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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肇事罪量刑現狀若干問題的思考

2010-10-25 05:54黃俊林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交通肇事量刑王某

文◎黃俊林

對交通肇事罪量刑現狀若干問題的思考

文◎黃俊林*

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處置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的量刑標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幅度較大,導致了一些具有相同或相類似情節的案件量刑結果相差懸殊的情形。探析當前我國交通肇事量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完善對策,對于在司法實踐中強化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一:2002年4月16日,劉某駕駛無證報廢農用車途經某國道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被害人潘某駕駛的摩托車(后載1人)相撞造成兩被害人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爾后劉某逃離現場。2003年12月,劉某親屬同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2006年12月,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二:2006年1月13日,劉某駕駛超高超載大貨車行駛某國道路段時因處置不當致使車輛右側翻倒碾壓在相對方向行駛的被害人謝某駕駛的小型客車上,導致車上3人當場死亡。劉某被正在執勤的交警傳喚歸案。劉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與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案例三:2006年2月28日,廖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后載2人)因占道行駛與相對方向由被害人鄺某無牌駕駛 (后載1人)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4被害人受傷,其中2人被群眾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廖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同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法院認定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四:2007年1月4日,賴某駕駛貨車因占道超車與相對方向被害人劉某駕駛(后載1人)的摩托車相撞導致2人當場死亡。同車貨主周某當即報警,賴某則離開現場躲藏在附近山上,交警到場后賴某跟隨歸案。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法院認定被告人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五:2008年2月23日,王某駕駛裝載石料的農用車行駛至黃某家門口時因未察明車后情況倒車致使在黃某家門口玩耍的小孩被碾壓死亡。爾后王某將死者藏匿后駕車逃離現場。次日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08年6月王某同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一、當前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量刑現狀

(一)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和拘役過多過濫

以本文作者所在的江西省尋烏縣為例,2006年司法機關辦結的交通肇事案件共16件,其中因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檢察院做不起訴案件1件,法院作出中止審理裁判1件,各占6.25%,法院適用拘役或有期徒刑實刑的案件為3件,占18.75%,法院適用有期徒刑緩刑為11件,占68.75%;2007年辦結的交通肇事案件共7件,其中因證據不足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案件1件,占14.28%,法院適用有期徒刑實刑為3件,有期徒刑緩刑為3件,各占42.85%;2008年辦結的交通肇事案件共22件,其中因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檢察院做不起訴案件1件,占4.55%,法院適用有期徒刑緩刑為10件,占45.45%,適用拘役實刑的為9件,占40.91%,適用有期徒刑實刑的為2件,占9.09%。

三年平均適用有期徒刑緩刑的為53.33%,適用拘役實刑的為20%,適用有期徒期實刑的為17.78%。凡犯罪嫌疑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賠償受害人或受害人親屬經濟損失,或部分經濟損失,或達成賠償協議的幾乎全部適用緩刑或拘役實刑。

(二)片面考慮從輕或減輕情節

2006年法院審結交通肇事案件具有存在酒后駕駛、無牌照、套牌、無證駕駛等具有嚴重違章駕駛情節的案件共5件,其中適用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件為4件,占以上案件的80%、適用有期徒刑實刑的案件為1件,占以上案件的20%。2007年法院審結的交通肇事案件具有可以從輕或減輕情節,或酌情從輕情節的案件共6件,對被告人也是100%全部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2008年法院審結的交通肇事案件存在酒后駕駛、或無牌照、或無證駕駛、或有多次違章記錄等嚴重違章駕駛情節的案件共8件,其中適用緩刑有期徒刑的案件為4件,適用實刑拘役的案件為4件,各占50%。無論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存在酒后駕駛、或無牌照、或套牌照、或無證駕駛、或其它嚴重違章駕駛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一般不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這些嚴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情節,只單純考慮其是否具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或是否具有酌情從輕情節。如案例一中的劉某存在駕駛無證報廢農用車情況,并存在逃逸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仍適用緩刑。

(三)經濟賠償情況成為影響量刑輕重的關鍵因素

2006年尋烏縣法院審結的交通肇事案件符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共有11件,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對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予以經濟賠償的,或達成賠償協議的共有10件,這10件法院在量刑時全部適用緩刑,被告人賠償數額得到受害人或受害人親屬諒解的則適用1年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同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的只有1件,法院則判決被告人謝某二年有期徒刑實刑。另外3件按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案例二中的劉某因同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而沒有達成賠償協議這2件則分別判處三年、五年的有期徒刑實刑。2007年達成賠償協議的交通肇事案件共3件,法院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并都適用緩刑,其余3件因沒達成賠償協議都判處有期徒刑實刑。2008年符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的共有20件,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對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已履行一定的經濟賠償的,或達成賠償協議的共有19件,其中適用緩刑的共9件,判處四個月以下拘役實刑10件。另一件因沒有達成賠償協議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實刑。案例五中王某因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達成賠償協議則判處王某有刑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從2006年至2008年法院審結的交通肇事案件可以看出,只要被告人在法院宣判前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履行了一定的經濟賠償義務,或達成了賠償協議,法院在量刑時幾乎是100%適用緩刑或拘役,因此“以錢買刑”的情況較為普遍。

(四)認定自首較為機械

從2006年至2008年辦結的交通肇事案件來看,交通肇事發生后犯罪嫌疑人應對交通肇事后果的行為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不知道發生了交通肇事而離開現場;(2)先偽造現場、或逃離現場,爾后在當日或數日后投案自首,如案例五中的王某;(3)偽造現場、或逃離現場后被公安機關傳喚或抓拿歸案;(4)主動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并撥打120積極對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在案發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5)主動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有的還同時撥打120,隨后以害怕被打為由逃離現場,等警察過來后再回到現場接受調查,或離開現場當日或數日后到公安部門投案,如案例四中的賴某;(6)撥打120后(群眾報了警,其本人未報警),然后在現場(或離開現場送被害人來到醫院)積極對被害人實施救助措施并等候公安機關處理;(7)未報警也未撥打120,親自(或委托親屬)送被害人去醫院進行救助,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或隨后被公安機關傳喚;(8)撞暈后被送到醫院,隨后被公安機關傳喚,如案例三中的廖某;(9)撞暈被送到醫院醒來后積極對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隨后被公安機關傳喚。從尋烏縣法院已審結的案件來看,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否則不予認定。一是要有親自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的行為,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行為;二是歸案后必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至于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實施求助,法院往往不予考慮。上面9種情況只有(2)(4)(5)這三種情況才可以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法院對諸如(6)(7)(9)這些情況往往不認定具有自首情節,只認定歸案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

(五)檢察機關量刑監督乏力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交通肇事案件量刑檢察建議基本上是參照法院以往審理類似案件量刑的“脈搏”而定,但仍有個別量刑檢察建議同法院判決結果相差甚遠。如上述案例五中的被告人王某存在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且還存在因非法改裝機動車被瑞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吊扣駕駛證至交通肇事案發時已2年多仍拒不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情況,檢察院遂建議法院判處王某五年有期徒刑實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也認定王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但量刑時卻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王某存在多次違章駕駛并拒不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情形,表明王某公共交通安全意識非常淡薄,給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險程度高,完全不具備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的情形,按理不應適用緩刑。但因法律對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的規定過于籠統模糊,沒有明確規定結果加重犯不得適用緩刑,所以,即使檢察機關對該案提起抗訴也難以得到上級法院的認可。

二、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量刑普遍畸輕,嚴重削弱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作用

交通運輸保險業的完善和發展,交通肇事后造成的經濟賠償損失大部分轉嫁到保險公司負擔,這使交通肇事犯罪成本非常低。如案例五的王某,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親屬共計人民幣120020.98元,其中由保險公司代被告人王某賠償110000元,余款10020.98元由王某負責賠償。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和實際承擔區區10020.98元的經濟賠償責任根本難以給犯罪人造成剝奪性痛苦,這對廣大社會成員,尤其是那些經常嚴重違章駕車的司機,難以起到警戒與抑制作用。

(二)對自首的認定分歧較大

1.對交通肇事發生后自動報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認定為自首。當前司法機關普遍認定這種情況為自首,主要是其完全符合《刑法》第6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自首和立功解釋》)相關規定。

2.對交通肇事后報警行為不認定為自首。2009年8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明確規定交通肇事后報警不認定自首,認為交通肇事后報警并保護事故現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須履行的義務,且刑法已將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

3.交通肇事后未報警但積極履行保護現場和救助受害者的義務,等候警察處理,并歸案后如實交待犯罪事實是否為自首存在分歧。有的對此認定為自首,認為這是積極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為,等候警察處理,表明被告人主觀上具有主動接受司法機關處罰意愿,是準自首行為。有的對此則不認定為自首,認為被告人沒有自動投案的行為。

(三)對適用緩刑的條件認定有分歧

1.片面注重犯罪性質。認為交通犯罪主要是過失犯罪,主觀惡意輕,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只要被告具有法定的從輕情節或酌定從輕情節,且積極賠償損失或達成賠償協議,都可以適用緩刑,甚至按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可以根據法定的從輕情節或酌定從輕情節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然后再適用緩刑。

2.綜合考慮犯罪情節。認為是否適用緩刑,關鍵要考慮交通肇事被告人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如果被告存在嚴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如存在酒后駕車、無牌無證駕駛、超高超重駕駛等違章駕駛行為,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安全謹慎駕駛的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難以保證其在緩刑期間不致再發生危害社會的交通事故而危害社會,所以在適用刑罰時對具有嚴重違章駕駛行為的交通肇事案件不適用緩刑。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嚴重違章等11種情形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三、立法建議

面臨當前交通肇事案件急劇增多和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普遍存在量刑畸輕及適用緩刑、拘役過多過濫的情況,迫切需要通過立法規范交通肇事量刑的適用和執行,充分發揮刑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功能,使犯罪人切身感到自由被剝奪和物質財產喪失的痛苦,使社會成員不能犯罪、不敢犯罪、害怕犯罪,從而實現最大限度減少和控制交通肇事犯罪的刑罰目的。

(一)應明確規定交通肇事案適用從輕、減輕的具體情節和量刑幅度

絕大多數交通肇事案件都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這是交通肇事案件特有的現象?,F行法律對交通肇事案件怎樣量刑、怎樣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量刑時必須綜合考慮具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秩序的具體情節,這給法官形成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對交通肇事案件適用從輕或減輕或從重情節做出明確規定。在量刑時要綜合考慮違章駕駛的具體情節,對諸如超速行駛、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或者無駕照駕駛機動車,或者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等行為,表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交通安全意識薄弱,危害交通安全的可能性高,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主觀惡性大,因而在量刑時應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不可以適用減刑。在適用從輕情節時量刑幅度應適當,并明確規定不可以適用拘役和免予刑事處罰。

(二)明確規定自首的條件

雖然《刑法》第67條第1款與《自首和立功解釋》對自首作了明確的規定,但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仍存在較大差異,有必要予以統一。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67條第1款和《自首和立功解釋》的規定,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卻將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后報警的行為排除在自首之外,盡管這種規定有利于嚴厲打擊交通安全犯罪,但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法院僅以犯罪嫌疑人具有交通肇事后報警,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而不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必須履行救助義務,也完全違背了立法精神?!缎谭ā返?33條明確規定交通肇事罪的客觀要件必須是具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否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特別法,其效力優于普通法,既然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已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不僅必須履行報警并保護事故現場的義務,而且還必須積極履行救助受害人的義務,那么在認定自首時也必須考慮特別法的規定。刑法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加重處罰情節,其目的也是為了實現最大限度的挽救受害人的生命。那種報警后以怕挨打為名逃離現場怠于救助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而那些疏于報警但能主動積極救助義務等待公安機關處理的行為卻不能認定為自首,明顯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片面地照搬《刑法》第67條第1款認定交通肇事自首情節不利于引導和督促犯罪嫌疑人積極履行對被害人及時實施救助義務,不利于實現刑法最大限度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目的。

有鑒于此,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必須綜合考慮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刑法》第67條第1款和《自首和立功解釋》的規定來認定,即認定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除外)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三是對受害人及時主動積極履行了救助義務。衡量被告人是否對受害人履行了救助義務不能僅停留在交通肇事發生后的搶救過程中,還包括對受害人的賠償過程中,不能孤立地把履行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單獨作為酌情從輕情節來考慮,應該把它作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的一個方面來考量,因為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是被告人必須履行的民法義務,其主動賠償,只表明其主觀上具有悔罪情節,這與其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是相一致的。

(三)應明確規定交通肇事案不得適用緩刑的具體情形

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能片面考慮犯罪性質,交通肇事罪雖然屬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但社會危害性極大。判斷被告人適用緩刑是否不致危害社會,關鍵看其交通安全意識的程度。諸如超速行駛、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或者無駕照駕駛機動車,或者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的行為都是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的典型表現。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成都孫偉銘醉酒駕車案、杭州胡斌飆車案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絕非偶然,針對這類情形就不能適用緩刑。因此,建議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款第(一)至(六)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應明確規定不可以適用緩刑。

*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檢察院[3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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