡,士大夫尚不能全節,乃以不能守身責一女子耶?”并賦詩寬慰河東君:“人以蒼蠅污白壁,天將市虎試朱顏。衣朱曳綺留都女,羞殺當年翟班?!睙o論河東君通奸之事有無,錢氏對其尊重、信任與包容之深情,可見一斑。在當時的禮法觀念之下,錢氏的如此態度,尤為難能可貴。陳寅恪先生評論說,河東君由此所受感動應非常人之比。認為錢氏能“一掃南宋以來貞節僅限于婦女一方面之謬說”(《別傳》,887頁),對此大加贊賞。

此事也可見河東君在錢家的地位高下,完全以牧齋本人的態度和存歿為轉移。牧齋死后,河東君的家庭地位急轉直下,也就勢所必然了。關于河東君因遭受錢氏族人索金,不堪凌辱而自殺一節,類似情形在清代《刑案匯覽》“威逼人致死”條和其他相關案例中比較常見,是當時處于弱勢地位之人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種特殊鳴冤方式。陳寅恪先生還進一步揭示出,“逼迫自殺,其主因實由出身寒賤一端,有以致之”。河東君之例,亦可見法律所禁止的良賤相婚在實際生活中被違反的社會后果。也是河東君在禮法上的卑賤地位與個人的絕世才情及崇高理想之間的巨大悲劇性沖突的一個最終結局。河東君之死,雖然頗有被逼無奈的因素,但不可否認,也有甘愿為錢氏殺身相殉以報答其對己身的“國士之遇”的成分。士為知己者死,女為悅己者容,對河東君(錢氏曾戲稱其為“柳儒士”)來說,可謂是兩者兼備于一身了。

自禮法觀念而言,河東君的一生可以說是一個奇怪的綜合體。殉夫,本是傳統社會中“夫為妻綱”、“從一而終”的倫理觀念的極端體現,如《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回“徽州府烈婦殉夫”之例。而出賣色藝的妓女原本又是對“從一而終”的最大挑戰,其情形如《別傳》中所引之詩:“蘼蕪山下故人多?!保?22頁)可以說,河東君是以風流放誕、不拘禮法為始,而以恪守禮法、殉身以從為終。河東君的另一奇特之處在于,在個人感情上沒能做到始終從一,在政治上卻能真正從一而終,矢志不渝。其實,這兩種表現自有其內在的一致性。河東君在追求婚戀幸福時的放誕風流、不畏人言與政治抉擇中的特立獨行、絕命從容,其爭取獨立自由的內在精神是相通的。誰說兒女情長就一定英雄氣短呢?

本文從禮法制度和觀念角度淺析了《別傳》中的相關行為。錢柳因緣的主角,是非常時期的非常人物,其行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當時禮法秩序的常態,顯得驚世駭俗,為一般人所非議,但特殊中也可見一般,超越與局限總是并存。再卓爾不群的人物,也不可能完全突破當時的社會制度和觀念的約束。

(《柳如是別傳》,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二○○一年一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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