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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屬性視角下容錯的依據與限度

2019-04-20 13:13吳永生
理論探索 2019年2期

〔關鍵詞〕 容錯依據,容錯限度,權力屬性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175(2019)02-0029-06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分別從不同角度強調了權力運行失誤的可能性和容忍失誤的必要性,以至于容錯問題漸成研究熱點。但理論和實踐的熱點問題,并不代表其在理論上已經成熟和完備。立足不同的角度,容錯具有不同的依據,自然也有不同的限度?,F有研究成果中既有實務部門在豐富實踐基礎上的經驗總結,也有學術界基于法學、政治學等學科的學理分析,或從文本比較和傳統文化中尋找的理論依據??傮w而言,對容錯的經驗總結仍不足以應對多樣復雜的權力運行,其學理分析也遠非全方位、多層次可言,甚至還與實務部門的現實需求和積極探索形成了反差鮮明的理論緘默,自然難以為容錯的理念引導和制度設計提供相應的理論支撐,因為沒有對“為何容”的徹底追問,“如何容”的問題也難有可行方案,更遑論在制度化中實現容錯的目的。為此,本文擬從權力屬性的視角探究容錯的依據與限度,嘗試為容錯的理論研究提供一種簡單合理的分析思路,為其制度設計提供一種更具適應性的學理支撐。

一、權力屬性對權力運行的規定

作為一種永恒的社會現象,權力反映了不同時期的社會關系,推動著人類的發展進程,以至于“臣服于權力是人最早和最為正式的生活經驗”,甚至“對權力的渴望,是人性的基本表達” 〔1 〕3,218。然而,在整個人類思想史上,權力又是一個含義非常模糊的概念,幾乎一切關于權力的論述都停留在對權力的外在性描述。因此,著眼于更好的解釋力和說服力,權力分析自然有必要轉換思維,從其屬性的視角正本清源,為深化權力研究提供理論借鑒。在形而上的意義上,權力具有整合功能和協調功能。一方面,人的社會屬性要求權力具有化分散為集中的整合功能。實踐中的個體只有從屬于特定的共同體,才能顯著消除其生存的不確定性,進而在發展中推動人類社會從氏族、部落逐步走向民族、國家乃至全球,自身也在不斷提升的確定性中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就此意義而言,“沒有權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社會、種族、整個人類” 〔2 〕255。另一方面,人的主體訴求要求權力具有兼顧個性需求的協調功能。對共同體而言,不同時空中同質異量的整合功能雖為必要,卻非充分,因為僅有整合功能,共同體只能靜態存在,甚至會在時過境遷中喪失活力。換言之,僅整合功能仍無法全面滿足個體加入共同體的個性需求,共同體的存續機制和實踐意義也難以得到強化,進而要求協調功能始終伴隨人類社會。從前國家時代全員參與解決分歧,到政治力量極端分化的奴隸社會對奴隸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再到后世國家公民擁有越來越多的權利,權力的協調功能顯然不只是一種勸慰乃至欺騙的統治策略,更是一種保障社會平穩發展的政治共識和調節機制,以至于任何條件下權力都要“執行由一切社會的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 〔3 〕560。由此可見,無論在人類社會之初,還是在當下基礎上的繼續發展,權力的雙重功能皆不可或缺。當人們糾結于“我們究竟是要一個強大到足以威脅其人民自由的政府還是一個弱小到不能維持和保護人民自由的政府” 〔4 〕中譯本序,顯然是在經驗和教訓中呼喚雙重功能的同時在場與現實平衡,以推動個體的真正社會化,實現其有限生命的社會價值。由此也說明,權力之于個體并不只是一種外在的異己力量,也是生命價值的重要保障乃至現實前提,因而不只是一種強制與束縛,也是一種保護與自由。

上述分析表明,權力的整合功能催生了規模各異的共同體,也使得個體隨著時空轉換,始終置身其中。就此意義而言,“人即使不像亞里士多德所說的那樣,天生是政治動物,無論如何也天生是社會動物” 〔5 〕4,因為在前國家時代,個體雖無政治身份,卻始終離不開原始共同體的庇護,即使在后國家時代,個體仍要存在于“自由人的聯合體”,更不用說他們對國家的現實依賴。也正是在此意義上,“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 〔6 〕135。這樣,本質上作為一種社會關系的權力通過其網絡化機制,將所有個體都納入到共同體之中,個體也因此具有與他人交往、融入集體的社會屬性,并在日益廣泛和真實的社會屬性中獲得更廣闊、更確定的發展空間。與此相對應,共同體的資源和力量通常與其成員數量成正比,自然也不會排斥其他力量的繼續加入和具有相應能力的個體執掌權力,進而使得權力日益表現出開放、包容的社會性。當然,共同體規模的擴大通常也意味著個體自主權的弱化,但需求多樣化的個體仍主動加入或被動融入,并相對穩定地留居于共同體內,顯然有其價值認同或利益期待,并在與其他成員的交往中形成社會共識和公共利益,進而體現出權力的公共性。否則,個體必然逃離共同體,即使難遂心愿,也會以消極的方式置身其中,甚至傳播和擴大共同體的離心傾向。雖說歷史上不乏公共性嚴重匱乏的權力,但最終無不遜位于更具公共性的權力,并為公共性的繼續提升鋪平道路,進而激發人們對更大發展空間和更高發展階段的向往,以至于公共性成為權力合法性的根本準則,成為權力與公共權力相互通約的道義基礎。由此可見,權力日益增長的社會性只有對應著同步增長的公共性,才能“完整體現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機制,實現利益穩定性與道德完美性的統一,進而合力提升權力與人類社會的互動關系” 〔7 〕。由此聚焦政治生活,“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相互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 〔8 〕189,顯然是在強調不同時空中的權力要在發展中設法保持社會性與公共性的統一和平衡。

由此可見,權力的社會性作為基礎性屬性,既為公共性奠定了基礎,又為其規定了發展方向;權力的公共性作為發展性屬性,既是對社會性的提升,又是對其成果的鞏固和發展。兩者在相輔相成和動態平衡中共同影響著權力運行。就權力的社會性而言,其規定的開放性必然賦予所有符合條件的個體平等進入共同體、均等執掌權力的權利,否則,抗爭乃至沖突必然掣肘權力運行并會常態化,甚至導致權力失敗乃至共同體的瓦解。從政治生活面世之初權力系統的絕對封閉,到反復抗爭下的相對開放,再到之后日益明顯的持續開放,明顯對應著個體愈發平等參與權力運行的權利和權力社會性的不斷提升,也意味著權力公共性的持續增長,因為在共同體不斷開放的背景下,權力私利化乃至私有化的沖動必然受到更多力量的抵制,公共利益自然漸有保障。就權力的公共性而言,原始共同體就因其真實的平等、開放而形成真正的公共權力,即使在“離開古代氏族社會的純樸道德高峰的墮落” 〔9 〕110之時,權力主體也不能無視權力客體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而在權力客體的反復抗爭和精準打擊下,權力主體也逐漸在思想認知和制度供給上重視權力的公共性,而且還在公共性的逐漸彰顯中策略性地提升權力的合法性,因為他們始終要努力證明其為權力的創造者、分享者而非壟斷者,更是公共性的代表者、捍衛者而非破壞者。受此發展趨勢的鼓舞,一旦權力客體感受到公共性衰減或停滯,便會以質疑、批判乃至抗爭的方式糾正或抵制權力運行,進而以離心力加劇、社會性衰減乃至共同體瓦解的嚴重后果警示著權力主體,直至最終在新的共同體中重塑公共性理念。所以,“國家的本質特征,是和人民大眾分離的公共權力” 〔9 〕132,不僅以歷史事實明確了國家的本質,而且強調了國家權力“和人民大眾分離”而不完全背離的社會性與公共性,進而明確了權力運行在形式與內容、過程和目標上的基本規定。

然而,隨著權力的社會性與公共性廣受認同,一個相對微觀的問題便在不經意之中走進現實,即權力屬性在壯大共同體的力量、豐富其道德內涵的同時,也增加了利益訴求的多樣性、利益把握的復雜性和利益協調的艱巨性,進而使得權力運行面臨著更大的不確定性和更多的失誤可能,自然也要賦予其相應的容錯空間。

二、權力屬性視角下的容錯依據

隨著研究從計算機領域拓展到其他工科領域,再外溢至社會科學領域,容錯泛指容忍或容納錯誤而不中斷運行。在社會科學領域,關于容錯的既有研究成果多從認識論的角度出發,將其歸因為外部世界的復雜性和主體能力的有限性,同時也批判了“全知神話”對寬容精神的制約,因為“全知神話”滋長了對理性的執迷和人類的狂妄,進而使人類陷入了最大的“無知”,“即對自己‘無知的無知,正是這種無知,使寬容因此而厄運難逃” 〔10 〕。這樣,主客觀的巨大反差必然要求人們在本體論上放棄傳統的“實體論哲學”,反對用僵死的“同一性”來代替世界豐富的“差異性”,用一種絕對的“善”的標準來裁剪現實,在人性認知上拒斥人“成神似的自戀”,承認凡人皆有的“凡俗性”“有限性”和“矛盾性” 〔10 〕,進而要求人們接受認知過程和認知結果的易錯性。而上述分析表明,主要由非人為因素造成的容錯依據也可以從權力屬性的視角進行形而上的學理透視。

一方面,權力不斷增長的社會性決定了失誤的可能性和容錯的必要性。隨著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共同體在規模和多樣性方面的不斷增長有其必然性,自然也意味著相應的權力運行風險。在規模層面上,隨著個體數量的增加,權力的社會性逐漸提升,但也同時意味著相應的封閉化和集權化傾向。然而,海量且能動的個體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權力資源,他們并不會因為融入共同體而喪失或放棄自身訴求,卻常從不同渠道發揮各自影響,對權力提出更多要求,自然會增加權力主體全面了解眾多訴求的難度和權力運行失誤的可能。而在多樣性層面上,規模巨大的共同體并不是由一個同一、均質的主體構成,其中始終不乏各種大小不一、功能各異的次級共同體和數量更多的個體,這在總體上增加共同體資源和力量的同時,也增加了利益協調的難度,因為他們在分享前者利好的同時,也不同程度地承受著前者的強制性和異己性,進而導致他們設法逃避或轉移這種壓力,以其微觀而現實的社會性遮蔽或化解前者宏觀卻僅可能的社會性,結果必然制約權力主體對共同體的把握和權力運行的精準性,增加權力運行的失誤風險,即使權力主體的定期遴選或輪番為治也只能改變失誤的大小,卻難有消除失誤的可能。因此,我們就不得不接受以下事實:“即使有高度的智慧與良好的心愿,立法與行政官員也不能免于不犯一點錯誤。任務的復雜、必須判斷的問題為數之多、利害不同的各方所施加的壓力,使公職人員在進行工作時必然要出錯,任何人處于這種情況也都是一樣難免出錯的” 〔11 〕178 。

另一方面,權力不斷彰顯的公共性也解釋了失誤的可能性和容錯的必要性。建立在社會性基礎上的公共性賦予權力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舍棄的公共色彩和道義基礎,也堅定了人們對公共性的無限期待和不懈追求。然而,共同體規模擴張的諸多優勢并不意味著同步增長的社會共識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公共利益,卻幾乎同步加劇了社會共識的形成難度乃至萎縮傾向。然而,現實問題的緊迫性并不會允許社會共識的延遲形成,或因無共識而終止權力運行,不得不知難而進的權力主體自然難以避免失誤。也正是在此意義上,“眾口難調”不僅意味著社會共識的形成難度和公共利益的實現難度,而且也相應地決定了權力運行的風險。如果說在規模擴張層面導致的失誤還有明顯的客觀性,那么在多樣性層面上的主觀因素則進一步增加了權力運行的失誤風險。無論個人還是共同體都難以消除以自我為中心的傾向,自然也會競相表達自身訴求,甚至放大自身利益及其被納入公共利益的正當性,結果必然排斥其他差異性訴求,否認后者的正當性,或者是抵制異己的公共利益,以致即使在權力網絡中感應到自身訴求的非理性,也不會輕易放棄或改變,由此導致的權力遲緩應對或低效運行,必然延緩或阻礙公共利益的實現。而分歧頻仍、共識匱乏的現實也反復證明,權力失敗之處無一不是公共利益無法落實的地區或領域。雖然遴選產生的權力主體也難辭其咎,但也不應承擔全部責任,畢竟他們并不具有全知全能的智慧,當然也不具有徹底化解這一制約的能力,再多的自主權也只有減少失誤而無消除失誤的可能。而在一些毫無經驗可循的改革創新領域,人們“往往當正確的東西碰到鼻子尖的時候還沒有得到它” 〔12 〕499,失誤的風險更是會顯著增加。

上述分析表明,容錯的直接原因在于實踐層面始終存在“怕而不為”的現象,其間接原因在于客觀世界的復雜性和認識能力的有限性,其深層原因則在于權力的社會性與公共性導致的非人為因素。而這也恰恰印證了學界對理性的謹慎態度和容錯的非人為因素:“人之理性既不能預見未來,亦不可能經由審慎思考而型構出理性自身的未來。人的理性發展在于不斷發現既有的錯誤” 〔13 〕44。為此,前人不但承認“人非圣賢,孰能無過”,而且也一再強調要“忘其前愆,取其后效”,甚至認為“作官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這樣,鑒于失誤之于權力運行的內生性,更有學者建議將權力權利化,即在改革創新領域,不應一味地強調權力的外在性和被動性,而應凸顯權力運行的內在性,賦予權力主體適當的自主性,以便為權力運行提供必要的自主空間和容錯機制 〔14? 〕。因此,容錯就有必要作為一種常態的心理預期,從實踐層面的應對之策上升為一種制度設計乃至倫理規范,為改革創新者提供“定心丸”,為權力的常態運行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和社會氛圍。只有這樣,我們才會在承認容錯依據的基礎上設法把握容錯限度,而不會因失誤而懷疑權力主體的能力或動機,更不會剝奪其權力或終止權力運行,因為“壓制公共行政人員的直覺或本能,可能會傷害他為公共服務的熱情和能力” 〔15 〕154。

三、權力屬性視角下的容錯限度

從理論層面分析容錯依據,進而從體制內層面提供容錯的制度保障,從體制外層面營造容錯的社會氛圍,最終都是為了給改革創新的權力主體撐腰鼓勁,使其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但是,客觀上權力運行難免失誤,并不意味著權力主體可以不作任何避免失誤或解決問題的努力,更不意味著他們可以在容錯的借口下行違紀違法之實。換而言之,容錯仍要求權力主體設法避免或及時補救,任何放任失誤甚至借機假公濟私的行為不僅違背容錯的初衷,而且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容錯不僅不能亂容或錯容,而且要探索出少錯乃至不錯的保障機制,因而不應成為特定權力運行的長期現象或主流基調,更不能成為違法違紀的“擋箭牌”。進而言之,只有明確合理的容錯限度,才能有效消除那些“怕而不為”的心理,鞭策更多“為官不為”的現象,同時精準打擊“為官亂為”的頑固沖動。

立足權力的社會性,任何一種權力都運行于相應的共同體之中,也就內含著倫理和制度的規定。從倫理上講,權力的社會性說明所有成員都是共同體的現實組成,都有其存在價值和發展空間,權力主體自然應以積極乃至欣賞的態度對待他們,進而以開放的態度借鑒和吸收其正當訴求與合理建議。就制度而言,從國家層面的戰略決策,到常規的辦事流程,都有較為完備且不斷完善的程序規定,并要求權力主體予以嚴格遵循 〔16 〕。這些規定既是權力社會性的必然結果及其繼續發展的現實基礎,也是對背離權力社會性的主動防范,對權力運行的封閉性以及封閉化企圖自然也有相應的制約作用。為此,“三個區分開來”就明確寬容了“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和“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因為這些改革創新領域并無明確、成熟的制度規定,只能以社會性為底線,要求權力運行原則性遵循上述倫理要求,以保證其必要的自主空間。與上述三種情形相對應,“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則被明令禁止,因為在已有成熟制度的領域中,這些行為不僅嚴重背離了上述倫理要求,而且還破壞或規避了已有的制度規定,擺脫了權力社會性的約束,背后也必然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當然,面對上述原則性要求,權力主體既要有容錯限度的底線意識,又要有遠離底線的高遠追求,否則,這一底線仍會有頻繁失守的危險。同樣,這一規定也必然要求其他力量通過規范的監督和問責影響權力運行,引導權力主體遠離底線、追求高標,防止權力運行的封閉化沖動,否則,僅憑外在的倫理說教、制度規定和權力主體的角色自覺,權力的社會性只能是一種理論倡導和機械存在,仍然缺少內生的生命力和持續提升的機制。

立足權力的公共性,共同體之于個體的意義已不局限于個體的生存保障,更在于個體能夠在其中實現超越性的社會價值,以至于這一價值已成為個體的真切感受和普遍追求,成為人類持續發展的生命之源及其追求類本質的文化基因。由此也說明,有限生命之所以具有永恒性,就在于其在共同體中被承認的獨特價值,并在社會發展中日益凸顯。這樣,權力功能允許特定個體執掌權力,但并不賦予其權力私利化乃至私有化的特權,即使容錯也得著眼于公共利益而非損公肥私或寅吃卯糧,進而要求所有權力主體始終“心中有民”,并從倫理和制度層面將其權責落實為公共利益。在倫理層面,權力的公共性一旦缺失或摻假,公共利益或個體的合法利益難免受損,作為制度化身的權力主體不僅要遭受倫理拷問,而且必然損害個體對共同體的信任,甚至侵蝕共同體的合法性。而在制度層面,幾乎所有共同體都會宣示民意的首要地位和終極價值,并在各種制度設計中作出保障公共性的規定,在制約和監督權力中維護和提升權力的公共性。由此聯系“三個區分開來”,其中就有通過寬容工作或決策程序的不足,落實急需的公共性訴求,也有通過容忍一心為公的無意過失,消除權力主體的心理負擔,更有通過鼓勵探索性試驗,拓展更大更可持續的公共利益,最終都是為了防止改革創新中的“領頭羊”淪為工作失誤的“替罪羊”,而明知故犯、令行不止和謀取私利的行為則是對公共性的蓄意背離,自然也屬于嚴加防范和嚴厲打擊的違紀違法行為。因此,對于權力主體而言,即使在容錯機制上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和寬松環境,自身也應當明白,“行政人應當是一個純潔的統一整體,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是他至高無上的追求,一切屬于他個人的愿望和要求,都是在他無條件服務于公共利益的嚴格自律中實現的” 〔17 〕291?;谶@樣的底線規定,權力主體既要設法守住公共性的底線,又應設法超越職業主義者的陳規而邁向道德英雄的境界,即使在難度空前的改革創新中也不應無視這樣的規定,更要對始終在場的權力批判保持足夠的敏感,以規范權力運行,持續提升權力的公共性。當然,堅守并提升公共性也離不開全社會的激濁揚清,即全民對權力主體不應簡單地訴諸道德期待,而應通過自身的公共精神與在此基礎上的道義性監督和及時問責反襯權力主體的狹隘企圖,減少權力運行的非公共空間,持續倒逼權力主體的公共性擔當,以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

立足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權力的社會性構成了容錯的形式底線,即權力運行應始終遵循相應的程序規定,以不斷提升的開放性確保其他力量的持續參與,任何形式的封閉性或封閉化企圖所造成的錯誤都是對容錯限度的突破和對公共性的侵蝕,都要受到相應的追究。與此相對應,權力的公共性則構成了容錯的內容底線,即權力主體再大的職權也不能背離對公共利益的追求,所有以權謀私的行為必然要違背相應的程序規定,自然要承擔相應的倫理責任、行政責任乃至法律責任。而立足過程與目標的關系,權力的社會性則構成了容錯的過程底線,即權力運行過程的開放性不僅使其他力量參與權力運行成為可能,而且也因此降低了摻假和謀私的可能,從而確保了作為目標的公共性訴求。這也意味著,一旦權力社會性的底線不保,其公共性的目標自然難有實現的可能。而權力的公共性作為容錯的目標底線,必然排除各種有違公共性的權力運行,自然也要求各方力量在權力運行中加大制約和監督力度,確保其始終堅持公共性的追求。否則,由于目標底線的模糊或缺失,其過程自然也就毫無方向可言,目的化而非手段化的容錯必將無異于包庇乃至縱容失誤。這樣,形式底線與內容底線、過程底線與目標底線的相互作用和有機統一就筑牢了容錯的底線,強化了容錯限度的警示作用,也明確了權力運行的努力方向。

四、容錯需要相關機制的配合

上述分析表明,容錯的依據在于客觀上理性也有不逮之處,即使主觀努力也難以及時消除這一不足,而容錯的限度則強調了理性在實踐過程中的主流價值及其超越非理性、不斷完善自身的行為底線與努力方向。但是,“可以容許的失誤也是失誤。有失誤就可能引發風險,包括政治、經濟、社會、道德等風險?!?〔18 〕這樣,基于權力屬性的分析自然合乎邏輯地要求處理好容錯與自律、監督、問責的關系。只有當容錯與權力主體的自律、其他力量的監督和問責共同在場、相互配合,權力主體才能得到內外皆修的全面提升,權力才能運行于日益完善的政治生態之中,權力的社會性與公共性才能得到不斷保障和提升。

就容錯與自律的關系而言,容錯的價值在于:權力主體之外的其他力量立足權力運行的不確定性,寬容改革創新過程中的失誤,以保護和激發其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顯然,這種成熟因而令人欣慰的制度安排和社會氛圍也同樣要求權力主體作出相應表現,唯此容錯才值得存續和制度化,其價值才可能成為社會共識?!昂玫念I導不在于不犯錯誤,而在于認真對待錯誤” 〔19 〕20。對于權力主體而言,容錯的依據和限度并不意味著他們只需滿足底線標準或始終游走在失誤的邊緣,而是要求他們始終以社會性與公共性的標準嚴格自律、及時糾偏,因為唯有自省內生而非外在強加的責任意識才能促使權力主體在慎初慎微中保持一心為公的境界,進而以“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的擔當維護和提升權力的社會性與公共性,實現容錯的初衷。

就容錯與監督的關系而言,容錯能夠為權力主體提供更大的自主空間與回旋余地,但如果沒有外在力量的持續監督,其自律的動機和效果也會大打折扣,原本客觀上難以避免的失誤也會泛濫為主觀上的明知故犯。因此,心存社會性與公共性的權力主體自然應當主動接受監督,借助他律提升其自律能力,確保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能盡早被發現,失誤能及時得到補救。同樣,對監督主體而言,容錯并不是對權力主體的縱容或包庇,而是和監督一樣,旨在維護和提升權力的社會性與公共性,因而應當以自身規范的監督行為,及時表達關切,優化容錯路徑,落實容錯目的。其間,監督主體尤其應當不斷檢視自身訴求的正當性,確保權力運行的合理空間,進而超越功利性監督,以各自擔當努力實施道義性監督,在激濁揚清中規范權力運行,優化權力生態,不斷彰顯權力的社會性與公共性。

就容錯與問責的關系而言,“容錯機制不是簡單地寬容錯誤,它還隱含著少犯錯誤、糾正錯誤的功能” 〔20 〕。顯然,容錯同時的糾錯也不能簡單依靠權力主體的自律,容錯限度一旦失守,仍需及時啟動相應的問責機制,確保有錯必糾、有過必改。由此可見,如果說容錯是通過事前的引導和保障,從積極層面規范權力運行,提高權力運行的效能,問責顯然是通過事后的糾錯和規范,從消極的角度平衡權力主體的權責,維護權力運行的效能? 〔21 〕。這樣,相對于容錯的激勵機制而言,問責無疑具有明顯的糾偏作用和更為普遍的警示作用,因而不能一味依賴權力主體的職業自覺或體制外的輿論譴責,而應直接訴諸于體制內的制度剛性。只有當問責成為高懸在權力主體頭上的一把利劍,容錯的底線才不至于頻繁失守,權力的社會性與公共性才能得到切實維護和持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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