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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四經》中的“理”與“道”之關聯

2015-04-11 02:52
商丘師范學院學報 2015年1期
關鍵詞:名實法度圣賢

雷 愛 民

(北京大學 哲學系,北京 100871)

《黃帝四經》中的“理”與“道”之關聯

雷 愛 民

(北京大學 哲學系,北京 100871)

《黃帝四經》中的“理”與“道”聯系緊密,二者之間有著順暢的溝通渠道,將“理”與“道”對勘,方顯“道、理”之同異以及理之內涵、理之層次及理之意義?!袄怼庇小疤炖怼敝?,這與作為“本原、本始”的終極之道相當?!暗?、理”有別,疏密不同,道若“為一、為總”,則理“為多、為分”。道生法,法者,由道而出,但“道”必須經過現實的下落過程,外化“道”、承擔“道”各種實際功能者為“理”。理為現實中法的依據與規范性標準,由理到法,便有“法度、刑名”清晰化之要求,而一旦“刑名法度”規范化、清晰化,緊接著便是“循名責實”之需要。然而,不是任何人都能承擔起“循名責實”之重任,因而“順道、執道與體道者”便成了最終有資格充當“循名責實”之主體。

《皇帝四經》;道;理;法;名;度

在《黃帝四經》中,“道”作為一個重要范疇是沒有什么爭議的,“道”作為形上的根源為“天道推人事”的運思方式提供了基本前提與重要依據。在篇幅布局上,《黃帝四經》的作者用了“道生法”、“前道”、“順道”、“道原”四篇來論述“道”,從“道”與“法”的關系、“道”與“人事”的關系等角度闡釋了“道”如何為現實社會的運行機制提供依據與合法性支撐。但在《黃帝四經》中,從形上之“道”向形下之“事”的轉化過程有一個重要環節,這就是“理”?!袄怼狈懂犽m然不如“道”一般提供人事的基本依據與前提,但“理”是“道”向人世的制度設計、法律規范、運行機制下落過程的中間環節與具體的執行者、體現者?!袄怼弊鳛橐粋€名相概念,在《黃帝四經》中出現的頻率不如“道”多①,但其呈現的內涵卻非常豐富,尤其是從它與“道”范疇的對勘比較中更能清楚地看出這一點。

一、“理”與“天道”

《黃帝四經》中的“理”之含義不是單一的,雖然它最重要的責任不是承擔形上根源的角色,但是,它在作者的行文以及概念表達中卻與天道有相通之處,“理”的意涵之一便是相當于“道”?!袄怼痹谶@個層面上就是“天理”,即“天道”。

“順者,動也。正者,事之根也。執道循理,必從本始,順為經紀,禁伐當罪,必中天理……當者有□,極而反,盛而衰:天地之道也,人之李(理)也。逆順同道而異理,審知逆順,是謂道紀?!盵1]496-497

“始于文而卒于武,天地之道也。四時有度,天地之李(理)也。日月星晨(辰)有數,天地之紀也。三時成功,一時刑殺,天地之道也。四時時而定,不爽不代(忒),常有法式,(天地之理也)。一立一廢,一生一殺,四時代正,終而復始。[人]事之理也……”[1]502

此處的“理”具有本始與依據地位,實際上“理”的含義就是“天理”,它與“道”應為異名而同義。在《黃帝四經》的“道原”篇中,作者對“道原”專門進行過描述,至于“道原”的內涵,荊雨說:“我們認為,‘道原’相應地可以具有如下內涵:其一,道為始源;其二,道為本原、本質;其三,道為邈遠無涯的存在之域的展開;其四,道為廣大之元氣;其五,‘道原’即推究、探尋、追問道之本原存在的樣態?!盵2]18以個人之見,道為“本原、本始、根源”之義是比較符合《黃帝四經》中關于“道”的描述的。在這個意義上,“道”與“天道”相當,因此,在《黃帝四經》中“四度”篇與“約論”篇對“理”的描述中,“理”為“天理”,“理”可以在這個意義上與“道”相通,即“天理”、“天道”。

陳淳在《北溪字義》的“理”字一篇中說:“道與理大概只是一件物,然析為二字,亦須有分別。道是就人所通行上立字。與理對說,則道字較寬,理字較實,理有確然不易底意。故萬古通行者,道也;萬古不易者,理也?!盵3]41在陳淳看來,“道”與“理”對說,只是從不同的方面去看,其實一也。

在《黃帝四經》中,作者在“名理”篇一開始就說“道者,神明之原也。神明者,處于度之內而見于度之外也……有物始[生],建于地而溢于天,莫見其形,大盈終天地之間而莫知其名……”[1]503這里對“道”的描述與“道原”篇對“道”的描述具有相似性。實際上,“名理”篇的“循名究理”、“審察名理”等都是從“道”上往下落實,從“名理”篇的結構可以完整地看出從“天道”到人事的下落過程,而此處的“道”就是“理”或“天理”。

二、“道”一而“理”萬殊

“理”可以在一定意義上與“道”相當,這可以從“道原”、“根源、本始”的意義上得到說明。但是,“道”與“理”的不同也是比較明顯的?!饵S帝四經》中“理”的第二個意涵是在與道既相區別又彼此關聯的角度上被界定的。王中江先生說:“黃老學的‘理法’按照彭蒙的說法(“圣法”出自“理”)就是道法。只是,在韓非那里,‘道’與‘理’是既區分又彼此關聯的:‘道者,萬物之所以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萬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為物之制。萬物各異理,而道盡稽萬物之理?!枕n非的說法,‘道’是萬物各種法則會通起來的總法則,是萬物之所以成為萬物的總根據;‘理’則是萬物各自具有的不同法則、條理和分際。道與理的這種整體與部分關系,也許可以看成是法則上的根本法與門類法、秩序上的整體秩序與局部秩序的關系?!盵4]453韓非認為,“道”為萬物所以成,“理”為物之制,簡單地說,“理”是“道”外化為萬物的工具與執行者,“道”一而“理”萬殊。朱子說:“道字宏大,理字細密”,借朱子的“理一分殊”來說,實際上在《黃帝四經》一書中,可謂是“道一而理殊”。道為一、為總,理為多、為分。

“七法各當其名,謂之物。物各[合于道者],謂之理。理之所在,謂之[順]。物有不合于道者,謂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謂之逆。逆順各自命也,則存亡興壞可知。[強生威,威]生慧,慧生正,[正]則靜。靜則平,平則寧,寧則素,素則精,精則神。至神之極,[見]知不惑。帝王者,執此道也。是以守天地之極,與天俱見,盡施四極之中,執六枋(柄)以令天下,審三名以為萬事[稽],察逆順以觀于霸王危<亡>之理,知虛實動靜之所為,達于名實[相]應,盡知情 偽而不惑,然后帝王之道成?!盵1]499

在此,“道”與“理”的區分就非常明顯,物各合于“道”者則謂之“理”,也就是說從“道”到“物”的過程中,“理”起到了一個溝通聯接的作用?!暗馈鄙f物,“理”主之。順于道者則生,則物成,則理貫其中;逆于道者則物不成。如果說道在成物的意義上屬于無形之主持者,那么“理”則是道形式化的外在體現。

三、“理”與“道生法”

從“道”到“理”,再到“物”,道生萬物而理主之,因此,“理”便在“道”與“現實世界”之間搭起了一座橋梁?!袄怼被癁楝F實生活中的各種規則與制度架構,如此之類的便是人事之理。其中“道生法”的“法”便是人事之“理”的重要類型。

(一)理與法

“道法”篇開頭便說:“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廢也?!盵1]489此處一上來就標明“法”的來源,法是來自于“道”的。但是“道生法”只說明了法的正當性與來源,它并沒有說明此處的“道”指什么意義上的“道”。當然,我們可以說此處的道就是本原之道或天道,但問題是:如果此處的道是本原之天道,那么“道生法”就具有直接性的生成關系??墒?,形上之道在生成萬物的時候卻有一個“理”的執行與外化環節,也就是說,“理”負責把道的命令具體實現。因此,如果上文的判斷成立的話,那么,此處的“道”便是“分殊之理”,為法理。更具體地說,此處的“理”便是人類社會法律的現實性依據,為具體的、可操作的、可規范化的理由與權威性說明?!袄怼睘榉稍O計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與根本性原則,而這種原則是切實可行的。

(二)理與度

法律有了現實依據后還不意味著法律體系的確立與法律權威的樹立,在此過程中,還必須經過“度”這一環節?!饵S帝四經》“四度”篇曰:“君臣易位謂之逆,賢不肖并立謂之亂,動靜不時謂之逆,生殺不當謂之暴?!盵1]495此處講的“度”是指各自的位分與角色,“度”是一定的,符合位分的情況便是“度”,便是合適的標準及模本。當然,這個“度”根椐“理”而確立,無理便無度可言。但是,此處的“度”還有另外一重含義:法度。法度是指根椐“理”而確立的、一定意義上比較固定的法律制度與法律信譽。

(三)理與名

由理而確立法度,實際上為整個社會樹立了一個權威體系,為人們提供了一個標準的言行參照。也就是說,在這個標準之下,一切的言行與社會活動都將得到規范,而違反規定則應該得到懲處。這便引出了另外一個概念:名。如果說法度的確立為整個社會提供了基本的評價標準與言行參考,那么由此而形成的一切就對應一定的名號、名聲,或說稱號,這便是名?!懊钡拇_立實際上與法度、法理是一脈相承的,但是“名”的確立并不意味著社會問題的實際解決,因此,這才有“循名責實、循名究理”的必要。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名不符實、名實相背”的情況并不少見,《黃帝四經》的作者給出的解決方案就是“審察名實”:

“天下有事,必審其名。名[理者],循名究理之所之,是必為福,非必為(災),是非有分,以法斷之。虛靜謹聽,以法為符。審察名理終始,是謂究理。唯公無私。見知不惑,乃知奮起。故執道者之觀于天下[也],見正道循理,能與(舉)曲直,能與(舉)終始。故能循名究理。形名出聲,聲實調合,禍禍(災)廢立。如影之隨形,如響之隨聲,如衡之不藏重與輕。故唯執道能虛靜公正,乃見[正道],乃得名理之誠?!盵1]505

也就是說,法度已立,名實已彰,由此便可以依據成法而規范人們的行為了。因此,判斷一個行為合適不合適、合理不合理,現實性的依據就是法律、刑名?!皩彶烀麑崱边壿嬓缘难由煊袃煞N可能:一者為名實不符,一者為名實相符。名實相符者則為規范性的行為,直接導向社會的安定與大治;名實不符又有兩種情況,一種為實不符名,并且具有嚴重的社會后果,那么這種情況便引出了另一個概念“刑”,即“刑法與刑罰”,也就是通過“刑法與刑罰”來處理這種嚴重的名實不符的行為。另一種情況不及前一種情況嚴重,且未曾觸及刑律,但又名不符實者,“循名責實”便對行為人有了督促與糾正的意義,而“循名究理”則是在“循名責實”的前提下為名實不合者指出了改正的方向。

四、“理”與“順道、前道”

“道生法”與“循名究理”為現實的社會規范與制度運行提供了基本的準則與可操作性的機制,這對整個社會的暢通運轉意義非凡。但是,《黃帝四經》的作者還想到了另外一個問題:法的確立和法的執行與人的關系如何?這也就是通常所謂法理人情的問題。法理的確定與社會規范的落實是有前提的,法律當然是為人的存在而設立,法律的目標也是為了更好地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那么,對于法律制定者與執行者來說,就必須考慮人的本性、人的本質問題。如果法律的設計完全違背人性、人情,那么法律必然會遭到抵制與反對。因此,立法與執法的過程就必須考慮到人性、人情的狀況,這就是“因循”的問題。

(一)“因循”與“理”

上文提到“理”為“法”、“度”、“名刑”提供了現實的依據與可行性標準,在法律執行的末端,也就是涉及處理不合名實的行為時,我們不禁要發問:我為什么要遵守“刑名法度”?理由有三:首先,“法”為“道”所生,道的至上性為法的正當性提供了合理的依據與終極保障。從這個方面來說,它是應然的、理想層面的理由;其次,理想的、應然層面的法律依據并不能確?!暗馈痹谙仑灥饺耸缆闪钌暇哂斜厝坏目山邮苄耘c不可違逆性,“理”的出現提供了一個保障性的因素與必須的橋梁,“理”承接“道”而直接溝通人世的禮文制度;最后,“理”還有紋理、條理之意,也就是說,“理”還是道生人的過程中留存于人性之中的秩序與條理。唐君毅說:“謂理之主要涵義,乃指吾人所察見之客觀對象上之形式相狀,首與‘理治玉也?!?說文)‘理,順也?!?廣雅)‘順,猶理也?!?說文),‘理,猶事也?!?玉篇)之言不合……理字最早涵義,大約即是治玉。治玉而玉之紋理見?!盵5]7大約“理”可以引申和理解為人與物之內在的本質與秩序。也就是說,在確立“法度刑名”的時候需要考慮到人的內在本質與共同本性。只有依據人的本性與內在機制而設立的“法律刑名”才是人們可以接受的,它具有現實性與可操作性,它與人們的行為舉止、生活實踐息息相關。因此,“理”內在于人的本性之中,它是人們接受“刑名法度”的現實性依據。所以,“因循”的基本內容就是指“順道、循理、因人之性”。

(二)“因循”與“前道”

如果說“循理”是通向“刑名法度”的基本路徑,那么,“因循”實際上首先就是“循理”,而此處的“理”就是指人性、人情、性理,或說人的本性和共同本質。但是,“循理”也有其指向性,在《黃帝四經》的作者看來,治理國家者,即能“循理”者并非一般人,具體來說就是指王公、士人、圣賢之輩。其實,從整個《黃帝四經》的篇章來看,此文的讀者設定十分明確,作者非常清楚他寫作此文是給誰看的,是為誰而作、為何而作。作者目的很明確:他就是寫給當政者和能執政者看的,他是為治天下、治理國家的人而作了此文。因此,作者始終要求的“執道者、執度者、因循者”就不是一般的民眾,而是指當時的王公貴族,《前道》篇曰:

“圣[人]舉事也。合于天地,順于民,羊(祥)于鬼神,使民同利,萬夫賴之,所謂義也。身載于前,主上用之,長利國家社稷,世利萬夫百姓。天下名軒執[國]士于是虛。一言而利之者,士也;一言而利國者,國士也。是故君子卑身以從道……王公若知之,國家之幸也……故王者不以幸[幸]治國,治國有前道:上知天時,下知地利,中知人事。善陰陽……”[1]518-519

從“圣人”到“士”,到“王公”,作者就是針對此類人物進行言說。因此,“因循”的主體無疑是指當時王公貴族之類的執國者。但是,作者并沒有賦予這些人物以現實中絕對的“因循”權利。這牽涉“因循”與“前道”的關系問題?!耙蜓敝碛伞暗馈?、“理”、“人之本性”共同決定,現在的問題是:在落實到具體的執行層面時,對實施這一重大任務的主體需課以嚴格的規定,“明前道”與“執道者”方有資格承擔起“循名責實”、“化成天下”之重任。也就是說,明“前道者”必須“上知天時,下知地利,中知人事”,非此者則不具有“循名責實”的能力與資格。這種想法是典型的“圣賢、王者之治”的賢人政治理想?!饵S帝四經》的作者認為,“賢不肖并立謂之亂”,意思就是說,如果不是圣賢在位,甚至于有“不肖者與圣賢并立而治”都是不可容忍的,謂之亂。這一點把圣賢之治的理想推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治國、治天下者不只要由圣賢來實施,或者說由有道之人來治理國家,如果有不肖之人在位,那么,此國便是亂國,此世便是亂世,都是不可忍受的。再往前推進一步,從這個角度來說,《黃帝四經》的作者所要求的在位之人就已經超出了當初設想的“讀者對象”——王公、士人。除非假設王公士人們都是圣賢之人——但是,如果說王公、士人都已然是圣賢之人了,那么作者何必這樣苦心孤詣地講一大通道理?也就是說,這種假設是不符合實際情況與立論目標的??墒?,如果王公、士人在位而不是圣賢之人、有道之士,那么問題更嚴重,那便意味著亂國、亂世,而這正是不可忍受的國政。主政之人都是圣賢之士,這在當時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的,因此,順著作者的思路去推導,就必然得出要么廢除當時不賢的執政者,要么修正“賢不肖并立謂之亂”的說法。實際上,如果廢除不賢之王公貴族,那么就可能意味著事實上的“君臣易位”,而作者又認為“君臣易位謂之逆”,這顯然是有矛盾的。除非作者認為“圣賢之士”可以超出“王公貴族”之列,有道之士的范圍不是限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作者可能是希望擴大治國之士的范圍,使一般的、擁有相當知識與道德水準的普通民眾上升至治國之士的行列,同時,作者又認同現行的“君臣設置”之政治制度。無論如何,能“因循”者非一般人,而必須是“有道之士”,即能順道、執道者。

在“順道”與“因循”的意義上,從“循名責實”到“刑名法度”,現實層面的“因循”又可以追溯到“道”與“順道”;而從“道”到“理”、“法”、“度”、“名”,又可以一直貫通下去,這兩個向度是可以徹上徹下的,雙向貫通的。

五、結論

“理”者,與“道”可通,在“本原與本始”的意義上相當于“道”;“道一而理殊”,道總而理分,道為形上主宰,理為道之執行、外化、條貫者;道生法,法由理出,理出而“法、度、名、刑”立。落實到具體的“循名責實”上,由“順道”而來的“因循”便占有重要地位,而“因循”又要求當政者能賢明執道,因此,從“道”而來的一切又必須回到“道”那里去,如此,形上形下一并收攝,理想現實全部統攝于“道、理”之中。

注 釋:

①本文參考的《黃帝四經》版本為:《黃帝四經今注今譯》,陳鼓應譯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在《黃帝四經》中,“理”字共出現34次,分別出現于“六分”、“四度”、“論”、“亡論”、“論約”、“名理”、“成法”、“名刑”、“稱”諸篇目。本文考察“理”之含義主要限定于以上篇目?!暗馈弊鳛橹匾懂犞饕霈F于“道法”、“前道”、“順道”、“道原”等篇。本文考察“理”與“道”的關聯,也是針對這些主要篇目而進行討論。

[1] 陳鼓應.黃帝四經今注今譯[M].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5.

[2] 荊雨.自然與政治之間——帛書《黃帝四經》政治哲學研究[M].長春: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

[3] 陳淳,熊國禎.北溪字義[M] .高流水,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3.

[4] 王中江.簡帛文明與古代思想世界[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5] 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導論篇[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責任編輯:高建立】

2014-09-11

雷愛民(1984-),男,湖南衡陽人,博士生,主要從事中國近現代哲學和中國傳統文化研究。

B223

A

1672-3600(2015)01-0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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