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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治理中的農民污名化研究

2015-03-28 17:26黨曉軍
紅河學院學報 2015年6期
關鍵詞:污名身份主體

黨曉軍

(1.云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工作與社會學系,昆明 650500;2.紅河學院校長辦公室,云南蒙自 661199)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而現代社會治理理論相比于以往的社會管理思想,也更為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即在堅持政府作為治理主體重要一元的同時,主張引入企業、個體和以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公民社會等社會化主體的介入。而在實踐運作中,各治理主體既充分發揮各自的部門優勢和社會資源,又彼此相互依賴和配合協作,最終構成了一種自主自治的社會治理主體體系,共同開展社會治理。新時期的治理理念具體表現在農村社會治理中要求改變農民長久以來的片面“被管理化”,要求農民能夠逐步形成主體意識,作為重要的一方主體有效參與到農村社會的治理中來。

本文重點探討農民在參與社會治理中的污名化問題,即主要從“官–民”(政府–農民)互動關系的角度進行探討污名化的生成機制,及對當前改進農村社會治理的影響,并提出操作建議。

一 問題的提出

隨著中國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化,傳統社會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現狀,對此中央提出了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的轉變?,F代社會治理理論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化。而在農村社會的治理中,農民作為農村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參與社會治理是改革的應有之義。但傳統農村社會的管理僅片面強調政府的主體作用,而對占社會成員大多數的農民則以污名化待之。由此也形成了農村社會治理中獨特的悖論:一方面官方通過宣傳途徑稱農民“勤勞、樸實”,另一方面又藉由一系列的社會機制強化農民的污名化“沒知識、沒文化、素質低、懶惰”。由此,要改進農村社會治理,對農民污名化及其去污名化的研究成為推進農村社會治理中一個避不開的課題。

二 相關概念

農民是一個定義比較復雜的概念,許多學者從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定義,參照學術界相關表述及國家統計年鑒中的相關界定,結合分析需要,本文所指稱的農民指的是以農業為主要謀生手段并且長期居住在農村的中國籍公民。

社會治理:英語中治理(governance)一詞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1989年世界銀行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crisis in governance )”來概括當時非洲的糟糕發展情形。成立于1992年的全球治理委員會于1995年發表了《天涯若比鄰》(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在闡述全球治理理念時對治理的概念進行了定義,治理是指“個人和制度、公共和私營部門管理其共同事務的各種方法的綜合”,它是一個持續運作的過程,其中,沖突或多元利益能夠相互調適并能采取合作行動,該過程既包括具有強調性的正式制度安排,也包括各種人們依據其群體或社會利益而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治理具有四個比較突出的特征:第一,治理的過程性,它摒棄了傳統管理強調規則和具體行動的思維,強調治理程序與治理結果的同等重要性,并且更為突出治理是一個過程;第二,治理的協調性,即治理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各治理主體之間的相互依賴和協調,在治理的過程中,各主體之間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的部門優勢和社會資源;第三,治理主體的綜合性,強調主體的多元化和多樣性,既包括了傳統的政府公共部門,也涉及到更為廣泛的企業、個體和以社會組織為主的公民社會的參與;第四,治理的持續性,它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互動的主要方式有參與、談判和協調。本文在分析傳統農民實際狀態時使用“社會管理”概念,在探討農民應該發揮作用的管理模式時使用“社會治理”概念。

污名化:研究資料顯示,污名( stigma) 一詞最早出現在古希臘,隨后在歐洲基督教活動中也有體現,具體用來指代表明身份低下和名聲不好的某種標記(既有個體不同于別人的外顯特征,也包括一些不為主流文化所認可的性格、道德或身份特征),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社會底層人士。最早將污名引入社會學研究的則是美國著名社會學家戈夫曼( Erving Goffman)。在他1963年出版的著作《污名:受損身份管理札記》中,他認為,污名是一種“令人大大丟臉的”社會特征,而污名化則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擁有該特征的個體會在人際交往和社會互動中遭受到其他群體的社會排斥和社會歧視,并最終喪失其應有的社會身份和社會地位。

三 社會管理中農民污名化的生成機制

在中國幾千年的鄉土社會中,一直都存在著“官”和“民”這一組對立關系,雖然也有開明的統治階級會意識到“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但直至今天,官民關系也一直呈現為官強民弱的不對稱關系。幾乎在每個時代的合法體制中,農民都是被“合法合理”地置于“弱勢”地位,甚至被加諸無數的蔑稱,如“庶民”“賤民”,而在歷史的演進中,這一社會場景又被不同的時代所不斷重復,農民作為“被管理者”的身份也一直未變,以至于農民自己也自認為“草民”“小民”。農民的污名化經由社會污名到自我污名,并不斷強化。

在農民污名化的生成過程中,不是簡單的某一因素造成的,而是在社會變遷中包括政治統治、社會管理、經濟發展、文化水平、思想觀念等諸多因素的綜合結果。

法國著名社會學家迪爾凱姆認為,“一種社會事實的決定性原因,應該到先于它存在的社會事實之中去尋找,而不應到個人意識的狀態之中去尋找?!?而要深刻的理解農民的污名化現象,我們也必須回到現象生成的社會環境中去,從污名化存在的社會事實中去尋找原因。在長期的封建社會及其思想影響下的今天,作為統治者的官員(政府)一直處于強勢一方,對農村認知度低,對農民了解不深,在農村社會管理中存在著想當然、自以為是的態度,一旦管理中出現不暢,即將問題歸于農民。而長久生活于這種管理場景的農民久而久之也將這種歸因內化,形成了較低的自我認同,自我污名也得到不斷強化,在“官---民”(政府---農民)社會互動中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農民的污名化也在這種循環中不斷固化、強化,并影響到其他社會群體對農民的認知。

(一)傳統農村社會管理中農民污名化的建構

根據社會學家埃利亞斯(Norbert Elias)關于胡格諾教徒的研究,污名化的過程主要呈現為一個社會群體將自認為負面的特征強加在另一個群體之上并加以維持的過程。污名化的本質體現是不同群體在社會互動中的強弱權力關系,而污名化的形成過程即是群體間權力關系的實踐過程。一方面,古代的統治階級(官老爺、父母官們)通過強化“官”的權威來建構作為被“官”管理的對象“民”的污名,是一種社會身份的污名。只要是民,就要服從官的管理,而且民天生就是被官管理的,而不服管理的,就是“刁民”?!肮佟蓖ㄟ^污名“民”來確立自己的合法性、權威性。另一方面,“官”又通過直接加諸于一些稱呼來污名化農民,最顯著的無過于流行一時的“盲流”標簽?!懊ち鳌币辉~最早出現在1953年國家政務院《關于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中。建國初,我國實現嚴格的城鄉二元體制,社會成員依據其戶籍性質進行嚴格的社會管理,農民被限制在戶籍所在的農村地區,嚴禁“盲目外流”。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在改革開放以后,“盲流”的原初含義被大大改變,代之而起的則是被賦予一種更具社會道德評判色彩的內涵,更有甚者,還將“盲流”倒過來稱作“流氓”,今天社會上對“農民工”的道德污名也是肇始于此。與農民相關的一系列的污名體現的是傳統上層社會或城市居民相對于農民階層的社會優越心理,這種優越心態是長期以來封建社會統治階級和現代城鄉二元區隔體制下上層社會對農民群體的社會貶斥,其隱含了農民不該擁有社會管理者和其他優越階層的權利與待遇的意味,也建立了某種道德優越感,即認為農民是文化低能者。

(二)傳統農村社會管理中農民污名化的強化

伴隨污名化現象地不斷增加與擴展,被污者自身的心理感知也得到不斷地弱化,并最終導致被污名者形成了較低的自我認同。在中國農村社會中農民的污名化一方面是由官府和官員等統治者強加的,但另一方面又借助于一個無形而又龐大的社會管理網絡被不斷強化,在這個社會網絡中農民自己也在不斷地自我污名化。

施堅雅在《中國農村的市場和社會結構》中提出中國鄉村社會是圍繞市場形成的,而市場層次又承載的是國家不同的政治統治層次。首先中國廣大農村因地理偏僻,環境惡劣,物資缺乏等原因長久以來社會發展緩慢,而官員和官府所在地都是集鎮所在,皇帝更是遠居京城,對比之下,居于偏遠地區的農民自然成了“愚昧滿后的”。其次統治階級所宣揚的以儒家社會等級學說為核心的主流價值也在不斷地宣傳和強化官民有別,所謂的“君君臣臣”其實就是官民有別的思想基礎,佛教的宿命論更是將農民的今生追溯到前世,農民不僅是被污名,而且也應該被污名。這兩方面的因素即生活所處的物理環境和所受到的價值灌輸最終反過來強化了農民的自我認同,催生了農民的自我污名化,從而使歷史上充斥著“賤民”“草民”“小民”等等污辱化的自我稱謂。

四 農民污名化對改進社會治理的影響

(一)農村社會管理中農民污名化的實質

上文所述社會學家埃利亞斯對污名化的研究已經表明,社會互動中弱勢群體區別于外界的身份、性別、民族、種族,甚至膚色等特征常常成為被強勢群體貶低和排斥的依據,也促成了證明他們被強勢群體不公平對待的合法性。而在社會管理中,農民污名化是中國封建社會社會等級觀念在現代社會的一種延續,其實質是作為統治者對作為被統治者農民的一種權力關系,它通過對作為農民身份的被統治者加諸一種刻板印象進而形成對后者的社會貶損和歧視,即構建農民在社會管理的弱勢地位,并以此來構建雙方的“官–民”(政府–農民)互動關系。簡言之,農民污名化體現的是封建社會及其思想影響下的一種社會不平等,是公民權利不平等在社會職業身份上的體現。

(二)農民污名化對改進社會治理的影響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入,片面強調政府管控的社會管理思維已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為此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轉變,農民成為農村社會治理中多元主體的重要一方越來越受到重視。在此背景下,長久以來形成的農民污名化已嚴重影響了農民作為重要主體在社會治理中作用的發揮,嚴重影響到通過農民的政治參與來推動我國基層民主的進一步深化。

結合今天的社會特點,農民身份的污名化在互聯網時代又帶來了新的不良影響。由于互聯網的放大效應,人們越來越多地發現,以農民為大多數的社會大眾對政府和官員所持的一種負面反應(如“仇官”現象),甚至是對抗心態,而農民身份的污名化為這種社會情緒提供了社會心理基礎。今天的社會“官—民”之間由此呈現出一種交叉污名,這體現的是一種社會的不平等和社會權力關系。

現代社會治理理論強調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即在社會治理理念中參與主體之間是平等協作關系,而農民身份的污名化恰恰是一種治理主體間不平等的體現,借助于社會治理理念的推廣和治理體制的完善,有助于農民身份的去污名化,反過來又有助于治理主體的平等參與。

五 社會治理中農民身份去污名化的建議

思想上消除自我污名。農民身份的去污名化,根本在于提高農民的自身評價。在看到農民身份污名化歷史形成的同時,也要客觀看待農民自身的不足。而提高農民自身的根本在于教育,通過教育資源的完善(包括義務教育的普及和技能培訓的完善)提升農民的文化素質,進而思想上有助于提高農民身份去污名化的自信心。同時在面對污名化的誤解和指責時,能夠理性看待,對于污名化不再自暴自棄,既能嚴格要求自己,又能從容面對。

經濟上的去污名化。進一步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加大農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借助于一系列的社會政策和制度設計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提高農民的消費能力,多途徑加快農民市民化進程,引導形成農業與工業、農村與城市、農民與政府的良性互動,逐步改善農民污名化的社會氛圍。經濟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提高農民去污名化時的自尊心。

政治上的去污名化。一方面完善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提高農民的政治參與機會,通過參與社會治理實現在政治上去污名化;另一方面,農民身份的去污名化還須提高各級政府及領導干部的社會治理理念,牢固樹立“人民公仆”的角色意識,平等看待農民,引導政府及官員正確認識農民是以農業為主要謀生手段的公民,農民的社會職業只是社會分工的產物,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農民將只是一種職業稱謂,而不再是社會身份。

農民身份的去污名化還有敕于整個社會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念的宣傳和樹立營造一種公民權利人人平等,社會治理多方參與的良好氛圍。

[1]熊輝.群體偏見、污名化與農民工的城市融入[J].民族論壇,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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