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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欺詐模式及其治理分析

2017-01-07 07:03廣東工業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
食品安全導刊 2016年27期
關鍵詞:通告欺詐添加劑

□ 袁 婷 陳 原 廣東工業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

我國食品欺詐模式及其治理分析

□ 袁 婷 陳 原 廣東工業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

隨著食品安全事件中食品欺詐事件的頻頻曝光,食品欺詐成為大家關注的問題。本文分析2010-2015年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安全信息和召回通告、央視《每周質量報告》節目中的食品安全報道,通過官方通告和新聞報道兩個角度的比照驗證,歸納出我國國內食品欺詐行為的主要模式是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添加劑、食品摻假等,而進口食品欺詐的主要模式有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違規使用化學物質和超過保質期等?;诖?,對食品欺詐提出了治理建議。

近年來,食品欺詐、食品摻假和過失犯罪等人為因素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引起大家的關注。由于其難以采用常規檢測方法揭示出來,食品欺詐比其他食品安全問題更具風險性。2016年3月由中國經濟網和中國食品科技學會共同舉辦的第五屆“兩會議食廳”提出要杜絕食品欺詐、守住良心底線。本文統計了國家質檢總局的召回通告和進口食品通告以及央視節目關于食品欺詐的報道等相關數據,一方面顯示食品欺詐問題的嚴重性,另一方面分析我國食品欺詐的數量和模式特征,以期引起相關監管部門對食品欺詐的重視,同時為相關部門對治食品欺詐提供依據。

表1 2008-2015年質檢總局召回信息通告

食品欺詐的定義

Spink和Moyer認為食品欺詐是為獲得經濟利益,故意替代、添加或篡改食品、食品配料和食品包裝或錯誤、誤導地陳述產品等行為的總稱,是食品經營者的蓄意行為,也是食品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和經濟不法行為。

歐盟委員會健康和消費者政策代表Dail認為,食品欺詐屬于“一種巨大的潛在經濟利益所驅使的重要問題”,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是將劣質食品以次充好在市場上流通或是在食品中以劣質原輔料代替價格高昂材料、張貼虛假標簽的形式。當商家懷著欺騙消費者的目的,故意將不合格食品投放市場,以獲取經濟利益時,即構成了食品欺詐罪。

國內對食品欺詐尚未有專門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欺詐行為界定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可認定為欺詐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在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均屬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而生產以次充好、失效變質、假冒合格的產品,標示虛假的產地、生產產名、廠址,偽造生產日期、保質期,偽造或冒用質量認證標志等均屬于嚴重的質量欺詐問題。顯然,食品作為消費產品,其食用質量也受產品質量法的約束。

此外,我國《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列舉了13種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為:①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②商品缺斤少兩;③銷售“殘次品”等卻標示為正品;④欺騙性的低價格銷售;⑤虛假的說明、樣品銷售;⑥虛假的銷售商名稱、標記;⑦用“托”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⑧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⑨在大眾傳播媒介作虛假宣傳;⑩騙取消費者預付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假的“有獎銷售”等銷售方式;?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同時,經營者的以下5種行為也視作欺詐:①銷售失效、變質商品;②銷售侵權商品;③銷售偽造產地、企業名稱商品;④銷售偽造、冒用他人商品特有名稱、外包裝商品;⑤銷售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商品。

綜合國內外對食品欺詐的界定,本文將食品欺詐定義為不法商家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故意將不合格食品投放市場或虛構食品信息欺騙消費者的一種行為。

表2 2014年7月—2015年12月進口食品欺詐類型及其通告數

我國食品欺詐現狀的統計分析

質檢總局(AQSIQ)召回信息

2008-2015年,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召回信息總計707條,見表1。其中關于食品的召回信息3條:①2009年,意大利一家食品公司生產的戈爾貢佐拉奶被檢測出李氏桿菌,法國食品總局下令召回;②2012年,韓國農心公司6款方便面調料包被檢測出苯并芘,韓國食藥廳實施召回;③2013年,新西蘭嬰幼兒配方奶粉存在被肉毒桿菌污染的風險??梢?,食品召回在質量召回總數中所占比重很小,與汽車質量召回占比高達90%形成了鮮明對比。食品欺詐威脅公眾健康,其嚴重性堪比汽車缺陷問題,國內食品欺詐事件時有發生,召回卻極少。

我國已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因建立時間短、制度不夠完善、缺乏權威規范的食品召回信息統計數據和公示平臺,食品生產企業和消費者對食品召回的接受度不高。因此,我國需盡快完善食品召回的法律制度體系,一旦發現食品欺詐事件,應及時責令企業召回;建設和規范食品召回信息數據庫及其公示平臺,避免更多消費者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威脅。

(二)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風險預警通告

2014年7月—2015年12月,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對外通告了總計4 908條不合格進口食品,其中,可直接判定為食品欺詐的通告有1 996條,見表2。由表2可知,食品欺詐在不合格進口食品通告中所占的比重高達41%。

進口食品欺詐類型按通告數量從多到少依次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違規使用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污染物超標、未提供所需證書和證書不合格等,占通告總數比重分別為32%、20%、15%、10%、8%和6%??梢?,進口食品最主要的欺詐類型是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違規使用化學物質。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通告總計639條,其中焙烤食品和飲料兩類食品通告分別為127和114條,占該欺詐類型總數的20%和18%;違規使用化學物質通告總計406條,其中焙烤食品和飲料兩類食品通告分別為68和69條,均占該欺詐類型總數的17%;超過保質期通告總計298條,其中乳及乳制品、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制品、焙烤食品三類食品通告分別為53、53和58條,占該欺詐類型總數的17%、17%和19%;污染物超標通告總計193條,其中調味品和酒類兩類食品通告分別為51和43條,占該欺詐類型總數的26%和22%??梢?,焙烤食品是食品欺詐的重災區;飲料也是極易發生欺詐的食品種類,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違規使用化學物質是飲料最常出現的欺詐原因。

進口食品欺詐檢出較多的進境口岸按檢出數量從大到小分別為上海、廈門、深圳、廣東、山東、北京和福建,見表3。其中,上??诎稒z出食品欺詐數量最多,共計593起,飲料、糧食和糧食制品兩類食品欺詐通告最多,分別為101和77起,占口岸檢出總數的17%和13%;廈門口岸檢出297起,飲料、調味品兩類食品欺詐通告最多,分別是63和37起,占口岸檢出總數的21%和12%;深圳口岸檢出269起,焙烤食品、飲料兩類食品欺詐通告最多,分別是59和51起,占口岸檢出總數的22%和19%;廣東口岸檢出220起,焙烤食品、飲料兩類食品欺詐通告最多,分別是49和67起,占口岸檢出總數的22%和30%。對上海、廈門、深圳等檢出食品欺詐數量最多的口岸及其欺詐類型、食品類型,宜重點布控。

央視每周質量報告

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創辦于2003年,致力于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域的調查報道,是我國電視新聞界質量新聞領域的旗幟性節目,每周播出一次。2010-2013年《每周質量報告》總計225期節目,有關食品問題的節目共計42期,占總數的19%;其中38期節目報道食品欺詐問題,在食品問題節目中所占比例高達90.5%,歷年報道情況如圖1所示?!睹恐苜|量報告》對食品安全問題特別是食品欺詐問題保持有較高的關注度和報道率。每年不論食品欺詐報道次數的絕對數如何變化,食品欺詐始終在食品安全問題中占了絕大比重,由此可見,食品欺詐始終是我國國內食品安全中最為引人注目的問題。

表3 2014年7月-2015年12月檢出食品欺詐的進境口岸及其通告數

美國藥典委員會(USP)把食品欺詐分為替代、添加剔除3種類型。替代是指完全或部分替代某一食品成分,或用較便宜的成分替代較高價值的真實成分;添加是指添加少量的非真實物質以掩蓋質量低劣的成分;剔除是指利用購買者對產品不了解的情況,剔除或故意遺漏某種真實的或者有價值的成分。本文把2010-2015年每周質量報告的38期食品欺詐報道按上述3類進行歸類,見表4。發現諸如瘦肉精、假酒等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添加劑是報道頻次最高的事件,可見,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添加劑是在我國是最受媒體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

圖1 中央電視臺《每周質量報告》2010-2015年食品安全問題報道次數

表4 2010-2015年《每周質量報告》中的食品欺詐及其類型

食品欺詐的治理

從上述不合格進口食品通告的分析中可知,進口食品欺詐在不合格進口食品問題中的占比近50%;從央視《每周質量報告》節目的數據分析中可見,在媒體關注度上,食品欺詐在食品安全問題中所占比重高達90%,因此,食品欺詐是食品安全中的首要問題,治理食品欺詐問題迫在眉睫。

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對食品欺詐問題重典法治

食品欺詐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人為故意的,重典法治是嚴懲不貸的基礎。李丹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法》應在法律法規中進一步明確其概念及其與食品安全的聯系和區別;唐曉純認為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對食品欺詐行為的懲治,建立欺詐巨額賠款制度,加大懲罰性賠償,提高欺詐企業的違法成本,增加法律的威懾力。

目前我國的懲治措施與國外相比,力度明顯不足。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而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造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年的監禁;若有假冒前科,罰款金額可高達500萬美元。

建立官方食品欺詐數據庫與信息化數據平臺

針對食品欺詐中最嚴峻的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問題,建立我國食品中可能違法使用的添加劑和化學物質的數據庫十分必要。通過對數據庫相關信息的合理歸類和分析,可有效及時地對農場、個體生產、加工生產和配送等各食品供應鏈節點的食品欺詐行為進行識別及并預估其風險,為預防其危害做好相應的技術準備。

在信息化平臺的建設上,美、歐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走在前列。美國藥典委員會早已創建了食品欺詐數據庫,歐盟食品與飼料快速預警系統數據庫也對欺詐行為保持連續的關注。而我國,雖然2011年復旦大學研究生吳恒等建立了中國食品安全問題新聞資料庫,并于2012年創辦了名為“擲出窗外”網站,搜集自2004年以來我國各地食品安全相關新聞資料,但該數據庫缺乏權威型。建議我國構建由食品專業機構創立的食品欺詐數據庫,數據庫中應包含事件編號、事件來源、事件產品涉及的食品分類、事件產品的具體名稱、欺詐類型和事件發生時間等,提供系統化的方法確定食品的欺詐風險,以幫助相關機構和行業進行及時、有效地治理。

構建食品欺詐脆弱性評估體系

我國現有的治理食品蓄意欺詐的措施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劑上,即建立食品添加劑黑名單制度,食品添加劑黑名單包括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種和檢測方法等。美國藥典委員會專家小組在《食品欺詐控制指南》中提出了脆弱性評估體系,該體系涉及脆弱性的表征、貢獻因素,脆弱性產生的影響評估,脆弱性控制策略及實施等,可協助食品企業和監管機構識別食品供應鏈中最脆弱的環節,并制定有效措施,全面打擊各個類型的食品欺詐。2015年10月30日,我國衛生部食品安全與風險評估重點實驗室在北京召開了食物鏈脆弱性評估技術研討會,陳君石院士認為開展我國食品鏈脆弱性評估極為重要,應重點圍繞降低和控制我國食品的脆弱性開展工作。

切實加強第三方社會力量的監督

推動行業協會、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新聞媒體和社會民眾等第三方參與食品欺詐的監督也是有效治理食品欺詐的重要手段。我國需要完善程序法制建設,通過制度安排,實現第三方參與的程序化,確立第三方食品欺詐監督模式,明確各主體的分工。如完善消費者投訴通道及其應對體系,除設立食品欺詐投訴熱線外,盡快跟進消費者提供的信息,一旦核實信息,對欺詐企業依法公開查處。同時可通過強化社會輿論壓力和聲譽機制對食品欺詐企業進行約束。例如,2012年速成雞事件,當央視記者暗訪曝出一些養殖戶違規使用激素催長白羽雞的新聞后,政府立即根據新聞報道采取行動,消費者對雞肉需求下降。

袁婷(1992-),女,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食品安全,國際商務。陳原,廣東工業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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