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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如何完善我國高校學位撤銷制度

2019-01-20 17:50季禹含
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9年7期
關鍵詞:撤銷權不端學位

孫 剛,季禹含

(黑龍江大學,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

“翟天臨博士學位注水”事件,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討論。然而,以何種程序撤銷其博士的學位,卻成為了行政法學界關注的焦點。北京電影學院決定撤銷翟天臨博士學位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可是其行為的作出卻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不符。正如“北京大學與于艷茹撤銷博士學位決定糾紛上訴案”裁判文書描述的那樣,“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準”,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規范中均有明確的程序性規定。通過“翟天臨案”再次引發了對我國高校學位撤銷制度以及正當程序原則的思考,期待通過對高校學位撤銷權性質的認定、我國高校學位撤銷制度發展現狀的研究,嘗試性提出完善我國高校學位撤銷制度的建議。

一、高校學位撤銷權性質之認定

(一)學位撤銷行為之性質

高校畢業證明及學位證書的取得在我國行政法中可以被認定為一種行政許可,這是對被授予學位證書人的專業技能及專業資格素質之行政認可。被授予人獲得某一或者某一類專業資格證書表明是資格授予人,即取得資格授予權的各高校對其學術成果或者學術水平達到標準水平的高度確認性評價。取得學術資格授予權的各高校在行政法中具有授權性行政主體資格的地位,其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對達到畢業要求或者學術水平要求的相對人授予學位以證明該相對人已經得到國家認可之標準。因此,各類高校授予被授予人學位證明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是一種具體行為?;诖?,各類高校授予被授予人學位以及撤銷被授予人學位的行為具有可訴性,該類案件即可被納入我國法院司法管轄范圍之內,被撤銷學位的相對人對高校撤銷其學位證明的行為不服即可通過法定程序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訴尋求法律保護和賠償救濟,相關高校學院以及行政相對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相關部門的審查和裁判。

高校學位撤銷權在行政法領域內實質上是一種撤銷權即撤銷行政許可之行為,雖然其并非是行政處罰,但是這并不影響該權力的可訴性,只是與行政處罰權所適用的行政法程序和條文不同。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撤銷權是行政許可權還是行政處罰權時存在大量的錯誤做法。對其歸屬于何種行政權只需對該行為的性質進行分析,高校學位撤銷權存在的價值在于各類高校在評審被授予學位人科研成果與學術論文時,由于沒有及時發現被授予人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或者其他學術不端行為而錯誤授予其相關資格和證明,在接到相關舉報人舉報或在后期高校最終評定相關資格審查過程中發現其錯誤授予行為對被授予人撤回學位的做法,該撤回行為的做法本質上是在糾正自己的錯誤,而并非對學位造假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一種處罰行為。

(二)學位撤銷主體之認定

何種主體享有高校學位的撤銷權,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按照行政法的相關規定,真正享有學位撤銷權的主體應該屬于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而并非院系評定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明確規定:“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履行的職責之一就是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但在現實案例中,很多高校做法值得商榷,導致對學位是否應當被撤銷出現烏龍式矛盾。例如在“于艷茹訴北京大學撤銷博士學位”一案中,就出現了評定委員會評定結果相互沖突的現象,在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分學位委員會對是否應當對于艷茹撤銷博士學位的投票中,在13人的評定人員中,有7位評審員認定其學術論文未達到被撤銷的程度,不應當被學校撤銷博士學位,而只是不應當對其頒發學術獎勵,其中5人表決認為應當撤銷其博士學位,剩余的1人表示棄權。但是,此表決結果卻被校方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全票通過撤銷其博士學位的表決結果所推翻,此類沖突事件如于艷茹一案并非個例。該類事件的出現,暴露了我國在高校學位撤銷權的主體界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問題。究竟是以學位分評定委員會還是以校方評定委員會表決結果為準?應當在實踐中盡早明確并充分發揮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作用,做出最具權威性的結果。

二、我國高校學位撤銷制度發展的現狀

(一)相關法律及制度亟需健全

我國有關高校學位撤銷制度的文件和條例較少并未形成系統的學位撤銷制度體系,因此在面臨學術不端行為案件的處理時很難找到完全符合的相關條文,無法做到一一對應?,F階段,我國對于解決高校學位撤銷糾紛的主要文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為主要依據,其余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除此之外,我國各地區還存在一些具有差異化的零星文件,除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外,在某些相關案件中,學位撤銷制度上下位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抵觸也時有發生,不同立法主體制定的標準不同,很容易導致條文之間上位規范與下位規范不一致的情況。同時,許多高校自創規則作為評價學生是否能夠畢業的標準,可卻并無明確的制度加以規范。

(二)學位撤銷缺乏明確標準

“于艷茹案”和“劉燕文案”之所以出現院系分學位委員會與校方學位委員會投票結果不一致的情形,其主要是因為兩個評定委員會在評審學位是否存在不端行為時所依據的標準不同。在上述列舉的各類文件中,對學位撤銷標準并未給出明確的規定,其制定的內容過于寬泛,以至于不同專家對其做出的解釋不同,最終由于實際應用性不強導致同一案件出現不同的評定意見,影響了高校學位委員會評定結果權威性的同時也損害了學位被授予人的相關合法權益。除此之外,隨著科研水平的不斷發展,對各類學位申請人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一旦相關制度規定的標準不明確,將會賦予各類高校較大的學位評定與撤銷解釋權,不利于對學位申請人相關權利的保障。

(三)學位撤銷缺乏嚴格程序

正當程序原則的要義在于,做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行為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準?;诖?,保證學位被授予人被告知的權利應當被充分保護,但在各高校實際操作中卻往往忽視程序價值而獨斷地做出決定。在“于艷茹”一案中,針對其博士學位被撤銷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僅由調查小組約談過一次于艷茹,約談的內容也僅涉及《運動》一文是否涉嫌抄襲的問題。除此之外,北京大學并沒有進行相應的提示,因此北京大學的約談,不足以認定已履行正當程序。同時,北京大學也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無法進行充分的答辯,最終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北京大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中對學位撤銷并未做出具體規定,在判定學位是否應當被撤銷的問題中,很多高校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個別評審人員也具有較大的異端性,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做法,并未將撤銷學位的案件完全歸置于法律程序的框架之內。

(四)學位撤銷缺乏相應司法救濟

現階段,我國高校學位撤銷制度在救濟措施方面存在許多短板之處,對于被撤銷人學位被撤銷后,被撤銷人申訴、復議等各項司法救濟措施并未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被撤銷人一旦被決定撤銷學位將很難尋求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同時,由于現行法律的缺失,對于相關當事人被撤銷學位后是否可以繼續獲得相關學位,現行法律制度中也并未給出具體規定。缺乏此類司法救濟,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將難以保障。除此之外,我國現階段高校學位撤銷的申訴制度仍然存在很多漏洞之處,一旦相關當事人被侵犯合法權益,適用何種申訴程序、具體引用何種法條規范將是阻礙相關當事人尋求救濟的難題。相關申訴程序的時效模糊不清,以致相關當事人何時進行申訴、何時失去時效利益也成為不確定的因素。

三、如何完善我國高校學位撤銷制度

(一)充分保護相關當事人之學術成果

高校學位撤銷權力的行使是國家在對學術不端或學術造假行為所做出的行政措施,其權力的行使應當嚴格符合法定程序,其并不是賦予各類高校的獨裁權力。學術不端案件近年來頻出,為了杜絕此類不良學習風氣,很多高校采取了“從重從快”的措施,雖然該種做法可以促使相關當事人充分尊重他人知識成果,增強自己理論研究的學術水平,但該種做法其實并不可取。在評定相關當事人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時,學校評定委員會應當找到充分的理由和依據,而不是簡單地將該學術成果一票否決,應當充分保障學生的勞動成果。

高校作為培育人才之港灣,應當始終以“教育”為最終目標,在對待輕微的學術不端行為時,應當盡量展示出教育機構應有的包容性和引導性,而并不是直接“從重從快”,否定相關當事人的學術能力。同時,高校不能因為回避社會輿論而簡單地以犧牲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代價,學校應當嚴格落實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學術規范的要求,充分尊重和保障相關當事人的知識產權和主體地位,不能隨意侵犯相關當事人的應有權益。

(二)嚴格明確高校學位撤銷評定之標準

我國之所以會出現“于艷茹案”等案件,學院分評定委員會與校方評定委員會得出相反的表決結果是因為兩個評定委員會依據不同的評定依據進行表決得出的結論,但是根據我國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評定委員會應履行的職責之一是“作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可以明確得出學院分評定委員會并沒有可以做出撤銷高校學位的權力,但是能否保證校方所依據的標準一定比院系依據的標準更具權威性和說服力便不得而知,因此校方評定委員會認定為高校學位撤銷主體只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

若想真正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我國必須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為高校學位撤銷制度制定明確的評定標準。對此,筆者建議:首先,應當出臺相應法律規范解決以下相關對“學術不端”等詞匯做出明確解釋,究竟何種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造假”或者“不端”,不同程度的學術不端行為是否在處置上應當有所不同,以及具體處置方式應當如何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其次,在我國高校學位撤銷的相關制度中對于學術不端行為嚴重程度的標準也比較模糊,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制定機關根據統一標準進行細化;再次,一旦學位申請人被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人被撤銷學位后,應當根據其學術不端的嚴重程度規定該行為人在何種期限內可以重新申請同一學位,實踐中做法是一旦發現學術不端行為則完全否定該學術不端行為人的所有成果,并且不允許其繼續申請該學位,這點與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的教育理念相悖;最后,對于已經獲得更高學位的學術不端行為人不應當直接撤銷其現有的學位,應當給予其一定期限對于其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階段相關補交學術成果并進行嚴格審核,對于可以順利通過的則不予撤銷該階段之學位而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規定高校學位撤銷制度的撤銷失效,對于已過撤銷時效的學術不端行為,則不予追究其相關行政責任。

(三)制定嚴格的高校學位撤銷和救濟程序

學位對學位申請人來說至關重要,學位撤銷的權利主體為評定委員會,其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積極履行勤勉的義務,在作出是否撤銷的結果之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程序進行審核,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審查其是否達到該標準,不能做出隨意性的判斷,所有結果的作出都必須建立在誠信體系之上。對于學位被撤銷人而言,應當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在面臨相關利益被侵犯時,應當尋求有效的救濟途徑。

首先,制定嚴格的學位授予程序,從源頭上杜絕學術不端案件的發生,增加相關考核流程,使學術成果更具權威性,同時依據相關制度組建審核小組并建立專門的監督小組對審核小組的工作加以監督,對于未能通過學位申請的相關人規定相關期間給予改正;其次,應當完善我國的申訴制度,制定明確的程序,設立專門的高校學位撤銷申訴辦公室,接待各類相關案件,簡化相關人申訴步驟,減少被撤銷人申訴的障礙,在其相關利益被損害后可以及時尋求有效的維權途徑;再次,給予被撤銷學位人充分的辯論權,學位被撤銷人與整個學術界相比仍處于劣勢地位,只有給予其充分的抗辯權,才能明確其學術成果是否應當歸屬于自己,不能因為評定委員會的武斷表決就否定相關當事人的努力成果;最后,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應當完善高校學位撤銷的救濟程序,在學位被撤銷,相關當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被侵犯時,可以通過有效的救濟途徑尋求幫助,增設相關當事人尋求救濟的途徑,并建立有效的責任賠償制度,對于被錯認為學術不端行為的當事人采取賠禮道歉、消除社會影響、進行國家賠償等程序,充分保障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近年來,有關高校學位授予與撤銷的問題一直是我國司法領域內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坝谄G茹案”的判決結果讓很多人大跌眼鏡。在抄襲行為幾近“人贓俱獲”的情形下,法院仍作出有利于于艷茹的判決,在社會公眾看來,這就是對一個“抄襲者”的保護。

可是,合理的告知,充分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明確作出該決定的目的及理由等,乃是行政法律體系必須依法履行的保障義務,屬于法治社會基本的內涵和要求。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說,“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在高校學位撤銷案件中,正義有時并不是我們想象的樣子。

對于中國行政法治來說,“于艷茹案”堪稱一個里程碑。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重申并堅持了正當程序原則,彰顯了“程序正義”;被寫入法院判詞中的正當程序原則,較之法理、學理,更富有實踐的張力。希望通過此類案件推動我國高校學位撤銷制度的完善,乃至于推動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進程,及時彌補法律體系中的漏洞,讓砥礪前行的中國行政法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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