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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亂與治亂:咸同淮鹽鄂岸制度的解構與重構

2018-09-10 13:03王靜雅
北方論叢 2018年4期
關鍵詞:國家治理

王靜雅

[摘要]太平天國起義爆發,清廷和外省軍費嚴重匱乏,為化解軍餉供需矛盾,拓展鹽稅鹽厘成為淮南引岸各省督撫關注的重點。在太平軍嚴密控制長江航道的背景下,鄰省、鄰岸食鹽乘機侵灌淮鹽引地,淮鹽鄂岸舊制深深陷入被解構的困境之中。朝廷和湖廣督撫制定了以鹽濟餉的應對方案,其中川鹽濟楚收效顯著。三任兩江總督的曾國藩,對鄂省鹽務非常關注,數次上奏,強烈要求規復淮鹽鄂岸,最終與湖廣督撫、四川總督達成川淮分界銷鹽協議。

[關鍵詞]淮鹽鄂岸;引岸制度;咸同;國家治理

[中圖分類號]K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3541(2018)04-0128-05

咸豐年間,太平天國起義爆發,戰事迅速擴大和蔓延,作戰區域軍需浩繁,清廷財政人不敷出。清廷各種制度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和解構,淮鹽引岸制度也未能避免。戶部、各省督撫為擺脫財政危機和軍需緊缺的困境,采取了各種方式籌餉。這一時期,很多制度的變化悄然無聲地打上了籌餉烙印,甚至圍繞籌餉而發生變異,但卻在當時起到了臨時過渡、應急纖困和緩解矛盾的作用。目前,學界關于淮鹽引岸破壞與規復問題、咸豐同治年間戰時籌餉多有涉論,但戰時籌餉與淮鹽引岸制度變異之間的復雜關系,影響鹽銷區濟餉的各種因素,學者們并未深究。本文力求通過考察以鹽籌餉這一特殊的軍費籌濟方式,研究作用于制度變遷的復雜因素,評估戶部和督撫的治亂能力,分析國家治理中具有雙重身份的總督對淮南鄂岸制度解構和重構的影響。

一、“亂源”:戰時財政匱乏與鄂省鹽務亂象

太平天國事起,威脅清廷最大的是部庫和省庫財政幾乎同時墮入竭蹶運作狀態,軍餉欠缺,嚴重牽制著戰局走向。南京被攻占后,清廷內庫封存銀只有五十余萬兩,部庫實存銀僅七萬余兩,出任戶部侍郎的董恂慨嘆:“今膺此任,臨深履薄,未知何以報稱?!盵1](p.76)無米為炊之下,朝廷中樞竭力籌餉,各類籌策迭次奏上,兵部尚書桂良甚至提出,將廣儲司銀庫內存價值數十萬兩的三口金鐘變用[2](pp.141-142)。王慶云提議甲米折色,改放本色,大幅度核減各省緞匹貢差,南方軍營馬隊應該裁撤,改為步兵[3](p.34)。戶部還奏請內外大臣量力報效[4](p.55)。

這些建議雖然可行,但戰爭創傷過大,積重難返,長江中下游地區征稅數額依然在大幅下降,無法改變每況愈下、難以自保的局面。各省截留餉銀的事件頻繁發生,不愿協款于他省。面對各省軍費奇缺的境況,咸豐帝諭令封疆大吏采取變通之法,籌措軍餉。因此,捐輸、厘金、各種勸捐開始大行其道。一時間圍繞籌措軍餉設立的征稅明目層出不窮,花樣百出?;贷}征稅是有關督撫尤為重視的一個方向。的確,道光末年,兩淮鹽課約占全國鹽課總數的2/5[5](p.576)。管理戶部大臣祁寯藻更看重淮南鹺綱之利,“征收引課數百萬,實為撥解大宗”[6]。在淮南引岸中,湖北引岸食鹽銷量名列前茅,“雍乾間兩淮鹽賦甲天下,而取于湖北者常半”[7](p.213)。

然而,太平軍在長江中下游的戰事行動使淮鹽西運梗阻,鄂省人口銳減;鹽商裹足,百姓淡食;太平軍也抓住時機以鹽獲利,私鹽侵灌愈發嚴重。咸豐初年,太平軍起義,連戰連捷,一舉攻占了湖北省、安徽省的一些重鎮。戰亂中,死亡人口劇增,一部分幸存者流落他鄉。曹樹基指出太平天國戰爭中,鄂省死亡人數大約為500萬,是戰前總人口的22.5%[8](p.540)。葛劍雄認為:“太平天國戰爭使安慶府人口損失了56%”,“武昌府的人口損失可能為戰前的40%?!盵9](p.159)這種人口驟減情形必然導致引岸食戶消減甚巨。太平軍定都天京后,鎮江府、揚州府等地接連失陷,鹽商遭到重挫,產無商收,鹽無銷地,鄂省引岸成為缺鹽重災區,鹽價因此飛漲,百姓苦不堪言。不僅如此湖北淮鹽市場還受到來自山西河東和四川私鹽的侵灌。這些私鹽質優價廉,深受食戶青睞。太平軍銷鹽獲利,將ih定為粗貨,發船票抽稅[10](pp.276-277)。由于戰亂,兩江、湖北督撫都難于治理這種突發事件,鄂岸鹽務亂象百出,鹽利和市場逐步被侵灌和瓜分。

淮鹽自江路梗阻后,“國課因之每歲坐失數百萬金之利”[11](p.473)。軍餉供需矛盾變得異常突出,前方戰事也因此受到影響。當時,鄂省是清廷與太平軍交戰的主戰場之一。湖北餉源主要來自戶部撥款、鄰省協款、地方財政截留。咸豐二年(1852年)十一月,據常大淳等奏:太平軍竄入岳州,府城失守,湖北情形緊急。咸豐帝命戶部速撥軍需銀200萬兩,以備湖北軍營及河南調兵之用[12](pp.986-996)。十二月,太平軍攻占武昌府,獲得“武昌省中截留軍餉三十余萬”[12](卷七十九《文宗顯皇帝實錄》,p.1052)。咸豐帝急令鄰省協濟湖北軍費。咸豐三年(1853年)正月十四日,張亮基接任署理湖廣總督,向朝廷奏請河南、陜西、四川籌撥30萬兩,支援湖北軍務[13](卷八十三《文宗匣皇帝實錄》,pp.52-53)。二十四日,朝廷嚴傷湖廣總督為向榮大營趕辦軍炯。八月,湖廣總督張亮基因湖南、湖北庫款空虛忐忑不安[11](p.143)。然而,外殊眉銀援助變數較大,無法保證軍費供應,長此以往,會貽誤戰機。依賴外省協餉,不如自己開拓財源,更實際、更穩妥。

二、“致亂”:從借運鄰鹽到化私為官

在朝廷倡導和戰事迫促下,鄂岸督撫需籌集作戰、防御的軍費,不得不打破常規,走上擴大財源的探索之路,這條路也是淮鹽引岸制度的解構之路。湖廣總督起初是采取借運鄰鹽的辦法,試行后,收效甚微。后來,經朝廷允準,化私為官,另辟蹊徑,走出禁區。這期間,經過了一段艱難而又曲折的探索歷程。

太平天國起義爆發前,清政府對鹽業引岸制度有嚴格規定,不同鹽區食鹽必須在劃定的區域行銷,越界銷售,則以私鹽論處。咸豐三年(1853年)正月,幫辦軍務云貴總督羅繞典奏明以川鹽、潞鹽接濟湖北民食[14](pp.58-59)。二月,署理總督張亮基考慮到川鹽比潞鹽、淮北食鹽易于運銷,便向朝廷奏請借銷川鹽2000引[15]。朝廷批準了張氏奏案,并聲明待淮鹽運路通暢,仍照舊辦理。不久,張亮基又咨商四川總督裕瑞增加兩湖地區食鹽供應量,由湖北鹽商持票直接到川省鹽場納課購鹽。川鹽在湖北供應量增加,對湖北而言,既可以解決民食問題,又可以增加該省餉銀。然而,裕瑞認為,鄂省的提議加大了操作難度[7](p.215),且會打亂川鹽銷售計劃和社會秩序。川督僅從本省角度考慮,堅持按原有的川鹽運營體系運行。其引岸觀念、鹽區“各自為政”思想根深蒂固,凸顯地方保護主義和本位主義思想。最終,湖北只有按照原來的方案辦運。因湖北官運鄰鹽,成本比市價昂貴數倍,影響銷量,張氏又上奏清廷傷令四川總督裁汰商支外款,輕本減價。朝廷采納了張氏的意見,責令川督裁汰浮費,通籌全局,勿懷疆界之分[7](p.216)。后來,受戰事影響,鄂省未再續請。

自淮鹽運路阻塞,湖北、湖南借食川鹽、粵鹽,江西借食浙鹽,淮南引岸分崩離析。官運鄰鹽的辦法一再嘗試,仍不盡人意。地方和清廷未能有效管控淮南引鹽銷售市場,使得私鹽流入湖北市場的現象絡繹不絕。湖廣總督張亮基決定突破祖制,采取“化私為公”的辦法,準許商民在湖北、湖南行銷川鹽,派道府官員設卡抽稅[11](p.397)。此法既可以降低湖北食鹽銷售價格,又可以增加鹽稅,使私鹽貿易合法化。

戶部對于私鹽侵占淮鹽引岸的問題,一直堅持禁阻私鹽,“不可自撤藩籬”的原則。然而,此時朝廷已經無力改變引岸私鹽泛濫的事實,只能調整方略,允許化私為官,敞開了鄰鹽占領淮南引岸的方便之門。

處在雛形階段的化私為官舉措,內容比較籠統,尚需進一步完善。隨后,禮部尚書徐澤醇奏請傷令戶部查明湖北銷鹽引額,增加川鹽行銷楚地的數量[16]。戶部采納了禮部尚書意見,提出在四川夔州府巫山縣、湖北宜昌府巴東縣設卡專駐道府大員,遇私販過卡,按正引課則收取稅銀,無論軍民都可自行買賣食鹽。同時,“于井灶旺銷之處酌加引張,除正課之外不再加分毫”[7](p.18)。戶部這次提議比先前考慮得更為具體、周詳。首先,收稅對象的范圍擴大,除了商人,還有私販、軍民等。其次,對癥下藥,有的放矢。通過調查湖北銷鹽、四川產鹽的實際額引,了解到供需數量和有關情況。再次,戶部令井灶旺銷之處酌加引張,在保證川鹽引岸食鹽正常供應的前提下,協濟兩湖民食,減少了川省總督和民眾的顧慮。湖北先后在宜昌、沙市設局,抽收厘金,在買賣過程中,共抽厘錢7文,每月約收錢七八萬串不等[17](p.74)。宜昌是川鹽進入湖北必經的水路要塞,在此設局抽厘,可裕餉源;也便于緝私查私,打擊私販。

咸豐五年(1855年),太平軍攻占武昌,戶部指撥款項不能及時到位,胡林翼軍營欠餉數月,胡致函鄰省求助,發其私家之谷,以濟軍餉。湖北經清廷同意,設置局卡向潞私、淮北票鹽抽收鹽厘。不論川私、潞私、淮北私鹽,只要在局卡繳納完鹽厘后,便承認其合法性,在兩湖地區自由銷售。咸豐六年(1856年),湖廣總督張亮基上奏朝廷,川鹽、淮北票鹽、潞鹽課稅濟餉漸收成效。經朝廷奏準,張亮基將所抽鹽課用于地方軍營,充作軍費[18]。

川鹽行楚,成效相當顯著。其一,解決了民食問題,使楚地民眾免受淡食之苦,吃上物美價廉的食鹽;其二,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擴張了軍餉財源。就湖南、湖北而言,楚岸每年對川鹽征收的鹽利不下百萬兩。然而,川鹽濟楚期間,戶部既沒有規定運銷數額,也沒有指定鹽場進行配銷,更沒有實行嚴格的奏銷制度,致使“鹽法遂無章程”。四川地方官放任“私鑿、私煎、私征、私縱”[19](p.1113)。這說明戶部和四川總督對鹽業疏于管理。另外,學者洪均指出,鄂岸督撫頻繁調動,也對鹽業市場管理秩序在很大程度上產生了影響[20]。

川鹽濟楚后,楚省鹽業機構受到一定影響,甚至失去了作用,運同職官形同虛設,四川產鹽結構也發生了變化。戶部放權讓督撫自籌軍餉,該部所收鹽課隨之減少。這種情形自然會加大以后規復舊制的難度。

三、“治亂”:規復舊制中的糾葛與妥協

清軍收復南京前后,兩江總督曾國藩國藩著手整頓淮鹽,采取重稅鄰私的辦法抑制鄰鹽在兩湖地區的銷售,以期漸復鄂、湘引岸,導致兩江與湖北、四川紛爭迭起,省際矛盾凸顯。盡管清廷允準兩江收復淮鹽鄂岸,但由于鄂、川兩省總督的聯袂抵制,最終只能達到由淮川“二八配銷”到川淮分界行銷的妥協性結果,清廷治亂指令并未完全落實到位,由此折射出清廷和外省聚合離散關系變化。

初拓鄂岸行動。清軍攻破南京前后,兩江總督曾國藩開始制定淮鹽新章,試圖恢復淮鹽票法。曾國藩非常重視對淮鹽運銷環節的治理,如設立淮鹽運銷的管理機構招商總局、制定認運程序、緝私方案、正雜課標準、納課和交撥課銀的方法、鼓勵商運等。此外,曾氏還在疏銷、輕本、保價、杜私、鹽色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整頓,刪除一些不合理的陳規舊制,革除浮費,減輕淮鹽成本,降低淮鹽價格,提高淮鹽質量,使淮鹽產量、銷量和鹽稅收入都有較大幅度的提升。曾氏采納兩淮鹽運使郭嵩燾的提議,在淮鹽引岸建立督銷局,負責督銷淮鹽,保價、緝私、收解課厘等。以督銷局替代鹽道衙門,原因有四:其一,“各省鹽道均有管轄事宜,勢難分顧”。其二,各省鹽道對兩淮商情不夠了解。其三,“各岸事務設有貽誤,督銷局員即可隨時撤換”[21]。督銷局直接聽命于江督,督轅掌控著督銷局人事和行政,而鹽道對朝廷負責,不利于兩江恢復鹽務。其四,淮鹽課厘與餉源有著緊密的關系,督銷局不僅是一個鹽務管理機構,更是一個為兩江籌措軍餉的機構。

曾國藩雖然大力整頓淮鹽,但他認為,此時規復引岸仍有一定難度,不能操之過急。故而,采納了郭氏漸復引岸和重稅鄰私的建議。戶部非常支持曾氏的做法。這緣于川鹽濟楚,雖然川、楚稅人頗豐,但上繳戶部課稅有限;而歸復淮鹽鄂岸,戶部可獲得更多課稅。

曾國藩乘勢咨商湖廣督撫,加抽川鹽鹽厘,每斤8文;鄂省分3文,兩淮得5文。曾國藩強調鄰鹽入楚,必須遵守引岸規則,領取稅單,否則嚴格追究查辦[22](pp.2327-2328)。另外,襄樊、老河口鹽局對潞鹽加收陸課,每斤2文,以此限制潞ihnu.在楚地銷售[”]。然而,湖北并沒有完全落實曾氏的提案,川鹽成本仍然很輕,依舊紛至沓來。曾氏無奈,只有降低淮鹽厘稅,減輕淮鹽成本,以便疏銷淮鹽。

禁川入楚紛爭。同治五年(1866年),曾國藩回任兩江總督,規復淮鹽引岸再次成為焦點問題。但川鹽行楚根基尤牢,難以動搖。鄂省鹽官“利其榷稅規費,公私津潤,銳意袒護,積重難返”[24](p.437)?;贷}大受其害,厘課短細,日甚一日。曾氏派人到宜昌會同楚省委員共同掣驗,又減收淮鹽厘稅,鹽務仍然不見起色。

同治七年(1868年)十月,在兩江總督職務交接之際,曾氏與馬新貽會銜具奏禁止川鹽行楚,恢復昔年引岸舊制[25](pp.239-242)。朝廷批準了曾、馬的奏文,令四川總督、兩湖督撫商議實施。川督吳棠上奏朝廷川鹽濟楚難以驟停,指出商人難以償還新舊稅羨;京外要需無款可撥;湖北有川鹽引岸,緝私官私難判;開井成本高,封井困難,且失業者甚多[26]。吳棠側重強調禁川復淮對四川餉源和商民利益的嚴重影響,極力維護川鹽在鄂省的利益。湖廣總督李鴻章所奏內容除了涉及川督強調的相關問題外,還關照到多方利益。李鴻章指出,淮鹽與川鹽鹽稅收入相差懸殊,驟停川鹽不僅會對國家財政造成重大損失,也會嚴重影響各方人款。鄂省財賦以鹽厘為大宗,每年坐撥荊州滿營、戶部、內務府、京餉,荊、宜留防水師的款項都來自川鹽課費。此外,甘省協餉、本省軍餉,大半取給于此。就民眾喜好而言,川鹽價格便宜,色味俱佳,百姓樂意食川鹽。李鴻章從財政收入、民眾喜好及食鹽價格質量等方面將川鹽、淮鹽運銷鄂省詳情做了對比,且理由充分,論據確鑿,分析透徹。李鴻章提出折中的辦法,派人在荊州、沙市設局,試行籌辦淮、川鹽二八配銷,漸減漸復[27](pp.500-501)。

此時,曾國藩已調任直隸總督,滇、黔戰事又起。朝廷審時度勢,贊同李鴻章的主張,設局配銷之議開始試行。曾國藩、馬新貽的奏議,雖然沒有達到收復淮鹽引地的目的,但促成了兩江、兩湖、四川達成二八分銷的協議,縮短了邁向目標的距離。李鴻章上奏朝廷二八配銷,實際上做了充分準備。朝廷下旨禁川復淮后,湖廣總督李鴻章多次寫信叮囑川督吳棠,在應對淮鹽規復問題上,兩省要經?;ネㄏ?,向朝廷反復強調不可驟停川鹽[28](p.6)。同時,向江督馬新貽提出川、淮鹽二八分銷的辦法,并說服其接受[28](p.12)。在與四川、兩江總督達成共識后,李鴻章才上奏朝廷反對禁川復淮,建議川淮分成配銷方案。

李鴻章是曾國藩的年侄,又與曾氏有著師生、僚屬關系。李鴻章選擇與川督聯手,而未與曾氏合作,甚至千方百計阻止曾氏禁止川鹽行楚的計劃,根因較為現實。李鴻章非常清楚川鹽厘課對本省承擔京餉、協餉和轄境需款的重要性。湖北所收鹽課、鹽厘,絕大多數用于軍需[27](p.404)。李鴻章除了政績和仕途的考慮之外,餉源充裕的現實需求更為緊迫。致江督馬新貽函中,除強調鄂省軍餉需求之大外,也反映出淮鹽稅厘濟鄂數額與川鹽稅厘巨利簡直無法相比的事實。李鴻章還向馬新貽明示“私心”愿望,待“分所余以供調鄂之淮軍”,兩江再籌劃停止鄂岸川鹽[28](p.7)。他深知川鹽銷鄂,可以保證淮系餉源,鞏固淮系勢力。

川淮妥協分界。同治十年(1871年),曾國藩再任兩江總督,發現淮鹽在設局配銷過程中不及川鹽一成。故而,曾氏請求敕令戶部主持全綱,提出分成分界的辦法,增加淮鹽銷楚數額,限制川鹽行銷楚岸的數量,推行“助淮抑川”計劃。曾氏深知鄂岸在淮鹽引岸中的核心地位,為了使鄂督“分心向淮”,打消時任湖廣總督李瀚章對軍餉供應的顧慮,甚至向清廷提出愿意將淮鹽行楚,安慶糧臺(曾國藩軍營)所得厘銀全數歸湖北使用[29](pp.279-283),足見其禁川復淮的決心和謀略。

曾國藩還與京城官員密切聯系,里應外合。比如,請肅順幕僚高心夔上奏規復淮鹽引岸的折子[24](p.437)。與此同時,曾氏還向各方征求意見,籌劃川淮分銷新彰[24](pp.512-534)。

收復淮鹽引岸需多方相助,特別需要時任湖廣總督李瀚章助其一臂之力。曾國藩向李鴻章表達了此意,李鴻章函稱:“筱兄過謁,未知如何商計,但求于公家所人無損,未必能盡饜淮商之心?!盵28](p.219)李鴻章的回復暗示本人及李瀚章不贊成禁川堵淮,未必合曾氏和淮商的心意,為事后發展埋下了伏筆。李瀚章到金陵,曾國藩當面囑托他竭力助淮,并許諾恢復太平天國戰爭前向兩湖官員交解匣費、岸費的舊規。曾國藩想通過賄賂官員們的辦法,減少復淮阻力。關于李、曾二人在金陵商討淮鹽規復的情形,曾氏描述:“國藩與之熟商,為淮商請命,丐其竭力扶助,筱意似已許可。尚齋函來,言筱帥商及此事,意頗殷勤?!盵24](p.535)李鴻章的論述則與曾氏不同,其言:“家兄昨過金陵,力為辯論,似尚未能豁然?!盵28](p.227)可知,李瀚章與曾國藩在禁川復淮的問題上仍存在分歧。

此后,曾國藩與李瀚章不斷溝通,酌定界限,“以武、漢、黃等屬引地還之淮南,而以上游荊、宜、德等府劃歸川引”[28](p.294),劃定引界較分成配銷更有利淮鹽在鄂岸的銷售。不過,二人在鹽價、分成、鹽規等事宜上又各執一端??梢娫诖ɑ捶纸玟N鹽問題上李瀚章雖然做出讓步,但未完全如曾氏所愿。

同治十一年(1872年),兩江總督曾國藩會同湖廣總督李瀚章、四川總督吳棠、署湖南巡撫王文韶達成協議,在“川私侵淮之地”暫分疆界行銷川、淮鹽[30]。待云南、貴州戰事結束,四川歸還淮南引地。這一方案最終得到清政府的同意,川、淮分界銷鹽開始啟動。

曾國藩三任兩江總督,為收復淮鹽鄂岸費盡心思,并為之奔波、斡旋。從建立湘軍開始,軍費問題一直困擾湘軍。尤其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戰事的擴展,湘軍不斷壯大,軍費需求也來越多。抽收鹽厘助餉成為不可缺少的一大餉源,如果淮鹽能夠暢銷無阻,課厘勢必迅速增多。這對餉項支細、如饑似渴的湘軍大有裨益。因此,曾國藩格外重視收復淮鹽引岸。

四、結語

太平天國戰爭給淮鹽鄂岸造成了巨大損失,戰爭破壞、軍費籌濟、民食問題、人脈交誼、舊制新規、治理政策、治理主體等都影響著淮鹽鄂岸制度的解構與重構。其中,戰時籌餉極大地影響著淮鹽鄂岸制度的“致亂”走向,解構舊制成為必然趨勢。由于戰時軍餉匱乏,朝廷治國方針不得不著眼現實,皇帝和中樞大臣被迫大力倡導權宜籌餉。戰時督撫和將帥籌餉主要有三個途徑,即奏請朝廷撥解、直接咨商鄰省協濟和自己就地籌餉。前兩種籌餉途徑變數較大,不夠可靠。相對而言,就地籌餉更現實,更便于操作。鹽課是清廷和外省的重要財源,食鹽又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日常必備品。軍需、民食乃國之大事,事關國家興衰。為此,朝廷打破藩籬,權宜籌餉,鄂岸督撫采取了以鹽籌餉的舉措。先是推出借運鄰鹽的方案,其運量小,成本重,銷量不敵私鹽。加之,各省鹽業又各自為政,畛域分明,地方督撫本位主義思想嚴重,不愿密切配合,因此借銷鄰鹽事倍功半,既曲折、艱難,而效果又不盡如人意。有鑒于此,湖廣總督和朝廷決定化私為官,將謀求個人利益、外省利益和朝廷利益的統一。結果,湖北鹽稅一改頹勢,數量大增,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淮鹽缺銷的損失。以鹽籌餉的方案雖然可以擴充作戰餉源,彌補朝廷撥解不足,但卻使淮鹽鄂岸制度一步步被解構、變異,清廷和兩江總督將來規復舊制的難度也在逐漸增加。

咸同淮鹽鄂岸制度戰后必然需要重構,其“治亂”主體是朝廷和外省督撫。清廷“治亂”方式主要表現在大方針的制定、宣傳、動員上;其次是監管、協調和落實上,監管在川鹽濟楚期間存在嚴重缺失問題,省與省各自為政,督撫權限陡然增大。由咸豐朝戰時截留本省錢財供應軍需、權宜籌餉開始,中央財權下移。地方督撫財權與政權合一,權力和勢力越來越大,清廷對督撫的管控力度逐漸降低,致使外省政治格局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同治年間規復矛盾日趨激烈,突出地表現出固守畛域利益,既彼此扦格爭執,形成一定程度疏離朝廷的散權形態,也在一定程度上牽制了清廷的決策。

淮鹽鄂岸未能完全規復,與總督具有雙重職任也有一定的關系,曾國藩與李鴻章都身兼兩職,既是總督又是統兵將領。統兵者與省財政高度結合,總督集軍、政、財權于一身,處事時必然要考慮本人政績、私人交誼、軍隊籌餉和本省財政收支等問題,這使淮鹽舊制重構過程更為復雜。李鴻章和李瀚章雖然與曾國藩交情深厚,但仍視國家大政方針、湖北財政現實狀況和自身利益行事。李鴻章調任湖廣總督后,并不在湖北理政,這一時期,李鴻章活動重點是在前線剿捻。隨后,清廷在湖廣督撫的人事安排上,有意令李瀚章為湖廣總督、郭柏蔭為湖北巡撫,李瀚章為其乃兄,郭柏蔭又屬其部下,為前線淮軍籌餉義不容辭,這就形成了一股強大的對外勢力。湖廣總督聯手四川總督,想方設法阻止兩江規復淮鹽引岸,甚至抵制朝廷旨令,有意拖延禁川復淮的時間,實權成了他們排異利己、損外益內的有力武器。這種特殊集合體的形成,勢必會使咸同戰時國家治理政策和各種制度的走勢變數更難預計,必將演成波譎云詭之變局,歷史演進的“密鑰”更應從其中尋覓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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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咸豐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徐澤醇.奏為淮南鹽路阻滯川鹽暢銷請因時制宜增加引張以濟民食并杜私販等事[B].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折.檔案號03-4386-045.

[17]中華書局編輯部編.叢書集成初編:第774冊[M].北京:中華書局,1991.

[18]咸豐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官文.奏為查明湖北荊宜二局抽收川鹽課銀數目事[B].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折.檔案號03-4389-030.

[19]沈云龍.近代中國史料叢刊正編:第532號[M].臺北:文海出版社,1970.

[20]洪均.論咸豐年間湖北鹽政[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2).

[21]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張之洞.奏為遵旨查明兩淮督銷局礙難裁并情形并力籌蹲節整頓辦法責成運司考核事[B].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折.檔案號03-6470-005.

[22]沈云龍.近代中國史料叢刊正編:第52號[M].臺北:文海出版社,1967.

[23]同治四年八月初二日官文.奏報湖北省行銷潞鹽于正課之外加抽錢文事[B].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折.檔案號03-4882-080.

[24]湖湘文庫編輯委員會.曾國藩全集:第31冊[M].長沙:岳麓書社,2011.

[25]湖湘文庫編輯委員會.曾國藩全集:第10冊[M].長沙:岳麓書社,2011.

[26]同治八年十月初九日吳棠.奏為川鹽行楚未能遽停并井灶難以封禁等情形事[B].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折.檔案號03-4886-049.

[27]顧廷龍,戴逸.李鴻章全集:第3冊[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28]顧廷龍,戴逸.李鴻章全集:第30冊[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29]湖湘文庫編輯委員會.曾國藩全集:第12冊[M].長沙:岳麓書社,2011.

[30]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曾國藩、李瀚章.奏為會商楚岸淮南引地暫與川鹽分界行銷事[B].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副奏折.檔案號03-488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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