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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模式構建研究

2014-10-30 03:00王剛
安徽農學通報 2014年19期
關鍵詞:創新

王剛

摘 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迅速擴張。但是,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遠遠落后于城市金融創新,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該文以湖南為例,認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力量,應該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開發出適合農村實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中圖分類號 F224.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4)19-01-03

2006年12月國家銀監會發布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由此確立了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政策,也掀開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序幕。實際情況顯示,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成立,完善了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更好地滿足了農村經濟和農民的多樣化金融需要,支持了農村和農業發展。但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其發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金融創新方面還存在著農村金融產品與農村金融需求的變化不相適應、金融創新主體單一、已有金融工具的簡單“移植”等問題,制約了農村金融的進一步發展。本文以湖南為例,提出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模式,以期為加強和提高農村金融創新能力提供決策依據。

1 湖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現狀

1.1 湖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情況 目前,湖南省已初步形成了以農村合作信用社為主體,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聯手服務,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為補充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其中,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尤其迅速,資產、負債規模增長較快,支農力度不斷加大。截至2013年底,湖南共成立了48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從業人數為970人,資產總額達到212億元,相比上年機構數增加了9家,資產總額增速達41.24%。

1.2 湖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現狀 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和農村城鎮化的加快,對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逐步增加,且呈現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特征。雖然政府和金融機構對農村的信貸支持逐年遞增,可是仍然難以滿足廣大農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湖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近幾年發展迅速,但是還處于初級階段,很多業務比較單一,甚至還是空白。村鎮銀行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主體,目前只有存款、貸款和一些簡單的結算業務,票據承兌和貼現、銀行卡、網上銀行等新型業務進展緩慢。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狹窄,經營范圍受限,基本只有貸款一項業務。農村資金互助社主要就是存款和貸款兩項業務,還未開展各類結算和代理業務。

在支農貸款業務方面,湖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郴州在宜章、嘉禾2縣開發了 “農戶聯保貸款+農戶貸記卡一卡通貸款”、“信貸+保險貸款”、“訂單農業貸款”與“農戶林權抵押貸款”等信貸產品。常德開發了農戶小額貸款“一證通”、農戶聯保、企業聯保、“公司+基地+農戶”、行業協會為會員的擔保貸款等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但是湖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主體創新能力仍然不足,缺乏具有地域特點和區域經濟特色的金融品種。具體表現為:一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產品和服務與當地農村信用社或農業銀行重合,產品差異小,對農民吸引力不強;二是大部分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貸款主要以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為主,僅能滿足部分農戶的簡單種養業資金需求;三是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偏高,資金需求受到制約,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融資需求。

2 湖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創新制約因素分析

2.1 農村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 一是網點少,且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城鎮,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區域還存在金融空白,導致這些地方農戶的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二是一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沒有加入銀聯,農民只能到網點辦理業務,存、取款等簡單操作不能通過其他銀行的ATM進行操作,給農民造成了不便;三是相當部分湖南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支付結算網絡不順暢,未能加入人民銀行大額和小額支付結算系統,需要通過其他銀行進行資金的清算,劃賬速度較慢。

2.2 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農村金融體系法律法規建設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一是農業保險立法嚴重滯后,缺少農業災害補償法律,保險公司只選擇風險較低、且國家財政有一定補貼的涉農項目進行承保,并且保額相對較小,貸款風險難以覆蓋。二是產權法律建設滯后,在現有的農村產權制度下,農村耕地使用權、農村住房、宅基地抵押、流轉存在較大的法律障礙,導致金融機構創新缺乏必要的政策依據,缺少相應的保護措施。三是監管法律建設滯后,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方面的立法過于分散,沒有形成體系,同時我國金融監管法規中還沒有專門針對具有自身獨特屬性的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法規,存在監管法律空白。

2.3 農村信用環境缺失 我國農村信用環境欠佳,農村征信體系建設不盡完善。首先,鄉鎮企業信用狀況依然堪憂,大部分鄉鎮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財務管理混亂,企業還款意愿較差,惡意逃避金融債務的行為時有發生,導致銀行不良貸款增加。其次,農村信用評級標準尚未統一,農戶信用檔案信息系統還不夠完善,缺少農民其他收入信息,信用擔保機制也不健全,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銀行的信貸風險。再次,對金融案件執法不到位,企業和農戶惡意逃避債務處罰力度不強,挫傷了金融支農的積極性。以上原因使得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缺乏必要的社會信用基礎和有效的信用保障體系,開發新產品面臨較大風險。

2.4 創新激勵機制不健全 金融創新的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而人是需要激勵的。但是當前農村金融機構內部創新激勵機制尚未完善,員工的薪酬主要由其工作年限和職務決定,與他的工作績效無關,雖然員工的獎金與工作績效掛鉤,但是獎金金額一般較小,對員工創新激勵效果不明顯。同時,一種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出現,其他金融機構很快就會加以模仿,存在“搭便車”行為,這種行為降低了創新者從事金融創新活動可以獲取的預期利潤,阻礙了農村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的積極性。

3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的模式選擇

3.1 抵押模式創新 在現代金融中,金融機構為了防范信貸風險,往往在貸款時要求貸款客戶提供抵押品,其中主要是不動產抵押品。而我國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在信貸融資中普遍缺乏有效的不動產抵押資產,但是擁有存貨、林權、土地使用權等動產資源。因此,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以在信貸抵押物方面創新,可以利用集體土地及其地上財產、林權、大棚甚至農戶自己的住房等等作為抵押向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貸款。譬如林權抵押貸款,農戶可以直接用自己擁有的《林權證》作抵押向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貸款,該模式中間環節少,信貸手續簡便,融資成本較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易于操作。通過抵押模式創新,使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擁有的動產資源真正轉化為獲取信貸資金支持的有效載體。

3.2 信用擔保模式創新 這類金融創新是通過聯保的方式,提升單個借款主體的信用等級,主要包括農戶和農村工商戶聯保貸款等。農戶聯保貸款適用于農戶貸款額度較大,生產有保障,市場有前景的資金需求,采取"自愿聯合、多戶聯保、分期還款、風險共擔"的辦法,經過簽訂"聯保協議"和民主選舉聯保組長程序發放的貸款。一般以3~10戶為一組,小組的每一成員既是借款人,同時又是小組其他成員的保證人,但聯保農戶之間不能有直系親屬關系,且對小組成員的所借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湖南是傳統的農業大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眾多,一些龍頭企業如裕湘面業、益華水產、金浩茶油等成為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因此,湖南可以通過聯保貸款模式,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同關聯企業、農戶組成貸款聯?;ブM,實現銀行、龍頭企業、農戶的共贏。

3.3 風險管理模式創新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于其組織機構設置、工作人員素質、服務對象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其經營與管理面臨的風險要高于一般的金融機構。因此,風險管理模式創新側重點在于建立嚴密的風險防范機制,尤其是增強農業貸款的抗風險能力。風險管理模式創新包括信貸+保險貸款模式、集群管理模式、貸款代理人模式等。比如貸款代理人模式,這種模式是指根據委托人(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為建立的集群代辦貸款業務,特別是農戶小額貸款業務。貸款代理人一般由農村威信高、能力強、有責任心和有經濟實力農民或者干部擔任,其職責就是貸款業務的開展、搜尋客戶、客戶資質審查,幫助客戶提交貸款申請、客戶維護、風險監控等。貸款代理人根據業績向其委托人收取傭金。該模式提高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保障了金融資產安全。

3.4 支付結算模式創新 豐富和完善金融服務,尤其是不斷推進安全、快捷的跨區域金融服務網絡的發展,離不開支付結算體系,是現代化支付結算體系的關鍵性支撐。當前,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于成立時間不長,技術基礎薄弱等原因導致支付結算體系不完善,一些結算業務需要借助其他金融機構完成,給客戶帶來不便,因此急需在授信、貸款使用等支付結算環節創新。根據農戶貸款面分散、需求急等特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開展惠農卡、貸記卡、一卡(證)通等支付結算模式。它們可以作為農戶小額貸款的發放載體、財政補貼的直撥通道、社會保險的參保憑證、資金匯兌的安全通路,在農業生產、社會保障、個人理財等多方面為農戶提供方(下轉23頁)(上接2頁)便、快捷的金融服務。

4 政策建議

4.1 加快農村金融服務基礎實施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服務設施較差,網絡、網點、支付清算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因而,加快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基礎服務體系乃是當務之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加快計算機網絡和通訊技術發展,及時更新升級電子化平臺功能,為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提供技術支持,開發新的貸款產品,不斷增加現有產品的附加功能,切實滿足客戶的多樣化需求。

4.2 完善農村金融法律體系 農村金融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影響著農村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也制約了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一是應該加緊完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品種實行強制保險和財政補貼制度,推動農業保險發展,讓農民不用提心吊膽“靠天吃飯”;二是加快農地產權改革,強化農地產權流轉功能,拓展其融資功能;三是完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針對農村金融監管理性立法,使金融創新在監管下規范、有序進行。

4.3 改善農村信用環境 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經濟金融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建設,做好農村地區征信宣傳教育工作,大力推進信用單位、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等信用工程的創建活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充分利用現有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加快構建農村信用信息平臺。同時,金融機構要加大懲罰失信行為的力度,通過對不守信用行為進行懲罰,對守信行為進行獎賞,促使企業和農戶誠實守信。

4.4 健全創新激勵機制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提高金融從業人員金融創新的積極性,金融創新人才的收入、榮譽以及社會地位應該與他們的貢獻相匹配,要改變“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狀態,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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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玉英,任愛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研究[J].商業時代,2011(11). (責編:吳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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