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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環境法治四十年:回顧與展望

2019-01-26 15:01
政法學刊 2019年5期
關鍵詞:廣東省廣東環境保護

馬 波

(廣東石油化工學院 文法學院,廣東 茂名 525000)

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周年(1978-2018),在經濟、社會及生態文明建設等多個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揭開了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偉大歷史之幕。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召開,明確提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要求“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018年5月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在北京召開,會上系統、完整地提出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并強調“生態環境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梢哉f,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生態文明思想的指引下,中國的環境法治建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囿于篇幅,本文僅以廣東環境法治建設四十年(1978-2018)作為一個分析樣本,以點帶面“透視”廣東改革開放發展歷程所取得的偉大成就。

一、廣東環境法治建設四十年回顧

廣東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經國家統計局核定,2017年全省實現地區生產總值8.98萬億元,連續29年居全國首位,外貿進出口總額6.82萬億元,連續30年居全國首位。作為經濟總量大省,廣東的環境保護工作也并沒有“拖后腿”,呈現整體向好的趨勢。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例行新聞發布會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廣東省在經濟保持7.5%的增速下,全省環境質量總體平穩。2018年1-5月,廣東省環境質量總體水平保持穩定。城市空氣質量良好,除PM2.5外,其余五項污染物評價濃度均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城市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為100%,主要江河水質總體穩定,局部水域水質有所下降?!雹佟?017年上半年廣東省環境質量狀況》數據??梢哉f,廣東在取得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保護工作也齊頭并進。筆者認為,廣東環境保護成績的取得與環境法治的建設密切相關,和諧社會的基礎是法治,難以想象一個沒有法治保障的社會如何才能實現和諧的目標。同時,和諧社會也是一個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社會,強調自然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要實現生態文明、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借助于生態法治手段。

(一)環境法治立法成就回顧

廣東省人大及省政府非常重視生態環境資源的立法保護,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有關生態環境資源的法律規定無論是在數量上與質量上都取得了較為矚目的成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第二條的界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比绻凑铡董h境保護法》對于“環境”的界定,根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自1978年至2018年廣東省出臺的相關環境立法(條例、規定、辦法)約有90余部(不含地級市環境保護立法)。綜合性的環境立法有諸如《廣東省氣象臺站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1983)、《廣東省環境保護目標任期責任制試行辦法》(1991)、《廣東省核電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1996)、《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03)、《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2010)、《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等;涉及到自然資源(土地、森林、河流、灘涂等)的環境立法有諸如《廣東省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暫行條例》(1986)、《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1995)、《廣東省封山育林條例》(2008)、《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2014)、《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7)、《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2019)等;涉及到自然保護(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等)的環境立法有諸如《廣東省海龜資源保護辦法》(1988)、《廣東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1990)、《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1993)、《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2009)、《廣東省惠東海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13)、《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17);涉及到污染防治的環境立法有諸如《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00)、《廣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2001)、《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2009);涉及到城市與鄉村方面的環境立法有諸如《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1993)、《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4)、《廣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1998)、《廣東省開平碉樓保護管理規定》(2002)、《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2013)、《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2015)等;涉及到有關國家環境立法實施辦法的立法有諸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199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8)等。

此外,自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改后,廣東省先后分三批確定了17個市的地方立法權,各地級市人大先后出臺了多部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地方立法,諸如,《茂名市高州水庫水質保護條例》(2016)、《云浮市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6)、《湛江市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條例》(2016)、《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2016)、《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6)、《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2016)、《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2017)、《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2017)、《潮州市韓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2017)、《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2017)、《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2017)、《東莞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2018)、《茂名市露天礦生態公園保護管理條例》(2018)、《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9)等地方法規。

(二)環境法治司法成就考察

環境司法體系在環境法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是行政權力壟斷環境事務治理權遭遇局部失靈后的‘技術補丁’,承擔維護社會正義的重要責任?!盵1]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提出“要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是回應人民群眾環境資源司法新期待,維護人民群眾環境資源權益的必然要求?!?014年7月,為更好的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當前,我國關于環境司法方面的相關規定并不是很多,主要集中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環境公益訴訟以及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等若干方面。諸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范(試行)》(2017)、最高人民檢察院、環保部、公安部聯合出臺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20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18)等相關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廣東環境司法審判也加強了對于環境司法審判工作頂層設計的構建。2014年12月廣東高院與省檢察院、省環保廳、省公安廳聯合出臺《關于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建立聯動機制,開展依法審判。2016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審理環境合同、高度危險責任糾紛等其他民事案件。同時,廣東省高院印發了《關于部分環境類民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的通知》,“決定由廣州、茂名、清遠、潮州四個中級法院,集中管轄珠三角、粵西、粵北、粵東四個生態區域板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標的較大的跨區域民事私益訴訟一審案件,并由各自指定的四個基層法院,集中管轄上述四個生態區域板塊標的較小的跨區域環境類民事糾紛?!?016年6月,廣東高院下發了《關于加強環境資源審判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意見》,從依法履職發揮職能作用、創新機制開展特色審判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全面加強廣東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而從有關的環境司法審判案件數量來看,廣東環境司法審判工作也走在了全國前列。根據2018年1月24日廣東法院發布的有關服務綠色發展十大典型案例提供的數據顯示,“五年來(2013-2017),廣東省法院系統共審理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民事一審案件6.1萬件,同比上升57.6%?!?/p>

二、廣東環境法治的困境與原因

毫無疑問,廣東環境法治四十年在立法與司法等方面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但是我們也同樣需要正視存在的問題。哈耶克將法律區分為主要表現為外部規則的公法與主要表現為內部規則的私法,并分別與“理性建構社會秩序”和“自發生成社會秩序”相映襯。借用哈耶克分析問題的理論模型,同時也為更好的對廣東環境法治的困境與原因進行更加細致的劃分,筆者也擬從外生困境與內生困境兩個視域維度對廣東區域環境法治的存在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一)外生困境與原因分析

2001年4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通知》(簡稱《通知》)提出,盡管廣東省生態環境建設對于經濟社會的良性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支撐作用,但生態環境的許多方面仍然存在著惡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第一,部分地區水質性缺水與水源性缺水問題突出;第二,森林生態系統依然脆弱,森林生態系統效能低;第三,農業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第四,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制度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第五,近海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紅樹林、珊瑚礁及河口濕地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痹谶@些存在的問題之中,《通知》所關注的法治問題主要是執法問題,認為執法力度不夠是導致廣東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之一?!锻ㄖ诽岢鼋鉀Q問題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生態環境建設的投入保障機制、建立生態環境建設的組織協調機制和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的區域合作與國際交流等。其中,“2016年9月,《廣東省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簡稱《規劃》)正式發布,《規劃》認為,“十二五”期間全省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的同時,環境質量明顯改善,而法治建設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時提出,“十三五”期間,“要進一步完善環境法律法規,鼓勵地市推進地方環境立法?!憋@然,《規劃》所關注的主要是立法問題,認為廣東生態環境得到改善主要應歸因于立法取得的成就,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加快制訂《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研究修訂《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p>

通過對《通知》與《規劃》等文件背后的認知邏輯進行梳理,我們似乎可以理出一個基本思路,即廣東生態環境質量惡化或好轉與環境立法和執法的不足(充足)具有正向關系。當環境立法供給不足,環境執法不嚴時,生態環境質量多呈現出惡化的趨勢;當環境立法供給充足,環境執法嚴格時,生態環境質量多呈現出好轉的趨勢。不可否認,環境質量改善與否與環境法治之間存在著內在的邏輯關系,生態環境質量的好壞與環境立法的多寡以及環境執法的嚴格與否有著密切的關聯。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論斷還沒有觸及問題的內核,而只是問題的表征,或者說,這只是“淺層環境法治”而不是“深層環境法治”。有學者認為,環境法律的完備與否固然重要,會受到諸多內生與外生變量的影響,“因此,僅從環境法的完備與否來解釋我國環境治理的正當性和成效并不能令人滿意?!盵2]故此,筆者認為,由于環境法治實踐不可避免的受到多重變量的影響,環境立法、執法、司法等法治要素運行之中遇到的障礙只能歸因于環境法治的外生困境,還有待于從更為廣闊的視角,找尋環境法治的內生困境,進而提出應因之道。

(二)內生困境與原因分析

環境法治的內生困境,重點關注的環境法治生態系統建構要素缺失的問題,更多的是基于系統的、綜合的視角對廣東環境法治存在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向度進行診斷,而并不僅僅局限于立法、執法或者環境法律等法治要素完備與否的淺層次原因向度進行解析?!爱斍爸袊h境問題的嚴峻程度和對環境法治的需求,也表明了中國內生環境法的歷史與社會基礎才剛剛成熟。從這個角度看,環境保護和依法治國都同時正好處在從外生型向內生型的關鍵轉型中?!盵3]筆者認為,過去我國環境保護不利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就是“按照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認知邏輯去抓藥方,而沒有基于生態系統的整體觀念進行資源整合與環境治理,距離“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的訴求還有較大差距。這種思路映襯到環境法治實踐之中則體現為環境立法、執法、司法以及守法之間的相互脫節,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環境法治框架體系”,出現了諸如汪勁博士所稱的“環境立法無大用”“環境執法戴著鐐銬跳舞”“環境司法不堪重負”[4]以及杜輝博士所言的以“權法矛盾”“不出事邏輯”“環境法律的地方性變通”等為表征的“環境法治困境”。筆者認為,環境治理與環境法治之間存在密切關聯,環境治理涉及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環節,對于環境治理之中存在問題的“診斷”建議,對解決“環境法治困境”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有學者認為,環境治理應以生態系統要素和社會系統要素為建構要素,“在生態系統要素層面,應強調生態鏈環的平衡性,環境治理要概觀整個生態系統,追求各個系統層的協同共進;在社會系統要素層面,應強調人們與其所處的生態系統的關聯性,各個層面的決策制定與行動均需嵌入生態環境要素?!盵5]如果我們從國家層面出臺的生態保護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反證該論點的合理性,是可以得出明確結論的?!董h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痹摋l款主要涉及到“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自然遺跡、人文遺跡”的重點保護。如果說對于“自然遺跡、人文遺跡的重點保護”體現了對社會系統要素的關注,那么,對于“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的保護”則彰顯了對于生態系統要素的關注?!度珖鷳B保護“十三五”規劃綱要》(2016)提出,“要把生態系統整體保護作為基本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統保護的要求,陸海統籌、上下聯動,打破要素、區域界限,對各類生態系統實施統一保護和監管,增強生態保護的系統性、協同性?!薄稄V東省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2016)提出,“全面踐行‘兩山論’,深化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改革,激發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內生動力,逐步建立系統完善、適應生態文明建設的環境保護制度體系?!笨梢哉f,無論是國家層面的生態保護“十三五”規劃,還是廣東省的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都強調了環境治理整體性與系統性的重要性,都對環境治理的生態系統要素與社會系統要素給予了重點關注。

如果沿著環境治理以生態系統和社會系統要素為建構要素的邏輯思路,可以對環境法治的社會系統建構與生態系統建構進行進一步的討論,構建適合廣東區域性、乃至國家層面的“系統性環境法治體系”,進而提出解決“環境法治困境”的可能方案。對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已經指明了方向。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首次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強調法治的系統性與體系化,進而形成系統的法律規范、法治實施、法治監督、法治保障和黨內法規邏輯體系。筆者認為,對于環境法治而言,環境法律規范體系、環境法治實施體系、環境法治監督體系以及環境法治保障體系,還僅僅是對社會系統要素建構的關注?!拔覀兊沫h境法治建設還處在被技術數據牽著鼻子走的蹣跚之中,還沒有做好迎接‘生態化’轉變的生態文明時代到來的準備?!盵6]在當下的中國,這顯然是不夠的,環境法治還需要嵌入對于生態系統要素的關注。那么如何實現環境法治對于生態系統要素的關注呢?筆者認為,有必要在環境法治體系中注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 IEM)理念,實現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法治化。蔡守秋教授認為,綜合生態系統管理主要指涉的是一種生態理念與管理戰略,“它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的各組成成分,綜合考慮經濟、社會、自然(包括環境、資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價值?!盵7]對此,許多國家的環境立法、環境執法之中都有明確規定。例如,墨西哥1988年制定的《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生態系統代表了社會財富,生活和國家生產的能力建立的基礎。國家必須以能夠保證生產力得到優化和持續且符合平衡性和完整性的方式利用生態系統及其要素?!比鸬?987年制定的《自然資源管理法》,也是一部體現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環境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我國201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憋@然,該條的規定也彰顯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理念。同時,筆者認為,“社會系統建構”與“生態系統建構”兩者之間應該是交互與融合的,環境法治既應包含社會系統建構要素(環境法律規范體系、環境法治實施體系、環境法治監督體系以及環境法治保障體系),也應包括生態系統建構要素(體現環境優先的價值取向、注入生態系統方法和綜合生態系統管理要求、塑造環境法律的生態化)。兩者都不可或缺,否則無法形成系統性環境保護法治框架體系的閉環結構。

三、粵港澳大灣區背景下廣東環境法治的展望

改革開放四十年,廣東作為改革開放的“窗口”,無論是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若干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環境法治建設亦成績斐然。筆者基于法治實踐梳理廣東環境法治的困境與原因,顯然并不是要否定改革放開所取得的成績,而是要直面廣東乃至國家層面環境法治的困境與問題,以問題為導向,走出認識的誤區,進一步堅定廣東改革開放的信心?;浉郯拇鬄硡^建設作為一項國家戰略,必將對新時代廣東改革開放帶來重要的影響。因此,筆者擬結合廣東改革開放的新征程,新思路、新要求,對環境法治的發展趨勢進行展望。

(一)環境法治的理念更新

法治轉型的底色從來都是社會轉型,沒有社會轉型的變革法治轉型也無從談起。反之亦然,法治轉型也深刻的影響著社會轉型的進度,對社會轉型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在中國社會轉型(經濟與政治體制轉型、社會結構變動、社會形態變遷)的大背景下,廣東法治建設既面臨著諸多困境,也充滿著生機活力。隨著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轉型的到來,環境法治的理念也悄然發生著變化。筆者認為,環境法治的理念更新與環境法的代際更替之間密切相關,環境法的代際更替會對環境法治理念更新產生重要的影響。所謂環境法的代際更替,主要是以環境法的產生機理、價值理念、制度哲學以及功能進化等為視角,對環境法的發展歷程所進行的一種類型化的學術歸納,也就是所謂的環境法的劃代問題。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教授Koh Kheng-Lian提出了“第一代環境法”與“第二代環境法”的斷代問題,提出“第一代環境法”主要立基于應對工業化與城市化帶來的環境問題的法治應對,而“第二代環境法”則是亞太各國根據環境問題的不同屬性加以更新完善而形成的環境法治。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環境法委員會主席Nicholas A.Robinson認為,在全球氣候變化和地球環境質量下降的背景下,第二代環境法的內容與模式都將發生重要的變化,這些變化主要體現為,“基本價值觀與倫理觀的變化、法律應體現自然規律、強化可持續發展的研究、尊重不同的文化與普遍的環境準則等七個方面?!盵8]38盡管環境法的代際更替更多的是一種類型化的學術歸納,但環境法的代際更替研究卻主要關注的是環境法治的核心問題,某種程度而言,既是一種“價值判斷”,也是一種“事實判斷”,因此,必須予以重視。

有學者認為,廣東地處泛珠三角地區中心,“法治建設應當重點考慮廣東自貿區以CEPA先行先試區、深珠經濟特區、海洋強省、高科經濟等方面建設的特別需要,充分發揮廣東在改革開放高地、珠三角樞紐、海洋大省等方面的優勢?!盵9]筆者認為,盡管廣東的環境質量在全國情況較好,但事實上也不容樂觀。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2016年廣東環境質量指數排名全國第十五位,綠色發展指數全國排名第十三位。隨著粵港澳大灣區上升為國家戰略,廣東特殊的地理位置也形成了區域環境保護的特殊要求,日益呈現出環境治理的地方性生態系統屬性,對于環境法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引領下,廣東環境法治在具有國家法治共性面向的基礎上又彰顯出一定的個性面向。2017年7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在香港簽訂了《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明確提出,“要著眼于城市群可持續發展,強化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設運營模式,有效提升城市群品質?!钡豢煞裾J,粵港澳大灣區環境法治建設也面臨著巨大挑戰,“灣區內部各城市之間的文化差異、制度沖突、法治失衡、行政分割等痛點使得法治難以形成外溢效應,粵港澳大灣區形成了一種差序法治發展的格局?!盵10]此外,廣東既有的環境法律體系存在明顯的結構性缺陷,無法適應生態文明建設對環境法治的時代訴求?!皟鹊噩F行的環境法律體系的缺陷在于未能從生態系統整體性的理念出發構建環境保護的基本法,亦未能按照生態系統綜合管理的方法構建起系統的法律制度之網?!盵11]筆者認為,中國環境法的代際更替,主要考量的是生態系統模式的重要價值,主要關注的是中國環境法治的特有問題。環境法的代際更替傳導到環境法治之中,主要體現的則是環境法治的理念更新。換句話說,就是需要在環境法治中要注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生態安全觀,彰顯生態文明的時代訴求。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也強調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重要性,提出要“加快構建以生態文化體系、生態經濟體系、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和生態安全體系為核心的生態文明治理體系?!惫蚀?,為更好的應對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建設中的環境法律沖突與合作,以法治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的環境治理。筆者認為,廣東環境法治的理念也應該按照“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訴求進行理念更新,實現環境法治的“再升級”。

(二)環境法治的實踐轉向

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始終堅持認識過程的兩次飛躍,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是一次飛躍,從理性認識返回到實踐又是另一次飛躍,第二次飛躍則更加重要。如果說對于環境法治的理念升級認識是第一次飛躍,那么環境法治的實踐轉向認識就可以視為第二次飛躍,顯然,環境法治的實踐邏輯才是國家法治建設的最終歸宿。筆者認為,在社會轉型之中,不但環境法治理念需要進行更新,而且環境法治的實踐方式也要完成轉向?!胺ㄖ伪举|上是一項社會實踐活動,因此必須在實踐中尋找最終的科學答案。法治的每項具體內容,一旦放到實踐中去,其特殊性、差異性及多樣性都將凸顯出來?!盵12]之所以要完成環境法治的實踐轉向,一方面“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實踐也是檢驗環境法治是否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標準;另一方面,新時代的環境問題具有不同以往的新特質,呼喚環境法治的實踐轉向予以認真面對。筆者認為,環境法治最為重要的實踐載體是法律制度譜系的構建,要實現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建設美麗中國,需要環境法治完成從“污染防治型”的法律制度譜系(環境管理法律制度、環境行政許可制度、環境行政處罰制度、環境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環境修復法律制度等)向“生態預防型”的法律制度譜系(生態治理法律制度、環境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生態修復法律制度、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等)的實踐轉向。因為,“超前性、預斷性環境立法的制度生成方式將直接對環境法治的運行過程產生重大影響,使其超越從立法到執法再到司法這一順序性、累積性的法治運行模式,進而構筑一套全過程性的新模式”[13],這也必然成為環境法治實踐革新的方向。

環境法治的實踐載體除了法律制度譜系的功能轉向,還有賴于環境治理權力結構(即中央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環境保護職權配置)的制度優化。同時提出,“地方機構改革要合理調整和設置機構,理順權責關系?!笨梢哉f,這次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頂層設計,部分實現了中央政府層面環境治理權力結構的制度優化,而地方各級政府層面環境治理權力結構的制度優化還有待環境法治的實踐檢驗。鑒于粵港澳三地在地理上的緊密聯系,未來的粵港澳區域環境法治建設應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要素,以生態安全為著眼點,構建適應新時代環境法治變革訴求的合作治理機制與生態法律制度譜系,探索適應粵港澳區域環境法治建設的實踐樣態,解決環境法治的“廣東問題”。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廣東始終秉持“敢為天下先的”的改革氣概,勇立時代潮頭,法治建設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績,也涌現出許多標志性的生動環境法治實踐。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7-2018》(白皮書)、《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7-2018》(綠皮書)及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意圖在于“統一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指導環境法治實踐”??梢哉f,隨著環境法的代際更替以及實踐轉向,廣東環境法治建設也日益呈現出“生態化”與“綠色化”的發展趨勢??梢灶A言,生態環境保護作為粵港澳三地共建優質生活圈的前提條件,未來必將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在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共贏的時代背景下,廣東環境法治建設也必將不辱使命,砥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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