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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嚴明糾錯案履行職責順民心

2010-10-25 05:54文◎向前*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計酬外貿公司周口市

文◎向 前*

監督嚴明糾錯案履行職責順民心

文◎向 前*

案情——簡單明了

2008年11月13日上午,河南省新鄉女子監獄大門徐徐打開,被關押了六年多的白素榮緩緩走出來。她仰望蒼天,心中涌起無限感慨,為了這一天,她期盼了多少年。一樣的天,一樣的藍,大墻內外兩重天。和她同一天被宣告無罪的,還有同案的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四人。

長期工作無報酬 自行決定發工資

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五人原是河南省周口地區外貿公司職工。白素榮是財務部主任,劉紅輝任會計,高寶玉是辦公室主任,楊世軍、李根東是辦公室工作人員。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外貿公司生意紅火,員工們的待遇優厚,深受轉業干部、大學畢業生們的青瞇。至九十年代末期,由于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外貿企業首當其沖,進出口貿易深受其害,眼看公司業務量急劇萎縮,入不敷出,公司經理心急火燎。為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公司于1998年7月制定了 《聯利計酬經營責任制方案》,宗旨就是“按勞分配、按果分紅”,誰做成業務誰提成。按照方案規定,財務部留下了白素榮,辦公室留下了主任高寶玉,其他人員包括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都下到業務部門搞業務,但還要繼續完成原來在財務部、辦公室的工作。這些原屬綜合部門人員的工資從業務部門上交公司管理費的三分之一中開支。方案還規定:“未簽訂聯利計酬合同的人員,不享受此規定待遇?!?/p>

聯利計酬經營責任制方案確定后,外貿形勢依然嚴峻,沒有人與公司簽訂聯利計酬合同,公司業務仍然沒有起色。沒有工資,沒有提成,公司人員紛紛外出自謀生路:有的到鄰近工廠找工作,有的南下打工。1999年周口地區外貿公司瀕臨破產,工商年檢停止了,陷入絕境。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五個人守著爛攤子,應付著過日子。收不上來管理費,白素榮、高寶玉他們的工資就沒有著落,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本來就是辦公室人員,不擅長搞業務,他們也沒有去業務部門工作,還干著自己的老本行。

1999年底,外貿公司賬上僅剩下幾萬塊錢了,白素榮和會計劉紅輝一商量,干了一年沒有工資怎么過日子呢?二人一合計,就打條領了當年的工資。白素榮領了10320元,劉紅輝領了9084元,共計19404元,二人把領條記入公司財務賬。

到了2000年,外貿形勢繼續惡化。白素榮想到公司也有外欠款,就找到曾經借過外貿公司20萬元的欠債戶,三番五次催要后,終于在2000年11月將這筆20萬元欠款收回。錢要回來了卻不敢入公司財務賬,害怕被法院執行劃撥,白素榮讓劉紅輝以個人名義暫存銀行。公司有錢了,高寶玉等人聽說后興奮起來,這下該發工資了吧,他們就去找白素榮。白素榮犯難了,這時候發工資要請示領導,可公司領導與她關系不好,未必同意給他們五個人補發工資;不發吧,自己和同事們天天來上班,總不能一直無償的付出吧。思來想去,白素榮拿不定主意,她對高寶玉幾個人說,先等等再說吧。這一等等到2001年9月,十個多月過去了,高寶玉再次向白素榮提起補發工資的事,白素榮考慮到他們都近三年沒發工資了,公司現在有錢,再不發工資實在說不過去,于是就說,“咱們商量一下吧”。高寶玉又找來劉紅輝、楊世軍、李東根五個人商量此事。經過協商,決定用收回20萬元外欠款為每人補發兩年的工資。高寶玉執筆寫下“辦公室人員為了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要求財務科參加協商的意見書”,意見書明確寫道:“1.1999年以來,公司經營收入不入賬,財務狀況混亂,公司領導不管不問,只有自己出面解決自己的問題。2.業務科室承包后,公司要求后勤科室堅持上班,幾年不發工資,生活問題無人過問。3.公司現在既然有能力,就應該解決職工集資款和未承包人員的工資”,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五個人都在意見書上簽了名。

六天后,劉紅輝按照白素榮的安排,將款取出帶到白素榮家,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分別打條領了兩年的工資。白素榮與高寶玉分別領到20640元,楊世軍領到18456元,劉紅輝領到18168元,李根東領到12936元,共計90840元。另外,白素榮又用這20萬元中的一部分償還了部分員工的集資款,交了她個人的統籌金。最后,剩下7萬元存到了外貿公司的賬戶上,并將五個人的工資領條及20萬元的財務往來情況全部記載入賬。

禍起蕭墻 含冤進牢房

沒有不透風的墻。白素榮、高寶玉等人為自己發工資的事被公司其他人知道,公司負責人認為,按照公司聯利計酬方案的規定,白素榮、高寶玉等五人的工資應從公司所收管理費中發放,他們將收回的20萬元外欠款用于個人發工資是私分公款的貪污行為。

白素榮、高寶玉五人私領工資的行為被舉報到周口市人民檢察院,該院將案件交給西華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02年6月7日,經西華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貪污犯罪對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五人刑事拘留。7月8日,五人被批準逮捕。

案件的事實及證據并不復雜,西華縣人民檢察院反貪部門不久將案件偵查終結,經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商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商水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很快就對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五人以構成貪污罪起訴。

訴訟——一波三折

一審、二審定貪污 再審維持原判決

一審——商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作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三被告人與本單位職員楊世軍、李根東相互勾結共同預謀,明知自己1998年7月以后的工資應從外貿公司所收管理費中按比例發放,卻以“補發工資”的名義,以已經作廢的老工資標準,在對本單位領導和其他職工隱瞞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私分本單位合法財產10多萬元,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白素榮、高寶玉起組織策劃作用,系主犯。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起次要作用,系從犯。2002年11月20日,商水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白素榮有期徒刑10年,高寶玉有期徒刑6年,楊世軍、劉紅輝各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李根東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對五個人補發的工資按非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周口外貿公司。

原以為領取的是自己勞動的合法所得,又履行了正常的財務手續,怎么是貪污并被判刑呢?五人均不服判決,白素榮、高寶玉提出上訴,楊世軍、劉紅輝提出申訴,李根東寫了情況說明。

二審——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書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003年11月4日,該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白素榮等人對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不服,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5)刑監字第65號函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省高級法院復查該案,并報結果。2006年4月12日,省高級法院指令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2007年2月6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后,認為原一、二審裁判結果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申訴人申訴其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足,裁定維持該院的原刑事裁定和商水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白素榮等五人對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的結果仍然不服,但白素榮、劉紅輝、楊世軍認為已無力回天,不抱希望了,惟有高寶玉仍在執著地申訴,原審判決的刑罰也一直在執行著。到2006年12月份,白素榮仍在監獄服刑,而高寶玉、李根東、楊世軍、劉紅輝四人已服刑完畢。

嚴明監督盡職責 依法抗訴判無罪

2007年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郝東亞到周口市檢察院處理涉檢信訪案件,對高寶玉的申訴十分重視,要求周口市人民檢察院認真復查該案。

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理由——2007年5月9日,周口市院二屆一次檢委會研究本案,認為焦點有兩個:一是工資該不該領,其前提是聯利計酬方案是否違反勞動法,是否有效;二是在犯罪構成上是否符合貪污罪的要件,即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是否有侵吞等秘密占有的手段。

關于第一個焦點,認為應當定罪的意見是:聯利計酬方案合法有效,并且已經實行,后勤人員不應當再按照老工資標準領取工資。辯方意見:一是認為聯利計酬方案違反勞動法和企業法的規定(沒有經過職代會討論通過,沒有最低工資保障條款);二是聯利計酬方案要求簽署合同才生效,各被告人沒有簽署合同,對他們不應該發生效力;三是各被告人沒有和外貿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還在上班,應該有工資或者報酬。

關于第二個焦點,各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貪污故意,此問題還要以第一個焦點的解決為基礎:即工資是否應該發放?如果應該發放就沒有故意,否則就有故意;客觀上是否有秘密占有的手段,認為應當定罪的一方認為,各被告人沒有告訴領導,領導也沒有簽字,其他職工也不知道,故屬于秘密占有;辯方認為沒有告訴領導是方法不妥,發工資不需要領導簽字,并且工資沒有多領,還都如實下賬。

周口市院檢委會研究后一致認為,原審五被告人主觀上無貪污故意,客觀上無貪污手段,不應構成貪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決定提請省院抗訴。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調查情況——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劉軍承辦該案。鑒于案件已反復審理多次,法院堅持認為白素榮等五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劉軍同志十分慎重。為查明事實真相,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劉軍同志首先詢問了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了解案件過程,接著到新鄉女子監獄提審了在押的白素榮,聽其陳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在三伏盛夏,劉軍同志頂著酷暑,三赴周口調查。周口地區外貿公司早已倒閉,人去樓空,劉軍同志到處查找原外貿公司人員,又走訪了周口市商務局統籌辦的知情人員,調查了商水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等情況。

經過大量調查取證,分析案情,劉軍同志認為,白素榮、高寶玉、楊世軍、劉紅輝、李根東五人所領工資的行為雖然方法欠妥,但不應視為私分公款,因而構不成貪污罪,理由如下:

1.外貿公司1998年7月制定的關于實行聯利計酬責任制的方案和通知是兩份企業內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的文件,符合《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方案中明確規定:“未簽訂聯利計酬合同者,不享受此規定待遇”,本案中的五被告人皆未與外貿公司簽訂聯利計酬合同,故依照文件該方案不適用于五被告人。雖然外貿公司瀕臨倒閉,但五被告人仍堅持上班,有權力領取工資。在工資被長期拖欠,領導不管不問的情況下,自行決定補發工資,是不得已而為之。五被告人按各人原工資標準領取兩到三年的工資,并履行財務手續,其行為充其量是自行決定補發工資,絕非私分公款,五人簽名的三條意見明確表達了這種做法的理由。

2.五被告人是領取自己被單位拖欠的工資,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五被告人領取工資時寫的領條上都注明了領的是哪一年的工資,數額與勞動部門批準的公司過去發的工資標準一致。工資補發后,白素榮、劉紅輝把領條全部存入公司財務賬,制作記賬憑證,記入現金賬目中,并將五人簽名的意見書也附在記賬憑證中,書證俱在,不能視為侵吞公款。

外貿公司拖欠五被告人的工資,連最低生活保障也未發放,五被告人用討回公司外欠款20萬元中的90840元為自己補發工資,并據實記入公司財務帳,這都是客觀事實。五被告人自行決定補發工資的方法不當,屬于勞動爭議問題,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解決,不屬刑法調整范疇。法院把領取工資的行為視為私分公款,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判處五被告人10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是錯誤的,建議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通過法律監督,糾正錯誤判決,維護司法公正。

抗訴——2008年1月10日,劉軍同志將審查意見提交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大多數檢委會委員都認為這是個錯案。2月28日,經檢察長決定,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5月2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五人貪污案。在法庭上,主訴檢察官劉軍同志在出示了案件事實的相關證據后,鄭重指出:白素榮等五人主觀方面沒有貪污的故意,客觀方面沒有貪污手段,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這是一起錯案,由于司法機關的錯誤認識、錯誤行為,造成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等五人蒙受牢獄之災,尤其是白素榮,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已關押6年之久,至今仍在獄中。社會主義法制理念要求我們依法治國,注重保障民生,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把履行司法職能和關注民生有機地結合起來,體現司法為民、司法護民。原辦案單位把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五人自行決定補發工資的行為作為犯罪追究,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嚴重損害了白素榮等五人的合法權益,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給其本人和家庭帶來了沉重災難,這是司法的悲哀。本著有錯必糾的法治原則,請法庭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決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五人無罪。

11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一、撤銷周口市中級檢察院(2006)周刑再終字第43號刑事裁定、(2003)周刑終字第21號刑事裁定暨商水縣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77號刑事判決。

二、宣告白素榮、高寶玉、楊世軍、劉紅輝、李根東無罪。

2009年9月11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周法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書宣告:“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如下:

本院賠償白素榮被無罪羈押6年4個月零18天(2332天)的賠償金261160.68元。

賠償高寶玉被無罪羈押4年6個月(1644天)的賠償金184111.56元。

賠償楊世軍被無罪羈押6個月零4天(188天)的賠償金21054.12元。

賠償劉紅輝被無罪羈押6個月零4天(188天)的賠償金21054.12元。

賠償李根東被無罪羈押6個月零4天(188天)的賠償金21054.12元?!?/p>

2009年12月,白素榮、高寶玉、劉紅輝、楊世軍、李根東五人領到了以上共計508434.6元的賠償金。至此,這起發生于2002年的“貪污案”終結了。

原因剖析——源頭把關,完善監督

回顧本案的辦理過程,劉軍同志頗多感慨。他說,從檢18年來,歷來出庭都是指控犯罪,唯獨這次恰恰相反,被告人不被告,反而要為其洗脫罪名,還其清白。審判監督糾正錯誤判決的實質是維護司法公正,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處罰,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我們檢察機關對錯誤的判決,哪怕是自偵案件,也要有錯必糾,畢竟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與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是我們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為了防止白素榮等五人案件的悲劇重演,我們必須從源頭上把好關,嚴格依法辦案,排除一切人情干擾,使犯罪分子有危機感,使人民群眾有安全感。構建和諧社會其實就是構建法治社會,當人人守法,司法機關公正執法,社會自然和諧,冤假錯案也就沒有產生的條件了。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4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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