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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人才保護的法律制度研究

2019-09-10 11:43李天奇
新教育論壇 2019年5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法律保護創新人才

摘要:創新的重要性已經不言而喻,我國計劃在2020年建成創新型國家,使科技發展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支撐,國家大力支持中國制造和中國質量??萍嫉膭撔乱蕾囉诳萍既瞬诺膭撛?,要建設創新型國家創新人才是首要資源??萍紕撔录刃枰己玫膭撔路諊?,也需要各種政策法律制度的激勵與保障。因此,關于技術創新人才保護的法律制度研究,對實現科技創新、建成創新型國家都有著深遠影響。

關鍵詞:創新人才;法律保護;法律制度

政策法制環境對人才的成長及作用的發揮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正在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對于創新成果的保護也愈發重視,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科技創新主體——科技創新人才法律保護的重要性。

一、加強對科技創新成果的保護

對技術創新成果的保護不足會造成嚴重的結果,現階段的保護制度尚不足以平衡技術創新關系中各主體之間的利益,特別是技術創新人才之間的利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保護不足,直接影響技術創新投資者的利益,會極大打擊技術創新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假設投資人投資大量資金研發出某種創新產品,剛投入市場就被仿冒,投資人無法盈利甚至無法收回投資成本,技術創新人員得不到相應的獎勵,技術創新人才極有可能喪失創新動力和創新積極性,變得墨守成規。對于國家而言,對技術創新成果的保護不足可能導致創新人才的大量流失,造成嚴重后果。這將會對國家和經濟的發展造成難以估量的影響,這種影響不一定是顯性的,但往往隱性的影響會悄無聲息的造成巨大損失。

投資人缺乏法律意識對技術創新成果保護不足,也是影響科技人才創新積極性的原因之一。目前很多中國企業對技術創新成果的保護意識仍很薄弱,很少有企業在保護自身創新產品上花心思,不能確保自己的創新成果不被侵害或受到侵害后得到及時保護,有的企業認為只要申請了專利就可以萬事大吉不會被侵害,沒有認識到除了申請專利,還應該運用商業秘密來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將專利保護方式與商業秘密保護方式相結合,面對不同情形合理運用,將大大提升技術創新成果的保護環境。有一個安全的創新環境,創新人才就不會流失,還會加強科技創新人才對企業的忠心,激發起創新能力。對創新人才的保護,就是對未來的保護。

二、重新區分職務與非職務技術成果

依據我國現有的對技術創新成果保護的法律制度規定,科技創新人員具有職業,絕大多數情況下創造出的創新成果都會被認定為職務技術成果。無論是《合同法》第326條對職務技術成果的規定,還是《專利法》第6條對職務發明、《著作權法》第16條對職務作品的劃分,都更側重于保護單位的利益。按照這種簡單歸入的標準,具有職務的科技創新人員,其創新出的科技成果多數情況下會被認定為職務成果,那么科技創新人員就不是權利主體,而是義務主體,這種認定在很大程度上會遏制科技人才創新的主動性與積極性。目前有很多單位出現了科技人才與技術使用者簽署“地下合同”的現象,這足以引起我們的反思,目前區分職務與非職務成果的標準應該做出調整,不能再使用簡單歸入的原則,應該讓科技創新人員成為權利主體,用法律制度激發其創新潛能,鼓勵其創新出更多科技成果。對于創新人才來說,一項創新是個人技術成果還是職務技術成果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大部分創新成果都被認定為是職位技術成果,使創新人才缺乏成就感,久而久之會使創新人才缺乏創新積極性。而且很多公司都會出現侵犯創新人才的技術成果的情況,所以規范認定職務創新與個人創新是必不可少的。

三、創建技術創新人才信用制度

所謂信用制度是指關于信用及信用關系的制度安排,是對信用行為及關系的規范和保證,即約束人們信用活動和關系的行為規則,建立具有可預見性的社會行為后果,促使人們的行為更安全可靠。創建技術創新人才信用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為科技創新營造一種安全的創新氛圍?,F階段,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還處于初期,很多地方有待完善,規范個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備。在技術開發創新團隊中既有真正的科技人才,也可能存在心懷叵測之人,他們竊取科技創新成果,侵害了真正研發人員的利益。技術創新人才信用制度要創設科技人才信用檔案庫,將失信人員在檔案庫中予以記錄。這會使創新人才得到一定的保護,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技術成果剽竊的情況。

四、發揮法律激勵性作用

對于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和保護,應當充分發揮政策法規的激勵性作用,使得科技創新人才從義務主體變成權利主體。法律在發揮激勵作用時,應當選擇具有有效信息的指標,盡可能清楚明了的對政策法規予以表述,被大眾所知悉,進而有效地傳遞激勵信息。法律在發揮激勵作用時應該做出充分考慮,在何種情況下加大獎勵在何種情況下減小獎勵??萍紕撔抡邔τ诳萍紕撔庐a品的付出多少,應該與受到的獎勵相對應,激發科技創新人才創新積極性。監督與激勵是相互補充的兩種機制,二者相互配合才能發揮良好作用。例如在科技創新中,經費是對科技創新者的一種有利支持與激勵,但是如何使用經費則是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不能對經費的使用做到有效監督,使經費沒有投入到科技創新中,造成經費濫用或者歸入個人口袋,不僅發揮不了激勵作用更會產生消極影響。我們在運用激勵制度時應當注意平衡原則,如果我們要求科技創新人員同時對幾件事情給予相同的關注度,但又對這幾件事情給予不同程度的激勵強度,結果可想而知,科技創新者多數情況下會對激勵強度大的事情給予更多的關注,而忽視了激勵強度小的事情。此外,科技創新是一件復雜的事情,更加強調團隊的分工與協作,只有每個個體盡職盡責,團隊才能研發出科技創新成果。所以,對于每個個體的獎勵,也應該做到平衡,使團隊中所有個體都具有創新積極性,朝著一致的目標奮斗。

五、健全創新人才保障的法律規定

我國關于創新人才的保障方面已經有《知識產權法》、《專利權法》等規定,但是相關的司法解釋上還存在一定的欠缺,使創新人才的保障在實踐中很難實行。健全相關法律規定,有利于保障創新人才的相關合法權益,以此鼓勵創新人才的創新熱情。

我們要建成創新型國家,需要大量的科技創新人才,因此我們要為創新人才的培養和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社會氛圍,不僅是良好的學術環境,更要從體制和政策法規上予以保障,讓創新人才擁有主體地位,權利責任更加明確,擁有不竭的創新動力。

參考文獻:

[1]王玉玲.創新人才環境,大力實施人才強國戰略[J].社會科學,2004(2).

[2]張維迎.信息、信任與法律[M].北京:三聯書店,2003.

[3]顏曉峰.創新論[M].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2002.

作者簡介:李天奇(1991-),男,漢族,遼寧省鐵嶺市人,研究方向: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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