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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方針與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辯析

2013-08-15 00:53劉建華
重慶行政 2013年1期
關鍵詞:相濟作法方針

□ 劉建華

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以下簡稱“嚴打”)是黨中央1983年根據當時我國社會治安的嚴峻形勢,針對各地刑事犯罪活動猖獗,人民群眾嚴重缺乏安全感,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為及時扭轉當時社會治安非正常狀況而作出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嚴打作為一項工作方針豐富了政法工作實踐,對于改變我國當時的社會治安面貌,增強群眾安全感,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改革開放,都發揮了重大的歷史作用。但時移世易,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健全完善的形勢下,我們不應再把嚴打當作工作方針,也不宜再堅持過去嚴打的一些作法,而代之以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這樣才更加符合我國法治建設的現實。

對照目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現實,針對過去嚴打方針及開展嚴打的一系列具體作法,有很多東西都值得我們從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高度進行深度辯析。

辯析一

對嚴打方針及其作法的審視: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嚴打的歷史作用評價。

嚴打方針及多年來開展嚴打的一系列習慣性作法,盡管在當時條件和社會歷史背景下都是順理成章、自然而然的事情,但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不斷健全完善的情況下卻飽受質疑和詬病,特別是對于嚴打方針及其作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從法學理論和現代法治理念的角度,一直是有關專家學者質疑的焦點。但是理性看待和分析嚴打方針,不能脫離當時的社會背景和歷史條件去片面分析。應當說,嚴打方針及其作法是在我國社會治安處于非正常狀況的特定時期采取的特殊政策,它的實施為維護我國社會治安穩定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第一,嚴打方針的實施具有正當合法性,其在維護我國特定時期社會治安大局穩定中發揮的歷史作用必須充分肯定。

所謂嚴打方針即1983年8月,黨中央根據當時嚴峻復雜的社會治安形勢,作出了《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決定》,提出針對各類刑事犯罪活動要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毫不留情地予以堅決打擊懲處的一項工作方針。1983年7月29日至8月3日,中央政法委員會在北京召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傳達了鄧小平的重要指示,研究確定了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行動的實施方案和具體部署。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提出:這次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要采取過去行之有效的辦法,這就是要全黨動員,首長動手,層層負責,廣泛發動群眾,統一組織行動,一網一網地撒,一個戰役一個戰役地打,務必做到有威力,有震動。從現在起,在三年內組織三個戰役,依法將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勞教一大批,注銷城市戶口一大批,并且殺掉一批有嚴重罪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

嗣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適應嚴打斗爭的需要,專門對刑法有關條款,從程序到實體內容都進行了修改。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對基本法進行修改的三個重要決定:《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刑法做了重大修改,規定對流氓罪、故意傷害罪、拐賣人口罪等十幾種犯罪 “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并增設了“傳授犯罪方法罪”等;《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對刑事訴訟法做了重要修改,主要涉及辦案時限:“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應當迅速及時審判,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的關于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項傳票、通知書送達期限的限制?!蓖瑫r規定:“前條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訴期限和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期限,由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的10日改為3日”;《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p>

這一系列法律修改總的精神是增加死罪、多判死刑,尤其是《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要求速判快殺,大量捕人。盡管這些非常措施的出臺,大大突破了原有法律規定,甚至在現實斗爭需要的掩護下,嚴打成為政法公安機關常態化的工作模式,按照現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去衡量很多作法確實失之偏頗,但就當時社會治安嚴峻復雜的形勢需要而言,群眾有呼聲、高層有共識、法律有依據,因此整個嚴打工作應該說具有相當的正當性及合法性。所以我們說嚴打是特殊時期特殊形勢下的歷史現象,其在維護我國特定時期社會治安大局穩定中的歷史作用不容抹殺。

因此,嚴打方針盡管按照現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去衡量確有很多問題和瑕疵,但就當時情況而言,它是通過立法機關,經過了立法程序而出臺并由司法機關實施,應該說是正當合法的。而且就這一方針的制定而言本身并沒有大的問題,主要是各地在執行當中對政策的掌握和使用出現了較大偏差,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失控。

第二,嚴打方針符合當時社會治安形勢特點,具有相當程度的現實合理性。

1983年黨中央作出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決定前,我國社會正值“文化大革命”剛剛結束,各項工作正在逐步恢復時期。1980年至1982年,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連續開展了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但由于對刑事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完全一致,實行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方針思想不夠統一,對刑事犯罪分子心慈手軟,以致軟弱無力,從而導致刑事犯罪活動越來越猖狂。據公安部統計:1980年全國立案七十五萬多起,其中大案五萬多起;1981年立案八十九萬多起,其中大案六萬七千多起;雖然1982年立案略有下降,但1983年頭幾個月案件猛烈上升,即使經過開展“嚴打”戰役,發案大幅度下降,但全年立案總數仍達六十一萬多起。在這種情況下鄧小平同志及時做出開展“嚴打”戰役的決策,反映了億萬人民和廣大干部的心聲。鄧小平同志態度堅決地說:“搞得不痛不癢的不行,這樣搞是不得人心的?!币霸谌陜冉M織一次、兩次、三次戰役,一個大城市,一網打盡,一次就打他一大批”,并說“嚴就能治住,我們不叫搞運動,是不搞整人的運動,但集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還必須發動群眾,這是不叫運動的運動”。

在當時犯罪活動突出,人民群眾嚴重缺乏安全感,危及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而法制又尚不健全這種形勢背景下提出嚴打方針自有其政治考量和現實需要。

一是實施嚴打方針首先是鞏固政權的需要。這是客觀政治考量,不采取這種非常手段已經無法有效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各條戰線撥亂反正,正本清源,在這大好形勢下社會治安不好成為公安司法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廣大群眾特別需要一個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和持續穩定的治安環境,而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則直接挑戰社會安定,影響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心。一些地方重大惡性案件頻發,有的案件甚至駭人聽聞,犯罪分子氣焰囂張,部分群眾甚至干部都產生了懼怕犯罪分子報復的情緒。如果任其發展蔓延,必將進一步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不安和不滿,動搖我們的政權基礎。為此,當時提出嚴重刑事犯罪是新時期新形勢下階級斗爭的表現形式,也就是把嚴重刑事犯罪作為階級斗爭這種敵我性質的矛盾來對待和處置。因此中央對這場斗爭的定性,是“政治領域中一場嚴重的敵我斗爭”。中央定位如此之高,把刑事犯罪上升到了階級斗爭的高度,也足見當時社會治安已經嚴峻到了何等嚴重的“非正常狀況”。因此在當時歷史背景下除了采取嚴打方針,動用非常手段,已經別無選擇。

二是實施嚴打方針是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需要。有些地方刑事犯罪猖獗,已經達到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步,社會秩序處于混亂狀態,阻礙生產力的進步和發展,影響經濟基礎的鞏固。有的地方刑事犯罪活動猖獗,出現好人怕壞人現象,女工不敢單獨上班或夜間行走,人民群眾普遍缺乏安全感。嚴打行動是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增強安全感的需要。只有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扭轉社會風氣,才能促進社會安定,使人民群眾有安全感,一心一意搞建設、謀發展。

三是實施嚴打方針是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嚴打《決定》表明,法律本身就包含了寬與嚴的內容,體現了寬嚴結合。根據治安形勢特點,在刑事犯罪高發的特定歷史時期,審時度勢,強調堅決懲治犯罪分子正是依法辦事的體現。法律要真正成為人民群眾、政法機關同犯罪分子斗爭的武器,使人民感到法律是保護自己的,讓犯罪分子害怕觸犯國家法律。只有這樣才能伸張正義,壓倒邪氣,顯示出法治的威力。但民主與法治又是不可分的,只有絕大多數人民享有高度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法治。也只有健全完善的法治,才能充分保障絕大多數人的民主權利。實施嚴打,既是法治的體現,更是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需要。

第三,嚴打方針及其作法有其歷史的必然性與必要性。

在當時社會歷史條件下,采取嚴打方針具有戰略高度,有其歷史的必然性與必要性。

一是法制本身不健全,為嚴打方針的制定實施提供了法律空間。從立法角度和法律制度建設來看,由于受此前司法實踐的限制,當時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規范本身并不完善,很多條款規定過于原則,程序規范也不夠嚴密,法律規定有很多漏洞和空白,相關法律規范彼此之間銜接也不夠密切。盡管當時提出的是“依法從重從快”,但實際上很多方面都無法可依,這就給嚴打方針的實施在法律方面留下了靈活運用空間和任意解釋的空白,使其獲得了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間。

二是順應了人民群眾安全感的需要,有民心和輿論支持基礎。群眾是刑事犯罪活動的直接受害者,出于對刑事犯罪分子的深惡痛絕、對社會安定的強烈渴盼,哪怕政法公安機關方式手段過火一點,打擊處理過分一點,群眾也理解政法公安機關的工作,堅決擁護和支持嚴打方針,這充分反映了社會各界和廣大干部群眾人心思安的意愿。

結語:嚴打方針是在刑事犯罪特別嚴重、案件高發、社會治安處于非正常狀況的特定時期采取的特殊斗爭形式。因此嚴打方針及其作法是特殊形勢下的歷史現象,它在當時情況下是應該的和必須的,而且在歷史上對我國社會治安的穩定發揮了重要的歷史性作用,對此必須充分肯定。

辯析二

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評析:取代嚴打方針的歷史必然性,實施這一政策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寬嚴相濟原則作為目前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也是新時期新形勢下理性的刑事司法原則,更是社會主義法治逐步健全完善的具體體現。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深刻領會寬嚴相濟的精神實質,切實增強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自覺性,將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實到刑事審判工作的每一個環節,切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寬嚴相濟原則是黨中央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形勢需要提出并正式確定為刑事司法政策。2004年12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嚴厲打擊,絕不手軟,同時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了 《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著力整治突出治安問題和治安混亂地區,掃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堅決遏制刑事犯罪高發勢頭。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積極推行社區矯正”。由此,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執政黨的重要政策正式出爐,也是刑事司法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政治目標的回應。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該修正案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標志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制化,也意味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全面實施。

我國自1983年以來實施的嚴打方針為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所代替,絕不是偶然的,它的確立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背景。

一是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從長期刑事司法實踐經驗教訓中得到的啟迪,也是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需要。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治安局勢整體上較為平穩,繼續實施嚴打方針、采取嚴打作法已經沒有必要。在多年來嚴打整治成果基礎上,近年來我國狠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強調打防并舉,并通過平安建設系列活動的推進,著力從源頭上消除和化解引發社會治安問題的各種誘發因素,因而社會治安總體上保持平衡態勢,發案形勢基本穩定,一些嚴重刑事犯罪得到有效遏制,群眾安全感不斷增強。在這種形勢下如果再繼續堅持嚴打方針及其作法,則顯然不適應已經變化了的客觀形勢,很容易擴大打擊面,增加社會對立面,不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穩定的長遠問題。

另一方面,對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法律懲處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根本目的,以法律作為底線維護良好社會秩序是法律規范的基本功能。而在嚴格依法辦事的前提下,針對每個刑事犯罪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不同特點,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的統一,該嚴的依法堅決嚴處,對該寬的特別是一些輕微犯罪、偶犯、初犯、脅從犯以及因矛盾糾紛激化而引發的一般案件,則依法從寬處置,這樣更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問題,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長治久安。

二是現代法治理念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司法理念的轉變和國際發展趨勢的影響,以嚴打為標志和手段的重刑主義已經不適應國際潮流。二戰之后,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都實施了所謂“重重輕輕”的刑事政策,即對嚴重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處以長刑甚至不可假釋和減刑的終身監禁;而對輕微犯罪則給予輕微處罰尤其是非監禁處罰,社區矯正得到了廣泛運用,恢復性司法也方興未艾。國際社會為推動非監禁刑的適用也作出了很大努力,而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和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的中國,受這些國際趨勢和司法理念的影響,我國刑法學術理論界許多著名學者近年來都不斷倡導轉變刑法思路,希望刑事法網“嚴而不厲”、刑事政策“重重輕輕”的呼吁不斷。重刑主義和刑罰恐嚇主義并不是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最佳辦法,多年來的嚴打斗爭實踐充分證明,盡管針對刑事犯罪的嚴厲打擊能夠解決面上的治安問題,扭轉社會治安形勢的嚴峻局面,但僅僅依靠嚴打手段并不能解決社會治安的根本問題,更不能確保長治久安。一味的嚴刑峻法,不僅容易導致打擊面過寬,而且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對立面的擴大,這將給社會治安的長期穩定埋下隱患,甚至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嚴打對于改善社會治安狀況有一定效果,特別是能夠在短期內顯著地降低犯罪率,提高群眾對于社會治安的滿意度。但從整體和持續性社會效果看,類似嚴打作法產生的積極效果十分有限,有時甚至出現負面效果,西方國家在法治化進程中都有類似的教訓。

刑罰的根本功能并不是以打擊懲處為目的,其社會實踐價值意義在于,通過刑罰的懲戒功能、教化作用,預防和減少犯罪活動。把犯罪活動降低到最低點,就是刑罰追求的最佳效果,也是刑事立法的初衷。作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立法體現的《刑法修正案(八)》,大大減少了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縮小了死刑適用的范圍和對象;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還有利于減少非監禁刑的適用?!缎谭ㄐ拚?八)》對管制、緩刑、假釋、罰金等非監禁刑罰和措施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法官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附加禁止性判令的規定以利于預防犯罪;對假釋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基本與緩刑相同的規定。這些立法修訂,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突出了人性化關懷,有利于縮小社會對立面。

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需要。打擊處理一個人往往還牽涉和影響到他的家人親屬乃至相關社會關系。違法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并不是簡單打擊處理了就完事。特別是對一些輕微違法犯罪,并非一定要給予打擊處理才是最佳效果,在處與不處、此處與彼處、重處和輕處之間應該有更多選項,而這就涉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問題。按照科學發展觀及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司法機關的工作并非打擊處理人越多越好。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中國逐步進入了一個利益多元、矛盾凸顯、犯罪高發和社會管理復雜的社會轉型期。犯罪是各種矛盾沖突的集中體現,如果片面強調打擊,就會擴大社會的對立面,增加不利于和諧的消極因素。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適應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需要。通過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重要法律,調整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定刑罰,完善刑罰結構,提高了對嚴重犯罪的懲治能力,強化了人權司法保障。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努力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減少社會對抗;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幫助犯罪人員積極融入社會,降低重新犯罪率;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從寬處理機制,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這些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一方面通過刑罰的懲戒功能,有效遏制不和諧因素的滋生,減少社會的消極危害因素;另一方面,對輕微刑事犯罪的寬大處理,又能發揮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增加社會的和諧因素。因此,在堅持依法辦事原則前提下,以和諧理念主導刑事司法工作,針對每個犯罪行為人的具體情況,該嚴必嚴,當寬則寬,立足于從教育感化出發,可處可不處的盡量不處,可輕處可重處的盡量輕處,充分體現刑事司法的人性化特點。因此,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和諧社會建設對刑事司法工作的具體要求。

結語: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治安形勢發展變化的必然結果,更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題中之意。

辯析三

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取代嚴打方針定性思考:是現實的需要、歷史的選擇和法治的必然,是健全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需。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強調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刑事法律,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并根據具體情節區別對待,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有度,寬嚴適度,寬嚴審時,罰當其罪。因此,根據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變化了的刑事司法形勢,不宜再片面強調和運用嚴打方針,而應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代替,這樣更有利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體現刑罰理念。而不再堅持單純嚴打的作法,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提法或作法問題,而是刑事司法實踐的價值取向和實際工作導向問題。一味堅持嚴打的片面作法,很容易使刑事司法再度陷入戰役打擊行動的怪圈而忽視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不注重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具體情節出發實施人性化執法,也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一是嚴打方針的一些具體作法不再適應新的治安形勢和執法形勢。由于嚴打方針在具體作法方面程序上的簡略性、方法上的隨意性、手段上的強制性,使其在打擊刑事犯罪的現實斗爭中確實有立竿見影之功效。但嚴打效果往往是通過強勢手段的高壓態勢產生和形成的,一旦嚴打高壓態勢松馳,又沒有后續鞏固和長效機制的保障,治安形勢很容易出現反彈,因而總是時反時復,以致于嚴打成為一種反復使用的工具,不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問題。也正由于嚴打方針呈現出的一時之功效,致使部份同志對這一方針和作法產生了嚴重的依賴思想,并將嚴打方針泛化使用,使之擴大化、常態化,特別在嚴打方針產生的歷史背景和條件消失的情況下,仍然繼續沿用和堅持嚴打作法,甚至把嚴打方針當作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之策,不符合社會治安狀況的客觀實際,而且就此弱化了公安基層基礎工作,致使社會治安穩定缺乏堅實的基礎工作支撐。因此,當社會治安非正常狀況得到扭轉,實施嚴打的條件消失,嚴打方針完成其歷史使命后,我們就不能再繼續籠統的提嚴打方針,更不能把嚴打方針始終作為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萬能工具和靈丹妙藥。同時,新的執法形勢對刑事司法工作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刑事司法政策既要切合現實需要,更要符合法治原則。嚴打方針在當初實施的時候,很多地方確有過火過頭的地方,甚至有的地方具體作法超過了法律原則的規定,刑訊逼供也成為一些民警辦案的常用手段并因此導致冤假錯案,這些作法對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大傷害。秉持嚴打理念,一些地方在具體組織實施的時候,采取的措施和作法,從實體到程序都有突破法律規定的地方,如提前介入、聯合辦案、不按程序等,這在社會治安處于非正常狀況時或許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社會治安基本穩定、社會主義法治逐步健全完善的今天,就顯得沒有必要,有的作法明顯有違罪行法定原則和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特別在我國明確宣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形勢下,廢棄嚴打這種在特定時期和特殊形勢下的提法和作法,更加符合當前我國社會治安狀況和刑事司法的實際,也更加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提法和作法更加規范化、法治化。

二是簡單強調和堅持嚴打方針,容易誘導公眾誤判社會治安形勢。嚴打方針很容易喚起群眾的歷史記憶,使群眾把它和社會治安的非正常狀況和嚴峻形勢聯系在一起,公眾可能認為目前我們的社會治安形勢仍然很嚴峻復雜,甚至產生不安全感,這也不符合當前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群眾普遍具有較強安全感,當初實施嚴打方針的社會背景和歷史條件已經消失,嚴打方針作為一項特殊政策在特定時期面臨特殊形勢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再繼續堅持嚴打方針已沒有必要,司法部門在嚴打方針誘導下,受習慣思維的制約和影響,容易出現過度刑罰,該寬不寬,當嚴更嚴,有的執行當中出現重大偏差,甚至將嚴打方針擴大化,推及到針對一般刑事犯罪和治安問題都一味嚴打嚴處,很容易將一些刑事案件“拔高”處理,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嚴打方針的實踐價值意義和對社會治安穩定的現實意義已經大為削減,政治意義已經不再明顯。

三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是對嚴打方針的否定,而是嚴打方針的法治化。嚴打方針經過嚴打實際檢驗證明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要求的措施、作法,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中,都通過立法程序吸收到了有關法律規定中,以法律形式定型化了?!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97年修訂后,《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有關內容已經直接納入97刑法內容,同時《決定》本身也有時效規定,在有效期滿后已經廢止。嚴打實踐中關于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一些經驗教訓,也在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程中加以采納吸收。因此,盡管不再單獨提出和強調嚴打方針,但只要嚴格依法辦事,實際上就是在堅持嚴打方針的精神實質和經驗作法,某種程度上講這也是嚴打方針的繼續,只是強調更精準的打擊,同時更是對嚴打方針的完善和法治化。它不再把嚴打作為運動式的方針和工具,而是融入到公安機關日常工作中,貫穿于公安業務工作的始終和各個環節中,某種程度也是對嚴打方針的繼續和深化,它仍然包涵和繼承了關于針對嚴重刑事犯罪進行嚴厲打擊的內容,只是強調更精準的打擊。

四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更加符合馬克思主義辯證法,具有更強的實踐指導意義。嚴打方針作為一項特殊的刑事政策,它更強調和注重適應特定形勢需要,為當時的斗爭形勢服務,因而總體而言它是失之于寬,容易出現偏激和過度的作法,在打擊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上難免失之偏頗,有很強的片面性。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更加注重從實際出發,強調根據每個犯罪案件的具體情節和客觀情況,追求打擊效果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在對一般性刑事犯罪強調和注重打擊處理“寬”的同時,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影響治安穩定和群眾安全感的嚴重刑事犯罪特別是涉黑涉惡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等,仍然強調依法嚴厲打擊懲處。因此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視角上,更加符合辯證法和事物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對我們實際工作具有更強的指導性和實踐意義,也更加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追求。

結語:實施嚴打方針的歷史背景已經消失,嚴打行動的作法已不再切合社會治安形勢實際,更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要求。寬嚴相濟取代嚴打方針成為我國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歷史的必然、法治的要求,它不是對嚴打方針的全盤否定,而是嚴打方針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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