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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校行政聽證制度的研究

2016-02-13 22:53張玉何萬里
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6年11期
關鍵詞:聽證會行政制度

張玉,何萬里

(西安工程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陜西西安710000)

教育管理方略

我國高校行政聽證制度的研究

張玉,何萬里

(西安工程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陜西西安710000)

目前,我國高校對大學生權利的保護不夠重視,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導致學生訴母校事件頻發。本文從聽證制度入手,分析了聽證制度的內涵,以及在高校中的實踐、不足及建議來著力完善大學生救濟制度,旨在全面踐行依法治校。

聽證制度;行政訴訟;行政復議

依法治校是21世紀高等學校教育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將聽證制度引入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不僅僅是校園法治化的內在需要,也是踐行教育國際化的迫切要求。建立高效、透明的聽證制度,有利于學校各項決策的科學、民主、合理。

一、聽證制度的由來和內涵

199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開創了行政決策領域引入聽證程序的先河。該法規定,凡是涉及到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公益事業以及壟斷經營商品的價格的制定均應建立聽證會制度。2001年8月1日國家計委正式制定實施《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這是迄今為止我國有關聽證程序操作性最強的一部規章。不久,國家計委又頒布了價格聽證目錄,從此,聽證成為一項重要的法定程序被引入政府價格決策領域。2000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也再次強調了聽證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或作出某項行政決策之前,應當聽取行政相對方的陳述、申辯或者爭議雙方的質證,然后才能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一種程序制度。行政聽證的基本內涵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決定,必須得經過聽證會,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聽證的目的,是讓當事人了解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決定的事實依據,以便為自己的合法利益進行辯護的權利。

二、高校加強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一)聽證制度在高校中的實踐

我國部分高校已經相繼實施了高校聽證制度。如浙江大學《聽證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了三類事項將經過聽證。第一,學校制定的有關師生員工權益的重要規范性文件,需要聽證;第二,學校給予教職工開除留用察看及以上處分的,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前,利害關系人本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聽證;第三,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事項。

(二)我國高校引入聽證制度的迫切性

1.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所使然

我國高校承擔著立德樹人的歷史使命,雖然在性質上有別于國家行政機關,但是也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只是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而已,依法享有高校的管理權。如:對學生的學籍管理權、校園秩序管理權、學生懲戒權、校規的制定權等一系列權力,這些權力從性質上講都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和單方意志性,具有行政權力的特征。因此,高等學校在對教師或學生進行處分時,如果做出的重大決策嚴重侵害了教師或學生的合法權益,應當通過聽證會的形式向其說明處分的依據、理由,并聽取相對人的申訴、辯駁。這樣不僅能避免高校管理者的決策失誤,也能保證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公開。

2.引入聽證制度是推進校園管理法治化,提高高校學生管理水平的內在要求

當代中國,在依法治國這個大背景下,各項工作都被列入法治化管理,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更是如此。目前,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已經由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轉變為憲法、民法與行政法并存的新型關系。如何恰當處理學生與教師、教師與高校、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成為現代大學亟待解決的問題。大學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對高校的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引入聽證制度,是踐行現代法制精神的需要。對高等學校處分權加以限制,能有效地祛除高校管理的強制性和隨意性,使學生能夠平等地參與到學校的事務中來,廣泛聽取學生代表的意見,保障學校的各項政策更好地落實。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高校管理部門與受管理者之間的合作意愿,從而有助于實現高校學生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是高校為了順應當前教育法治的進程而不斷深化自身改革的結果。

3.引入聽證制度,為受教育者的權益保駕護航

從我國高校的規章制度來看,存在重義務輕權利的現象,造成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我國教育領域的法律、法規程序方面較為薄弱,表現在救濟上就更為明顯。我國《教育法》規定,大學生受教育權受到侵害,可以申訴,但并未對申訴制度中的具體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使得大學生很難通過這一救濟途徑獲得實質性的保護。管理相對方只有在學校作出決定后才能采取申訴或訴訟的方式救濟,但是此時處分已經生效,對管理相對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傷害。且作為管理者的校方,如果動輒上訴,則會對學校的聲譽產生一定的影響,而聽證制度的引用,使得大學生有參與問題出來,與學校面對面的對質與辯論的機會,通過聽證學校能徹底查清問題的事實,可以更全面快捷地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案,切實保護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三、高校聽證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建議

(一)高校聽證制度存在的不足

1.聽證的適用范圍較窄

聽證制度作為高校的一種事前的權利救濟制度,無論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都是需要大量投資的?,F實生活中,高校都秉著怕麻煩的態度不愿意引入聽證制度,引用聽證制度在高校的適用范圍上并未擴展開來。

2.聽證機構獨立性不強

高校聽證機構的設置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聽證機構作為學生處的內設機構,調查機構和聽證機構只是做了簡單的劃分。第二,設立專業的聽證委員會,明確規定參與人員資格比例,但是這樣專業的聽證機構全國也只有浙大有。第三,聽證機構設立在校長辦公室或監察部門,這樣可以保證形式上的公平。在此,我們呼吁全國的高校應當建立像浙大這樣專業的聽證機構,而不是只注重形式、走走過場。另外,聽證機構獨立性不強還表現在聽證主持人資格不明確。

聽證主體包含聽證組織者、聽證主持人、聽證當事人和調查取證人。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明確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主持?!缎姓S可法》第48條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之外的人擔任聽證主持人。這些規定對調查人員和聽證主持人進行了分離,但是沒有明確指出聽證主持人到底應當具備什么樣的資格。在高校一般的學生事務管理中,聽證主持人也是由校方直接任免,對主持人是否有資格和條件并沒有界定。

3.聽證會未發揮實效作用

在聽證會的過程中,高校對于聽證當事人或聽證代表提出的質詢意見或疑問,應及時予以回應并且作出合理的答疑,答復的形式可以多樣化。例如在聽證會上公布,或者在校園意見欄內張貼,無論采用哪種形式,都應當公開。因為大部分聽許證會開過后就把記錄放在抽屜里,“聽證會”變成“聽過會”,一切都是走了過場,并沒有發揮聽證會應有的作用。

(二)高校聽證制度的建議

1.轉變高校管理者的思想觀念

作為高校的管理者,要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服務理念,從人治轉為法治,讓學生參與管理學校事務??茖W的管理理念要求我們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從民法的法律關系層次來說,我國高等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是平等的。這就要求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尋求一種適合自己的新式的工作機制,調動高校管理者對學生工作的熱情,形成科學的思想觀。

2.建立健全法律體系

我國的教育法規存在著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的現象。要實現校園法治化管理,首先我們要祛除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中與現行法律相違背的條例、更改和完善校園規章。在當前的教育新形勢下,作為法治國家,我們有必要根據《立法法》適時地制定一整套健全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高校的管理行為。例如,有關部門可以盡快制訂出一部《學校法》,以此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避免在出現糾紛時無法界定學校性質所帶來的尷尬境地。通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學校的權利義務,方能在源頭上解決現今存在于高校教育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諸多問題。

3.嚴格執行聽證程序

高校設置聽證制度,要保障程序上的合法。只有程序上的合法,才能保證結果的公平、公正。高校在對學生或教職工作出處分時,要明確告知對學校處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訴。相關利害人申請后,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是否有必要召開聽證程序。學校聽證委員會如果決定召開聽證會的話,就要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與人情況等必須告知的事項通知到位,以便其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參與聽證會。此外,依據法律規定,除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的舉行一定要秉著公開原則,公開進行。只有將信息進行公開,才能保障被聽證人員的合法權益。在關系到高校制定規章制度或重大決策問題聽證上,相關部門可以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說明原因、依據來源、意見與建議。在關系到學校對在校人員處分問題的聽證上,我們要聽取聽證者在進行聽證的過程中,充分地陳述自己的意見與建議,從而真正意義上實現聽證制度中的申辯權以及質證權。最后,要重視聽證會的效力。這要求在聽證的過程中做好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是高校管理者依此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我們要重視聽證會的效力。

4.加強高校管理者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建立良好的法治環境

法治環境是推動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良性運轉的重要保障。優化高等學校法治環境對變革高校管理方式,規范其管理行為,保障廣大師生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在社會生活中,法律化的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識支配下所做出的。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憲法》為根本大法,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學位條例》等相配套的教育法律體系,使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軌道,為正確把握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及其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提供了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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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7

A

1673-0046(2016)11-0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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