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審慎監管到包容審慎監管的學理探析

2019-04-20 13:13劉太剛
理論探索 2019年2期

〔關鍵詞〕 審慎監管,包容監管,包容審慎監管,需求溢出,公共風險,治理深度,治理強度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175(2019)02-0056-07

自2017年李克強總理在多個場合提及“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包容審慎原則”以來,包容審慎監管就成為業界和傳媒所關注的熱點。然而,學術界對包容審慎監管的研究卻較為滯后,在中國知網收錄的以“包容審慎”為篇名檢索詞的文章僅有12篇,且均屬新聞評論或政策倡導類短文(截至2018年12月5日),較深入的學理探討文章比較缺乏。因此,對包容審慎監管進行學理探討有其實踐意義和理論價值。

一、包容審慎監管的源起及政策意涵

包容審慎監管是對審慎監管(prudential supervision)原則的發展,是以包容性監管(下稱包容監管)來彌補傳統的審慎監管的不足,是包容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平衡和對立統一。

審慎監管是對監管對象(市場經營主體)的審慎性的監管,最初的審慎監管后來被稱為微觀審慎監管。這種意義上的審慎監管原則以被監管企業的審慎經營義務為前提,又稱“審慎原則,也慣稱穩健原則,是指考慮到企業持續經營過程中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為確保企業財務上有較強的應付能力,在會計處理程序或方法的選擇中,應選擇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最保守的那種方式。審慎原則在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中有所體現” 〔1 〕32。在20世紀末,隨著人們對以往金融危機教訓的吸取,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開始被提出并受到重視?!斑^去我們都認為監管是微觀的事情,現在看來,應該要上升到宏觀層面,從宏觀平衡、宏觀穩定的角度再加上審慎原則的有機組合。審慎意味著杜絕了比較過激的政策。審慎的概念是當面對很多可能的時候要考慮最壞的可能,按最壞的結果去設計方案?!?〔2 〕按照英國學者邁克爾·泰勒(Michael Taylor)的“雙峰監管”理論,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屬于微觀審慎,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則屬于宏觀審慎 〔3 〕。而無論是微觀審慎還是宏觀審慎,審慎的含義都意味著穩健,意味著對風險的嚴格防范。

在對銀行等金融企業的監管方面,審慎監管原則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核心原則》)對審慎監管原則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主要涉及資本充足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跨國銀行監管和糾正措施等五個方面。1997年10月,《核心原則》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香港年會上獲得通過,從而正式成為銀行業監管的國際標準。顯然,《核心原則》所倡導的審慎監管原則涵蓋了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兩個層面。

由于審慎監管原則意味著對風險的嚴格防范,其對于保障企業個體的穩健經營(微觀審慎層面)和行業整體環境的安全穩定(宏觀審慎層面)效果顯著。但成也蕭何敗也蕭何,審慎原則所要求的穩健,在對風險進行嚴格防范的同時,也會對一些新生事物(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產生明顯的抑制或阻礙作用,因為在這些新生事物的初始階段,人們對其風險和效益往往認識不清,而偏重于風險防范的審慎監管則易于使監管者因其有可能產生風險而將之抑制甚至封殺。因此,審慎監管原則顯然不利于鼓勵創新,不利于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也就是說,審慎監管原則有其局限性,它比較適合于風險和效益展現得較為充分的傳統產業和傳統經營方式,而相對不適宜運用在風險和效益處于未明狀態的新生事物上?;蛘哒f,審慎監管原則有利有弊,其優勢在于有利于維護秩序與安全,弊端則在于有可能抑制創新和快速發展。

為克服審慎監管原則的弊端并發揮其優勢,我國政府對審慎監管原則作了進一步的拓展,在那些需要創新的領域,適當地降低審慎監管對風險防范的嚴格程度,而對于一些新生事物的發展則給予更多的包容與成長空間,由此產生出包容審慎監管的提法。具體如:2017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本著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原則,制定新興產業監管規則,引導和促進新興產業健康發展” 〔4 〕;2017年6月27日,李克強總理在達沃斯論壇特別致辭中說,“我們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比如像電子商務、移動支付、共享單車,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方式,促進了其健康發展” 〔5 〕;在2017年7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說:“幾年前,快遞業剛剛開始發展的時候,有些城市不允許快遞存在,理由是影響市容整潔,快遞員騎的摩的也不允許停放。但是我們認為,對于任何新生事物,應盡量秉持‘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不能一上來就‘管死” 〔5 〕。

可見,包容審慎監管實際上是審慎監管的升級版,是審慎監管的進一步發展,是包容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平衡和對立統一,也是對審慎監管在一定程度上的折中。

二、需求溢出理論視角下的公共風險治理與監管論

作為筆者構建的公共管理學的總體理論或基礎理論,需求溢出理論的核心觀點是:公共管理就是公共事務的處理或解決(包括事前防范和事后的處理或解決),而所有的公共事務(包括價值性公共事務和工具性公共事務)本質上都是個人的人道需求和適度需求的溢出(即超出個人及私組織的解決能力),公共管理的終極使命或應然目標就是按照循義利他的原則來處理或解決公共問題,也就是根據需求正義解決個人的需求溢出①。從需求溢出理論的邏輯出發,引申出需求溢出理論的公共風險論、治理深度與治理強度論及監管論,從而為包括審慎監管和包容審慎監管在內的監管原則或方式的選擇提供一個學理闡釋的維度。

(一)需求溢出理論視角下的公共風險論

在需求溢出理論看來,所謂公共風險就是成為或屬于公共事務的風險,也就是公共管理應該處理或解決的風險,而不一定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造成的風險;同時,所有的公共風險在本質上都是人的需求溢出的風險。因此,政府監管所治理的風險都是公共風險,而且只有公共風險才屬于政府監管的治理標的。

1. 屬于公共事務范疇的風險才能稱為公共風險。從風險因源上看,人類所面臨的風險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純自然原因導致的風險,即自然風險,如龍卷風、地震等所謂天災;另一類是由人為原因導致的風險,即人為風險,如由于設計缺陷導致的水庫潰壩、由于操作失誤引發的火災等所謂人禍。但無論是自然風險(天災)還是人為風險(人禍),只要不屬于公共事務范疇,就不屬于公共風險,而應屬于個人自擔風險的非公共風險。

關于什么樣的風險屬于公共事務范疇,按照需求溢出理論的雙層公共事務觀,屬于公共事務的風險即公共風險屬于公共事務中的原初公共事務(價值性公共事務)或派生公共事務(工具性公共事務),而“個人溢出于其本人和私組織的人道需求和適度需求就是公共管理所應解決或處理的公共事務,即原初公共事務或價值性公共事務;同時,為解決原初公共事務所派生出來的公共管理主體自身的管理問題也是公共管理所應解決或處理的公共事務,即派生性公共事務或工具性公共事務” 〔6 〕。就此而言,直接導致人的人道需求或適度需求溢出的風險屬于原初公共事務,而雖然沒有直接導致人的人道需求或適度需求的溢出但卻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的風險則屬于派生性的公共事務。但無論如何,只有那些屬于公共事務之列的風險,才屬于公共風險,才屬于政府監管的治理標的。

2.公共風險在本質上都是人的需求溢出的風險。能稱得上風險的現象,一定伴隨著人的需求溢出的可能性。譬如,不是所有的地震都是公共風險,甚至不是所有的地震都是風險,如果地震不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等需求溢出的結果,這類地震就不屬于公共風險。所以,在需求溢出理論看來,公共管理中的風險防范或風險治理本質上就是防范或解決需求溢出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公共風險導致的破壞后果不是直接表現為對個人的生命財產等權益的損害,其最終也會傳導為對個人權益的減損,因而本質上依然是個人的需求溢出的風險。例如,環境風險中對某無人區環境的破壞,即便對個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害,但卻降低了該地的資源存量,甚至影響國家對該地的土地利用或需要國家出錢對該地進行環境修復,這樣最終會傳導為對國民權益的減損,即傳導為個人的需求溢出。

(二)需求溢出理論視角下的治理深度與強度論

需求溢出理論認為,公共管理就是對公共事務的處理,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治理。公共管理不僅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公共事務的處理,也包括其他主體對公共事務的處理。公共管理或治理的本質,就是解決人的需求溢出問題,包括防范和處理人的需求溢出問題。為此,公共管理其實也就是對導致人們的需求溢出的因素進行治理。例如,盜竊導致受害人擁有財產的需求的溢出,貪污導致人們對公共財產的合理使用的需求的溢出,交通違章導致人們對交通秩序需求的溢出。國家之所以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其實就是因為違法犯罪是導致人們需求溢出的因素。

從目標管理的角度看,公共管理作為對導致人的需求溢出的因素進行治理,也需要確定一個治理深度的目標,即確定要把那些導致人們的需求溢出的因素治理到何種程度,也就是防范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就拿對交通違章的治理來說,治理深度就是把交通違章治理到單位區域單位時間內多少人次違章的問題,也就是違章率或違章總次數所表示的問題。拿犯罪治理來說,治理深度也就是特定區域內的犯罪總次數或發案率所表示的問題。說得更直白一些,對交通違章的治理深度就是把某區域一定期間內的違章總次數或違章率降低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對犯罪的治理深度就是把某區域一定期間內的犯罪總次數或發案率治理到何種程度之內的問題。

顯然,關于治理深度的設定,受多重因素的影響:第一,治理深度受治理標的的影響。這里所謂的治理標的,也就是治理所針對的導致人們需求溢出因素,即要治理的公共風險。例如,在對交通違章的治理中,人們的違章行為就是治理標的。在對犯罪的治理中,犯罪行為就是治理標的。治理的標的不同,治理深度也不盡相同。通常,治理標的產生的負面后果越嚴重(即造成的需求溢出的后果越嚴重),治理深度的設定也就越深或越高,反之亦然。第二,治理深度受治理標的(公共風險)所嵌入其中的治理對象的正效應的影響——這種正效應也就是治理對象對于解決人們的需求溢出問題所產生的積極作用,而治理標的則是治理對象對于解決人們的需求溢出問題所產生的消極作用或負效應,即上文所說的導致人們需求溢出的因素。治理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防范和消除治理標的(負效應)而培育和激發有利于解決人們的需求溢出問題的正效應的過程。治理深度的確定既要考慮治理標的(負效應),又要考慮治理對象所產生的正效應。例如,對順風車的監管作為一種治理,其對公共風險治理深度的確定既要考慮順風車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對出租車行業的沖擊(即治理標的或負效應),也要考慮順風車對人們出行及環境保護所產生的正效應。第三,治理深度受治理難度或治理成本的影響。治理難度或治理成本越高,治理深度的設定往往越淺,反之亦然。第四,治理深度受治理主體所擁有的治理資源的影響。治理主體所擁有的治理資源越多,治理深度的設定也就越深。

除上述幾個因素外,治理深度還受治理強度的影響,治理強度越大,治理深度就越深。與治理深度不同,治理強度是指在防范和處理導致人們需求溢出的因素方面的資源投入力度和資源利用效率,也可以稱作治理力度。比如對于亂貼小廣告的治理,對于特定區域的小廣告是三天鏟除清理一遍還是每天清理一遍,這就體現了不同的治理強度;對于張貼小廣告的人,是警告還是罰款抑或是拘留,是百里罰一還是張貼必罰,也體現了不同的治理強度;對治理小廣告的資源投入(包括財物的投入和人員的投入)以及所投入資源的使用效率(例如車輛和人員的上街執法頻次及效率),也體現出不同的治理強度。

雖然治理強度與治理深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二者之間卻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治理深度的加深或提高,必須以治理強度的加強或提升為保障。治理強度得不到提升,治理深度的提高則往往會淪為水中月、鏡中花。

(三)需求溢出理論視角下的監管論

在需求溢出理論看來,監管就是防范和處置監管對象所蘊含或引發的公共風險,也就是防范和處理由監管對象所導致的人的需求溢出。一方面,由于所有行業或領域都存在公共風險,所以所有行業或領域也就都存在監管,所有行業或領域的從業人員也就都屬于監管對象。另一方面,不同行業或領域的公共風險不同,其公共風險的強弱及損害后果不同,因此國家對不同行業或領域的監管方式和力度也有所不同。但無論對何種行業和領域的監管及采用何種監管方式,其目的都是為了防范或處置公共風險,即公共風險治理。因此,監管可以說是公共風險治理的一個環節和手段。

從目標管理的角度看,監管作為公共風險治理的一個環節或手段,通常需要設定公共風險治理的目標,既包括把哪些公共風險列入治理范圍,也包括對列入治理范圍的公共風險要治理到何種程度。前者即公共風險治理的廣度,后者即公共風險治理的深度,二者也可分別稱作監管的廣度和深度。

對公共風險治理或監管的廣度,各國的實踐通常根據公共風險的后果或嚴重程度來確定,即把所有對人身或財產(包括間接折算的財產)產生一定程度損害的公共風險均列入治理或監管的范圍。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監管對象與監管標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監管對象是指作為監管部門的行政相對人的個人或組織,是監管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即被監管者;而監管標的則是被列入監管范圍之內的風險,是蘊含在監管對象行為之中的風險或負外部性,也就是監管對象的行為之中可能導致他人需求溢出的因素。舉例說來,就食品監管而言,生產食品的企業或個人是監管對象,這些企業或個人在食品生產存儲及運輸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如違法違規添加有害成分的行為)則屬于監管標的。

監管對象的受監管行為不僅蘊含有監管標的即風險或負外部性,也蘊含有正外部性(即有利于幫助他人解決需求溢出問題的因素)。例如,食品廠商作為監管對象,其食品生產加工行為既蘊含風險(如違法違規行為)或負外部性,也蘊含正外部性(生產加工人們所需的合格食品)。這樣,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及監管標的的監管要達到何種深度和力度,就不僅要看監管標的(風險)的情況或受監管行為所蘊含的負外部性的情況,還要看受監管行為所蘊含的正外部性的情況。而監管的深度和力度,實際上受治理深度與治理強度的影響,后者直接關系到監管主體所采用的監管原則或方式是審慎、包容抑或是介于二者之間。

基于需求溢出理論的上述觀點,從治理深度與治理強度的角度看,對公共風險的治理可以區分為三種不同的監管原則或方式:審慎監管、包容審慎監管、包容監管,三者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與強度從總體上說依次遞減。

三、需求溢出理論視角下的審慎監管、包容監管與包容審慎監管

如上所述,包容審慎監管是審慎監管的升級版和進一步發展,主要是從時間的先后順序上對二者之間關聯性的表述,但這并不意味包容審慎監管能夠替代或淘汰審慎監管原則。在筆者看來,審慎監管、包容監管與包容審慎監管是三種不同的監管原則或方式,各有各的適用領域,各擅其長,既無法用升級版的包容審慎監管來完全替代審慎監管或包容監管,也不能用審慎監管或包容監管來涵蓋包容審慎監管。

基于需求溢出理論視角下的公共風險治理與監管論,筆者認為,審慎監管是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總體較深和治理強度總體較高的監管,包容監管是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總體較淺和治理強度總體較低的監管,包容審慎監管則是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總體較淺和治理強度總體較低但對其中部分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較深且治理強度較高的監管。換個角度說,包容審慎監管是審慎監管與包容監管的結合,或者說是審慎監管與包容監管的中間狀態。更直白地說,包容審慎監管就是對所監管的公共風險有包容有審慎的監管,是對有些公共風險包容而對有些公共風險審慎的監管。審慎監管、包容審慎監管及包容監管的關系如圖1所示。

為理解需求溢出理論視角下的審慎監管與包容審慎監管,需要對如下幾個問題加以特別說明:

一是關于審慎監管與包容審慎監管及包容監管之間在治理深度和治理強度的深淺高低方面能否有一條明晰的分界線?在管理學及社會科學方面,對于兩個相近的概念之間通常難以用量化的分界線來進行界分,例如,關于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及私人物品之間的分界,關于適當與不適當之間的分界,關于合理與不合理之間的分界,等等。在需求溢出理論看來,審慎監管與包容審慎監管之間的區別在于二者在治理深度和治理強度的深淺高低方面的不同,但至于治理深度多深及治理強度多高為審慎監管,或者治理深度多淺及治理強度多低為包容審慎監管,在理論上很難給出一條統一的清晰量化的分界線。如果這條分界線為實踐所必須,則這條分界線的確定也不是來自于邏輯,而是來自于經驗,即出于實踐操作方便的考慮。而且,在不同的監管領域,這條分界線的設定值(即治理深度和治理強度的數值)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對藥品的監管可能治理深度為98%(即排除掉98%的公共風險)以上方屬于審慎監管,但對食品的監管可能治理深度只要95%以上就屬于審慎監管。

二是為什么對治理深度和治理強度要強調總體的深淺高低?依據需求溢出理論,我們在區分審慎監管、包容審慎監管及包容監管時,強調三者的不同在于其在治理深度和治理強度方面總體的深淺高低不同。之所以要強調總體的深淺高低,是因為實踐中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或領域的監管,并非只針對同一個或同一類監管對象的單一的治理標的(公共風險)開展監管,而是針對同一個或同一類監管對象的多個治理標的開展監管。例如,對順風車的監管,不僅要監管順風車司機對乘客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的風險,也要監管其對乘客可能造成的財產及隱私方面的風險,還要監管其對出租車行業所造成的同業競爭方面的風險。監管的這種多標的(即多風險)集成性,導致其治理深度和強度通常不能以對單一治理標的治理深度和強度為標準來統一設定所有治理標的治理深度和強度,而通常是對在其治理范圍內的不同的公共風險分類設定不同的治理深度和強度。由此會形成這樣一種現象:在對某一事項或領域實施監管時,對單一風險的治理深度與強度不同于對監管范圍內其他風險的治理深度與強度。其中,對監管范圍內所有風險的治理深度與強度的平均值(包括加權平均值),就是治理深度和強度的總體狀況,即治理深度和強度總體的深淺高低。

在區分審慎監管、包容審慎監管及包容監管方面,不能以其監管范圍內某一單一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或強度為區分標準,而要以治理深度和強度總體的深淺高低來衡量。例如,對順風車的監管,如果對乘客人身安全風險的治理深度設定為95%,對乘客的財產及隱私方面的風險的治理深度設定為80%,對其他風險的治理深度設定為70%,則對順風車監管的總體治理深度就是上述三個數值按照一定系數折合的結果。

三是包容審慎監管為什么會出現“治理深度及強度總體較淺或較低但對其中部分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和強度又明顯較深或較高”的情形?如前所述,包容審慎監管是審慎監管與包容監管的結合,或者說是審慎監管與包容監管的中間狀態,是有包容有審慎的監管,即對有些公共風險包容、對有些公共風險審慎的監管。由于其中有包容監管的存在,其治理深度與強度在總體上必然較低——相對于審慎監管而言;又由于其中有審慎監管的存在,其對有些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與強度必然會較深或較高,即向審慎監管看齊。就此而言,包容審慎監管是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和治理強度顯著不均衡的監管。

四是包容審慎監管為什么會出現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與治理強度顯著不均衡的情形?上文所說的包容審慎監管是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與治理強度顯著不均衡的監管,是指其對有些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深、治理強度高,而對有些公共風險則治理深度淺、治理強度低。之所以會存在這種不均衡的現象,一方面是由監管這種風險治理的最終目的所決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公共風險的性質或種類不同決定的。就前一方面而言,需求溢出理論認為,包括監管或公共風險治理在內的所有公共管理活動,其終極使命都是為了解決人的需求溢出問題,而公共管理主體所擁有的資源又不足以完全解決人的所有的需求溢出問題,由此導致公共管理對需求溢出問題(包括公共風險)的解決只能有所先后和取舍(需求溢出理論的理想原則是循義利他,即根據需求正義解決需求溢出),而不能按同等的治理深度和強度來對待所有公共風險。就后一方面而言,包容審慎監管所面對的治理標的(公共風險)的性質種類有所不同,尤其是其背后所指向的需求的價值排序不同,使公共管理主體在對待這些公共風險方面所設定的治理深度與治理強度也有所不同。例如,同樣是亂丟垃圾的行為,但高速公路上亂丟垃圾和人行道上亂丟垃圾所蘊含的公共風險(即導致人們需求溢出的可能性)有所不同,因此對其所設定的治理深度和強度也理應有所不同。包容審慎監管正因為存在這種對不同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與強度的顯著不均衡,也才體現出包容監管與審慎監管的結合與對立統一,也才稱得上是包容審慎監管。

概言之,從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和強度出發,審慎監管、包容監管和包容審慎監管這三種不同的監管方式或原則,實際上分別對應著對監管領域內公共風險的深治理、淺治理和深淺相間治理。

四、三種監管原則或方式選擇適用的操作依據及內在機理:正負外部性(成本收益)的綜合考量

由于審慎監管、包容監管及包容審慎監管是三種不同的監管原則或方式,各有其不同的適用條件和領域,因此有必要探討選擇適用這三種監管原則或方式的操作依據及內在機理。

正如需求溢出理論的監管論在前面所闡述的那樣,對公共風險的監管或治理深度和強度,直接關系到監管主體所采用的監管原則或方式是審慎、包容抑或是介于二者之間(包容審慎)。從審慎監管到包容審慎監管再到包容監管,其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由深到淺、治理強度也就由強到弱。而對公共風險的監管或治理深度和強度的設定,不僅要看監管標的(風險)的情況及受監管行為所蘊含的負外部性的情況,還要看受監管行為所蘊含的正外部性的情況:一方面,風險越大即負外部性越強,對風險即負外部性的容忍度就會越低,監管的包容性就越低,審慎性就越強;另一方面,正外部性越強,對負外部性的容忍度就會越高,監管的包容性就越強,審慎性就越弱。簡言之,對公共風險的監管或治理深度和強度的設定,也就是監管原則與方式(審慎監管、包容審慎監管或包容監管)的選擇適用,正是對被監管行為中蘊含的正負外部性的綜合考量的結果,也就是對被監管行為的成本收益的綜合考量的結果。

如前所述,公共風險即負外部性的本質在于其可能導致人的需求溢出問題。而公共風險對需求溢出的這種影響可以從兩方面來衡量:一方面,從受影響的需求的價值排序(即需求的正義性排序)來看,受影響的需求的價值排序越靠前,影響越嚴重,即負外部性越強;反過來,受影響的需求的價值排序越靠后,則影響越不嚴重,其風險就越小、負外部性就越弱。例如,生存需求在價值排序上優先于財產需求,這樣危及生存需求的公共風險就比危及財產需求的公共風險對需求溢出的影響更嚴重。另一方面,從該風險對需求溢出產生影響的可能性(機率)、廣度和速度來看,其導致需求溢出的可能性越高以及可能導致需求溢出的人越多或速度越快,其對需求溢出的影響也就越嚴重,風險也就越大,負外部性也就越強。

與此類似,受監管行為的正外部性的本質在于其有利于人的需求溢出問題的解決。比如,滴滴、順風車固然存在安全風險等負外部性,但也存在著顯著的正外部性——緩解打車難、節能環保,即有利于解決人們的出行需求的溢出問題和環境需求的溢出問題。與上述對負外部性的評價一樣,對受監管行為的正外部性強弱的評價同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衡量:一方面從其有利于解決需求問題中的需求的價值排序(即需求的正義性排序)來看,該需求的價值排序越靠前,其正外部性就越強;反過來,這種需求的價值排序越靠后,則其正外部性就越弱。例如,某種新藥上市如果能治愈人的某種致命疾病,其正外部性就強于那些僅僅能解決人的皮膚瘙癢之類的非致命疾病的藥品上市。另一方面,從正外部性對需求溢出產生影響的可能性(機率)、廣度和速度來看,其解決需求溢出的可能性越高以及解決需求溢出問題的人越多或速度越快,其正外部性也就越強。

對被監管行為的正負外部性的綜合考量,就如同對產品的性價比的計算,實際上也是對被監管行為的成本收益的綜合考量。正外部性就如同產品的性能或被監管行為的收益,而負外部性則如同產品的價格或被監管行為的成本。正是對被監管行為的正負外部性的綜合考量,決定了對被監管行為的監管原則或方式是選擇審慎監管還是包容審慎監管抑或是包容監管。

五、結語:審慎監管、包容監管與包容審慎監管的適用領域

基于需求溢出理論視角下的公共風險治理與監管論,以及在此基礎上對監管原則或方式選擇適用的操作依據及內在機理的探討,審慎監管是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要求較深和治理強度要求較強的監管,也就是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和強度都要求較高的監管,其適用領域為對該領域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和強度要求較高的領域。因此,對于那些公共風險(負外部性)和效益(正外部性)呈現得非常充分且其公共風險所可能導致人的需求溢出嚴重的領域,監管部門通常應該選擇適用審慎監管的原則或方式。包容監管則是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和強度的要求較低的監管,其適用領域為對該領域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和強度要求較低的領域。由此,對于那些公共風險(負外部性)和效益(正外部性)呈現得較為充分且其中通常不存在較為嚴重的公共風險(即導致人的需求溢出較為嚴重的風險)的領域,監管部門一般應該選擇適用包容監管的原則或方式。而包容審慎監管則是介于審慎監管與包容監管兩者之間的監管,是對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和強度的要求高低不等、深淺不一的監管,其適用領域為對該領域的公共風險的治理深度和強度應該設置為高低不等、深淺不一的領域。由此,對于那些公共風險(負外部性)和效益(正外部性)呈現得還不夠充分且其中可能存在較為嚴重的公共風險(即導致人的需求溢出較為嚴重的風險)的領域,監管部門一般應該選擇適用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或方式。李克強總理說:“對于任何新生事物,應盡量秉持‘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不能一上來就‘管死!” 〔5 〕其道理也正在于此。

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學界和媒體在談及包容審慎監管時明顯存在一種重包容輕審慎的傾向,但李克強總理在論及“包容審慎”時卻強調指出:“這并不意味著政府部門可以‘放手不管,恰恰相反,有效監管的責任比過去更重了。要積極探索審慎監管和社會共治的管理格局,以科學合理的監管,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新產業、新業態健康發展?!?〔7 〕正是基于李克強總理在不同場合對包容審慎監管的闡釋,光明網評論員指出:“‘包容審慎四字,所謂包容,就是容得下不同,眼界遼闊一些,視野宏觀一點;所謂審慎,就是守得住底線,尊重新動能,了然新方位?!?〔5 〕

注 釋:

①有關需求溢出理論的觀點邏輯及其實踐驗證,參見筆者自2011年以來發表的20余篇關于需求溢出理論的文章,尤其是《公共管理學重述:需求溢出理論的邏輯思路與基本主張》(《中國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公共利益法治論———基于需求溢出理論的分析》(《法學家》2011年第6期)、《公共管理之器、術、道——需求溢出理論的公共管理資源論和公共管理學知識體系論》(《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第6期)、《為公共管理立心:公共性、需求正義及傳宗人理性——需求溢出理論的公共管理價值基準論》(《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4年第5期)、《對公共事務概念主流觀點的商榷——兼論需求溢出理論的雙層公共事務觀》(《政治學研究》2016年第1期)、《人類組織化生存:動因、圖景與未來——需求溢出理論的廣義社會組織論》(《求索》2017年第1期)。

參考文獻:

〔1〕張 鳴,賈莉莉.財務分析入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李學賓,陳 偉.李揚:未來應該強調宏觀審慎監管〔N〕. 中國經營報,2009-12-21(02).

〔3〕王兆星.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變革——銀行監管改革探索之七〔J〕.中國金融,2015(3):14-18.

〔4〕李克強.政府工作報告—— 2017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N〕. 人民日報,2017-03-17(01).

〔5〕光明網評論員.對新業態新模式,總理為何反復強調監管當“包容審慎”〔EB/OL〕. http://politics.gmw.cn/2017-07/17/content_25109932.htm.

〔6〕劉太剛.對公共事務概念主流觀點的商榷——兼論需求溢出理論的雙層公共事務觀〔J〕.政治學研究,2016(1):82-94.

〔7〕光明網評論員. 共享單車的“包容審慎”與“有效監管”〔EB/OL〕.http://guancha.gmw.cn/2017-06/22/content_248

60047.htm.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