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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的道德解析

2016-02-01 22:10任重遠
倫理學研究 2016年4期
關鍵詞:污名常人身份

任重遠

污名的道德解析

任重遠

作為現代社會當中一個普遍而又特殊的社會現象,污名不僅是一種社會分類,同時也是一種身份建構,其導致了蒙受污名者與常人之間的分別與對立,更使蒙受污名者成為常人社會當中的他者。在現實生活中,污名實際是作為一種“惡名”而被界定和運用,具有非常鮮明的道德傾向性,這使其成為一種道德反思的對象。當前學界對于污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會學與心理學范疇,但對于污名的道德研究卻乏人問津,本文因此試圖對此進行一個針對性的探討。

污名;身份;污染;偏見;正義

所謂污名,是指社會對于其特定社會成員的消極性身份界定,以此表明其在社會當中的不名譽地位;換言之,污名是一種由社會定義并使用的特殊身份標簽,用其標明特定社會成員的“不受歡迎性”,并對其予以非友善的識別與對待。作為一種具有貶抑性的身份象征,污名的創造與運用具有強烈的價值色彩,其使某個或某類社會成員成為特定社會中的受排斥、遭壓抑的對象。因為污名,社會成員被區別并劃分為蒙受污名者與常人,而蒙受污名者則由此成為常人社會中的一種令人不快的另類,乃至一種應當區別對待的他者。換言之,污名成為蒙受污名者與常人之間難以逾越的文化疆界,同時亦引發了兩者之間錯綜復雜的社會聯系與沖突,產生了諸多倫理問題。要言之,污名作為一種令人唯恐避之不及的事物,實際是一種“惡名”,其具有非常鮮明的道德屬性。鮑曼認為:“然而,現代生活和現代背景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這一突出特點也許是‘差異產生差異’(difference makes difference)”[1](P13)污名作為一種人為界定的差異標識,在其實際運作當中,產生更大的社會差異,而這些差異都不同程度上體現為一種道德差異,形成了諸如蒙受污名者相對于常人在道德上的劣勢地位等相關道德問題。在相當程度上,污名體現為一個道德問題,對蒙受污名者以及其他相關者的道德權益產生了深刻影響,其對于任何一個社會而言都構成了一個必須認真面對的道德挑戰。但是,當前學界對于污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會學與心理學范疇,但對于污名的道德研究卻乏人問津,這是一個應當被加以面對和重視的問題,本文試圖對此進行一個有針對性的探討。

一、從污染到污名:污名的道德屬性分析

在社會生活當中,人與人之間存在種種分別,污名就是其中的一種分別,它將人分為常人和蒙受污名者。盡管常人和蒙受污名者都是“人”,但是他們在價值上成為了完全相異的人:常人是正常的、可被接受的人,而蒙受污名者則是不正常的、應被排斥的人。這種分別具有非常明顯的道德屬性,這意味著,污名實際是一種惡名。作為惡名,人們對于污名心存厭惡和忌憚,因為任何人一旦陷入污名,他(她)就被定義為一種有問題、有瑕疵因而不受歡迎的人。對人而言,污名意味著污點和缺陷,更確切地說,是一種應當予以隔離和防范的“污染”;換言之,污名實際成為一種被污染的身份,其作為一種“惡”的象征,成為了一個道德反思的對象。

任何社會都存在不受歡迎的人,污名的存在,由此也成為一種必然。所謂污名,其實是一種社會分類標準,其在價值意義上將社會成員分成“受歡迎的我們”即“常人”、和“不受歡迎的他們”即“蒙受污名者”。蒙受污名者,其之所以不受歡迎,是因為他們所具有的某種令常人社會感到難以接受的社會特征,其可以是一種先天意義上的身體特征如殘疾等,亦可以是一種后天意義上的文化特征如不夠光鮮的教育程度等。換言之,污名之所以成立,關鍵在于其所關涉的社會特征,在特定社會的文化價值語境中被視為某種難以容忍的缺陷,即被視為一種“污點”。所謂污點,是一種在特定社會的價值觀念體系中受到否定性評價的社會事實,其與社會關于正?;蚝玫钠毡椤吧朴^念”不符合或相沖突,從而為社會所不容乃至厭憎。因此,污點實際被定義為一種惡,而污名則是這種惡的符號化和象征化,污名實際成為了一種“惡名”。作為惡名,污名呈現出鮮明的道德屬性,并使其進入一個道德反思的范疇。據美國社會學家戈夫曼考證,污名(stigma)一詞源于希臘人對其成員所使用的身體記號,其目的在于“暴露攜帶人的道德地位有點不尋常和不光彩?!盵2](P1)這表明,污名的源起,就是作為一種帶有否定性道德評價的身份標簽而加以創造與使用的,具有非常鮮明的道德屬性。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污名的成立和運作,都是在道德的背景之下進行的。任何污名,都直接或間接地表明了一種道德上的否定或貶抑,并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一種道德意義上的人際關防或等級。具體而言,蒙受污名者與常人之間,他們處于不對等的道德地位,兩者之間的關系亦由此處于一種緊張和對抗的狀態當中。在常人看來,蒙受污名者即算不是“不道德的人”,但也是在道德上有問題的人,或者說,不應予以正常道德對待的人。而對于蒙受污名者而言,污名的存在,使其不能或難以成為一種“正?!币饬x上的“好人”,因為他們被視為差勁的人、有缺陷的人和需要改造的人。顯然,在污名的陰影之下,蒙受污名者被迫處于一種受輕視、遭厭棄、容易受到傷害的不利處境當中,即成為一種道德上的弱勢群體。要言之,作為一種在社會生活當中顯得扎眼而且頗不光彩的身份,污名一方面使人對其避之唯恐不及,另一方面則使人深陷其中難以自拔。所以,無論是對于常人社會,還是對于蒙受污名者,污名都構成了一個道德問題。

其實,污名的本質是一個“污名化”的社會性過程,而這一過程的核心,則體現為一種身份的道德污染。作為惡名,污名表達了社會對于其特定成員——其具有某種不為社會所認可的特征——的防范和敵意;在社會看來,這些人是討厭的、有威脅性的、難以容忍的。污名的關鍵在于“污”,亦即是“污染”,或者更直白地說就是“骯臟”。對人來說,被污染的東西——如腐爛的食品——是有害的、惡心的、令人厭憎的對象,需要與其保持距離和避免接觸,以免被其玷污或傷害。對于污名而言,情況同樣如此,因為污名本質上是一種被污染——被污點玷污——的身份,其構成了一種價值意義上的人際分別,即“干凈的我們”與“骯臟的他們”;而且,“我們”應當提防“他們”,以防止“他們”污染“我們”。這種基于“純潔—污染”的象征而建立的人際分別,實際潛在地表明了一種道德上的優劣之分。對于此點,西方學者瑪麗·道格拉斯指出,污染并不一定基于對衛生和健康的考慮,而是一種以“不潔”(impurity)概念作為基礎的道德象征性符號或隱喻。[2](P1242)這意味著,污名之“污”,從根本上來說是一種道德界定,一種對于人之存在狀態的道德貶斥。換言之,污名與污染之間存在著一種隱秘的道德關聯,任何污名都不同程度上存在一個關于污染的道德邏輯——凡被污染的,就是不好的,就是應當防范和抑制的,即不應當受到道德的對待。所以,在常人社會當中,蒙受污名者之所以不受歡迎,是因為常人害怕受其污染,因此對其抱有一種排斥性的態度。而作為被污染的人,蒙受污名者遲早都要學會習慣接受來自常人社會的低社會期望、以及伴隨而來的低自我期望;而且,蒙受污名者終將會發現,他們對于自己的不利處境缺乏有效的改變途徑,即算他們努力“改過自新”,但仍然難以叩開那扇緊閉的社會承認大門。其實,不僅是蒙受污名者,對于任何人而言,都存在一種被污染的可能,完全意義上的零污染——即所謂純潔,只能是理想意義上的。如果更進一步而言,所謂污染和純潔,其實是相對而言的,而且是不斷轉化的。關鍵的問題在于,污染—純潔這種象征性分別,在污名現象當中往往演變成為是非、好壞和善惡的道德分別;這種價值的轉化和跳躍,是應值得注意和警惕的,因為其很有可能是任意的、缺乏反思的。在某種程度上,每種污名都可以視為一種道德污名,而這意味著,每一種污名都需要從道德上加以“正名”,這對于常人和蒙受污名者來說,都是應當而且必要的。

其實,對于常人社會以及蒙受污名的人而言,污名都意味著一種陰影;這種陰影,對于社會而言是一種不安的存在,而對于個人而言則是一種恥辱的標記。對于污名,我們不能將其簡單地視為存在即合理,相反,我們應當反思其合理性,尤其是從道德的角度來加以反思。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污名實際存在一個“正當性”問題,即任何一個污名,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個能否獲得道德證明或辯護的問題。比如,在中國儒家文化傳統當中,君子與小人在相當程度上是作為一種德性意義上的人格差別而加以建構并強調的。對于儒家而言,小人實際成為一種污名,其可以視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道德污名。作為德性卑劣的象征,小人的界定必然有其歷史的局限性,但是應該承認的是,小人這種污名的存在有其道德上的合理性。因為,不道德的人在任何社會都是不受歡迎的人——而且應當是不受歡迎的人,對其的污名化——如小人——能夠形成一種“懲惡”的社會效應,這對于良好社會風尚的建設具有積極之意義。但是,更有許多污名,其成立并不基于嚴格的道德理由,但卻產生實際的道德后果,那么其存在就值得進行認真反思。比如,身體肥胖在很多社會當中被污名化,這是因為其與以瘦為美的主流審美標準——其實是審美時尚——不相吻合,這不僅使肥胖在審美意義上被界定為丑,而且肥胖的人由此成為“令人討厭的人”,這就是一種典型的身份污染。且不說,將肥胖視為丑是一種相對意義上的審美界定,因為審美的時尚會不斷改變。問題的關鍵在于,因為“丑”,肥胖的人就成為一種成為不受歡迎的人,成為應當自慚形穢的人,所以不應當得到像其他“身材正?!钡娜说哪菢拥摹罢!鄙鐣Υ?。這種情況,在道德上無法獲得充分的辯護,因為肥胖這一身體特征不能成為肥胖者受到不公正對待的合法道德基礎,我們由此亦可以將這種污名視為是不正當的。雖然,污名的存在,對于社會而言的確是一種必然,但這種“必然”并不等于“當然”:這意味著,人對于污名不僅要在必然的存在層面加以認識,更要在當然的道德層面加以反思;換言之,我們應當慎重對待污名,畢竟污名對人來說是一種惡,而惡則意味著傷害。

二、從刻板印象到社會偏見:關于污名演化邏輯的道德反思

對人而言,污名實質上是一個“污名化”的社會過程,其表現為施污者對于受污者的身份標定過程,其中包含了諸多社會界定與個人消極體驗,因此西方學者林克和費倫就將污名定義為“標簽、刻板印象、孤立、狀態缺失和歧視等元素共存于一種權利狀態,這種狀態存在各種污名元素的疊加?!盵4](P127)如果從道德的維度,我們認為污名的形成過程,主要存在一個從刻板印象到社會偏見的內在演化邏輯。通過這種演化,污名從一種帶有道德色彩的認知模式,逐漸演變為一種具有鮮明道德傾向的社會問題。在這一演化過程中,污名涉及了身份、權利和正義等諸多道德問題,這都將污名置于一個道德反思的范疇。

一般而言,污名首先體現為一種對人的類型化認知,其本質屬于一種社會認知當中的“刻板印象”。所謂刻板印象,是一種判斷性的、絕對化的社會認知模式,其不是基于理解而是基于評判而對人加以一種刻板化的歸類與認知,即“刻板印象是判斷的。它的特點不是想要去理解,而是想要去贊揚或批評分類。它會做出一種價值評判,它有很強的情感偏好。與簡單的對差異的描述相反,它會對那些差異進行道德評判”[5](P236)。對人而言,刻板印象往往具有某種任意性,表現為一種未加反思的先入之見。污名的存在,首先就體現為一種消極意義上的刻板印象,其使蒙受污名者成為一種社會成見的承受者。作為一種消極刻板印象,污名本身就攜帶有一種道德判斷的成分,其作為一種認知框架將蒙受污名者直接置于一種消極性的道德評價當中。換言之,蒙受污名者在常人眼中被模式化地認為是一種有問題或不正常的人,他們成為了常人社會中的一種“刺眼”的存在。因為刻板印象,當蒙受污名者與常人交往時,他們明確感知來自常人的異樣眼光,這往往使其產生一種恥辱的心理體驗,亦即通常所言的“丟臉”。對人而言,所謂丟臉,本質是一種道德心理體驗,體現為一種罪感意識。此種體驗,使蒙受污名者在常人面前常常感覺低人一等,其作為人的自尊受到了一種公開的挑戰與貶斥。因此,對于蒙受污名者而言,污名成為了一種道德意義上的恥辱根源,其不僅使其感到無法具有與常人同等之尊嚴,同時亦直接弱化了其參與社會交往的能動性。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污名實際成為了一種道德枷鎖,其不僅嚴重束縛了蒙受污名者對于自我的社會認同,并極大限制了蒙受污名者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空間。

作為刻板印象,污名實際成為了一種不道德的暗喻,而且常人對此習以為常,將其視為理所當然,此種態度很可能將污名由刻板印象進一步演變為社會偏見。如果說作為刻板印象,污名還只是屬于一種具有道德色彩的社會分類,那么作為社會偏見,污名就屬于一個完全意義上的道德范疇。所謂偏見,是指“人們依據錯誤的和不全面的信息概括而來的、針對某個特定群體的敵對的或負向的態度?!盵6](P220)顯然,偏見具有明顯的惡意性,其很可能導致對于偏見對象的歧視乃至攻擊。作為偏見,污名使常人與蒙受污名者之間形成一種互不信任的社會關系,成為一種涇渭分明的“我們”與“他們”的關系,并由此導致兩者之間的誤解與沖突,正如鮑曼所言:“‘他們’不是‘我們’,‘我們’也不是‘他們’?!覀儭汀麄儭瘍H僅是放在一起時,并且是互相沖突的時候才能夠被理解?!盵7](P24)從偏見的角度,污名成為了常人與蒙受污名者之間形成了一個難以逾越的道德鴻溝,蒙受污名者在常人眼中則成為了不折不扣的“不道德的人”。而且,常人很可能由此對于蒙受污名者施以某種不道德之對待,并將其合法化為一種“正?!敝畬Υ?;如果此種情況發生,污名群體作為社會成員所應享有之正當權利很可能會受到常人的漠視、否認乃至剝奪。換言之,蒙受污名者勢必成為常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其作為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將會受到了一種來自常人社會的相對剝奪,由此導致了一個社會正義問題。雖說“人以群分”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但基于污名所形成的常人與蒙受污名者之間的分別,則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區分,其實際具有了一種身份政治的特征。一旦污名成為普遍的社會偏見,蒙受污名者就實際成為社會當中的他者群體,這不僅使其很難改變所遭受的社會不平等對待,更為嚴重的后果是,蒙受污名者很可能按照作為偏見的污名而形成自我認同,正如美國社會學家伯格所言:“偏見最可怕的影響是,它使受害者成為偏見給他塑造的形象?!盵8](P111)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蒙受污名者實際成為了社會偏見的犧牲品,而這顯然是不道德的。

深入而言,蒙受污名者也是人,但卻是一種不正常的人,這關鍵在于其社會存在被“污名化”。其實,所謂污名,本質是一個“污名化”的社會性過程,在這一過程當中,蒙受污名者一方面被常人社會加以負面的身份標定,另一方面也日漸形成一種消極的身份認同,即自覺或不自覺地將自己認同為一個“有問題”的人。所以,西方學者Corrigan認為,污名實際是一種由公眾污名與自我污名構成的統一體,即“公眾污名是泛化的社會群體對某些特定的受污名群體的不良刻板印象,而自我污名是當公眾污名產生之后隨之伴隨出現的自我低評價和自我低效能?!盵9]這意味著,污名的成立,實際是一種社會與人的共謀:污名不僅體現出社會對人的控制,這體現為公眾污名;也反映出人對于社會的依賴,這體現為自我污名。這表明,污名是社會對人的一種社會定位,只是這種定位帶有某種消極性和強制性,而且人對此難有積極之作為。污名的存在,不僅使常人與蒙受污名者之間難以進行有效的社會合作,而且極有可能導致兩者之間的分離乃至沖突。換言之,污名在不同程度上導致了常人與蒙受污名者之間的社會不平等,這種不平等作為人為形成的鴻溝,對于社會整體的正義與發展,實際具有一種難以控制的風險。因此,對于任何污名,社會應當認真對待其道德合法性問題,而對于與之相關的蒙受污名者而言,社會則需要尊重并維護其為自己辯護的道德權利。畢竟,對于同屬于人類社會的成員,蒙受污名者有權利要求針對自己所受到非正常對待獲得一種辯護,即對其所蒙受的污名以及由污名導致的各種社會后果要求給予一種合法性證明。進而,如果污名之成立并不具有合法性,那么蒙受污名者則有權利要求為其“去污名化”,恢復其作為正常社會成員所享有的權利與待遇。要言之,如果一種污名不能獲得有效的道德辯護,那么這種污名的設定就很可能是一種社會成見的體現,就其對于蒙受污名者所造成的各種消極影響而言,它實際就是一種身份暴力。

三、“身份”還是“視角”:對于污名存在本質的道德追問

對人而言,污名的核心是一個身份問題,但這一問題亦可以轉化為一個視角問題。如果將污名僅僅定義為一個關于“我是誰”的身份建構,這種理解實際是狹隘的。畢竟,污名的問題,本質上是一個人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污名提供的是一種人進行自我認識的視角,雖然它是一個消極的視角,但它所針對的是一個終極問題“人是誰?”對此,美國學者赫舍爾認為“使一個人成為人的決定性因素是他所選擇的形象”[10](P8)。污名就是人為自己選擇的一個形象,這個形象是不完美和有缺陷的,人之所以選擇它,應當有更為深遠的考慮。因此,污名的存在,其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社會分類的標準,以此來分別所謂“正?!迸c“反?!?,而更應該是提供一個如何實現人之自我完善的思考路徑,這也許才是污名的真正意義所在。

對于社會而言,污名之建立,實際具有某種偶然性,即某些人的某類社會特征在某個社會的文化語境中被視為一種缺陷或者問題,并受到一種區別化對待。與此同時,污名的建立同樣具有一種相對性,即污名因不同的社會文化傳統和價值語境有所差別,同時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變遷而不斷變化。因此,在特定社會語境中,污名的建立實際是一種社會博弈的體現,其因特定社會的文化傳統、價值準則的偏好而加以形成,因而往往呈現出一種特殊性與偶然性。當然,這并非是說污名之建立,是一種純粹的任意,其必然與特定社會的價值觀念形成一種既定的耦合。但是,我們不能以此就將污名視為一種無可厚非、無需加以價值反思的社會現象。深究起來,污名的存在,在于建立人際之“別”,而非促成人際之“和”;而且,作為人際分別的建立,污名所導致的是一種帶有敵意性的社會區分,這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我們”與“你們”的社會分別,而是一種“我們比你們好”或者“你們比我們壞”的價值區分。因此,在污名的陰影下,人與人的關系成為一種“要么拒斥”和“要么被拒斥”的兩極化選擇,這對于社會的整體凝聚顯然起到一種消極作用。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沒有深入考察污名的合法性,尤其是道德合法性,就動輒以污名作為道德大旗,對蒙受污名者隨意加以道德上的不平等對待,這顯然是有失公允的。因為,在某種程度上,每個人都可能是現實或潛在的蒙受污名者,而隨意將他人冠以某個污名、并進而黨同伐異,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訓在此則凸顯出其分量。其實,污名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體現出人的攻擊性,其表現為一種消極意義上的“己所欲,施于人”,正如弗洛姆所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項最基本的倫理原則。但同樣合理的說法是,己所欲,施于人。侵犯任何人的生命力,自己必然要遭到報應?!粋€人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力,而同時又使自己的生命力完整無缺?!盵11](P205)這表明,污名的存在,必須具有道德的規約,否則就極有可能造成傷害,這不僅對于受污者如此、對于施污者同樣如此。

深入而言,污名的微妙之處在于,其通過一種身份建構,對于蒙受污名者實施一種“反向教化”,不僅教會蒙受污名者認同其污名身份,同時也使其以污名規定的方式來思考與行動。在現實生活中,污名實際成為了一種不道德的暗喻,而蒙受污名者則往往因其污名而處于一種道德上的不利處境,被視為一種道德上不完善、有缺陷的人。由此,蒙受污名者很可能因其污名而經歷一種非正常的道德生活,正常的道德訴求往往難以實現、或者只能異化實現,而這使其成為一種道德上的弱勢群體。蒙受污名者因其污名所遭受的不道德對待,卻因為污名而被他人視為一種“正當”,這使蒙受污名者往往無力改變自身的窘迫境遇。對于蒙受污名者而言,污名就像是一件無形的社會緊身衣,將其緊緊地束縛起來,使其不論在主體感受還是社會行動層面都受到限制乃至剝奪。雖然,蒙受污名者與常人都是人,但卻因為污名成為了“不同”的人,并因此在權利上受到了不同的對待,這在以平等為標識的現代社會當中成為一個醒目、但另類的現象。對此,美國學者努斯鮑姆指出:“我們必須知道這一點:很遺憾,所有的人類社會都創造出下等人群(out-groups),他們或被誣為可恥,或被誣為令人厭惡,并往往被誣為既可恥又令人厭惡?!盵12](P37)顯然,蒙受污名者成為了現代社會當中的下等群體,他們作為一種“不正?!钡恼H?,處于一種在“正?!迸c“反?!钡目缃缟鏍顟B當中,而這本身就是一種不正常的社會現象。

對人而言,污名實際是一種身份的污染化過程,其核心體現為一種身份的道德污化,其不僅極大影響了蒙受污名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導致了一種身份政治,這實際提出了一個身份正義問題。作為一種人格污染,污名一方面使蒙受污名者覺得自己與常人之間存在一種價值差距,并因此陷入一種自我貶低的認同狀態當中;另一方面,這使蒙受污名者成為常人社會中的“他者”,為常人所回避乃至拒斥,即“在現代社會,回避是人們對污名的一個即刻反應。身體的接觸或者甚至接近被污名者似乎都能導致某些形式的污染?!盵12](P995)這種回避,實際體現出一種常人對于蒙受污名者的厭惡,這種厭惡其實在相當程度上是投射性厭惡,是人將對于自身的批判轉移到他人身上的體現。換言之,蒙受污名者成為了“替罪羊”,其成為了常人道德心理當中陰影部分的犧牲品,正如所言:“與公認的價值相抵觸的陰影不能被人們接受為自己的精神的消極部分,因而被投射——也就是說,它被轉移到外部世界并被感受為外部物體。它被當作外部的異己而加以斗爭、懲罰和消滅,而不是被當作‘自己的內部問題’處理?!盵13](P27)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污名的出現,實際源自于人們心中的道德陰影,只是人們不愿對其加以面對,而是將其轉移到特定他人——即具有相似特征的人們,也就是蒙受污名者——身上,并對他們進行“名正言順”的批駁乃至攻擊,從而獲得一種虛擬意義上的心理解放。由此而言,污名實際是一種污名意識,這種意識人皆有之,其潛藏在人對于自身的各種消極體認當中;污名,只不過是這種意識的公開化與社會化,人們以此得以回避自我批判,取而代之的是一種人際區分。這實現了一種問題的轉化,即由“我”的問題變成了“他”的問題,但這種轉化顯然是不正當的,其不僅制造出現實的道德問題,而且回避了更為根本的道德問題。

如果從更廣闊的社會視角來看,污名作為一種社會身份,其本質實際是一種社會角色;換言之,污名并非特屬于蒙受污名者,其對于常人而言同樣適用。每個人在其社會生活中,都有可能扮演一個蒙受污名者的社會角色,或者更準確地說,每個人都處于常人與蒙受污名者之間的一個連續地帶。污名從來就不是某些人的專利,而是所有人共有的事實。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污名對人來說,不是有沒有污名的問題,而是有什么污名的問題。畢竟,蒙受污名者與常人之間并沒有截然之別,他們并非“兩種人”,只是人所處的兩種不同狀態或際遇而已,兩者并非全然的異質性,正如戈夫曼所言:“‘常人’和‘蒙受污名者’說的不是人,而是視角?!盵2](P187)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污名之所以存在,關鍵在于其成為人進行自我認識的有效視角:通過污名,人得以發現那些讓自己不能認同或者難以接受的狀態,并對其加以標識與拒斥。但是,這并非是污名的全部意義,污名作為惡名,其必然要存在一種“善”的價值導向,否則其存在的意義,如果不是完全錯誤的,起碼也是值得存疑的。對人而言,污名之存在不可避免,但是人應當盡量避免污名所產生的道德流弊,并進而以此催發出人之自我更新的動力,這是人們可以做到的,而且是應當做到的。畢竟,通過污名,人應當獲得的是改善,而非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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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遠,西南石油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哲學博士。

西南石油大學人文社科專項基金資助“論庸常的道德”(2013RS024);西南石油大學“文化研究科研團隊”項目(2012 JRT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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