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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視角下的經濟法本質探析

2019-09-10 17:18陳曉峰姚繼超葉會連肖琴華
理論與創新 2019年4期
關鍵詞:自然法經濟法本質

陳曉峰 姚繼超 葉會連 肖琴華

【摘要】筆者檢閱了經濟法產生之初到現在具有代表性的經濟法本質理論,發現缺乏自然法視角的研究。筆者通過自然法視角透過經濟法的實在形態來探析經濟法的本質,最終得出經濟法本質上是促進一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之法的經濟法本質結論。

【關鍵詞】自然法;經濟法;本質

1自然法概述

自然法與實在法的區別主要在于,自然法不是從現有的法律本身即實在法形態中出發,而是在法律之外即透過實在法形態來尋求法律的根基。然而自然法是什么?它的本質在哪里?卻是很難回答的兩個問題,因為不同的思想家對它的理解是不同的,但是,“實際上,這些論者(自然法哲學家)之間也存在著意見一致的地方,即自然法是由應該得到承認的原則和準則構成的,而不管它們在一個國家或者其他共同體的實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達?!薄凹s翰尼斯·梅斯納(Johnnes Messner)認為,自然法乃是指一種有關個人責任和社會責任的錯綜復雜的模式;在這些責任中,有些具有絕對的性質,而有些則具有偶然的性質;它們是從人的本性中派生出來的,而且他在經過分析后認為,這些責任較大的人際關系以及為調整這種關系而制定的制度性手段具有相當的影響?!奔s翰尼斯·梅斯納認為人的本性也即人性就是自然法尋求實在法的根基,是自然法應該得到承認的原則或準則,而不管它們在一個國家或者其他共同體的實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達,筆者贊同這一觀點。

不過,筆者認為這里的人性不是人的本質屬性意義上的人性或人道主義意義上的人性,而是所有人具有的特殊性質,包括人的自然屬性以及文化屬性。人之為人,具有“食”、“色”等自然屬性,也有不斷變化的文化屬性。個人基于自己的人性因素與其他人產生關系,由單個人所具有的“人性”過渡到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的多人所具有的“社會性”,這種社會性關系的“確定性”就構成了自然法。自然法經過一定的物化形式就轉化為實在法。物化即對客觀存在的確定性的一種認知和轉化過程,就是認識客觀存在的自然法并將其轉化為人的感官能夠感知的載體的過程。

2自然法視角下的經濟法本質

實在法是對自然法的某種固化,是對自然法的反映。因此實在法也有可能錯誤地反映和固化自然法?,F實的法的狀態中,雖然制定了完備的實在法,但在現實當中無法正常運作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這就是實在法因為各種原因錯誤地反映了自然法的結果。對經濟法本質的探究,繞開有可能被錯誤反映和固化的實在經濟法,從而探求實在經濟法背后的更深層次的自然法性質,才有可能真正找到經濟法的本質。

2.1自然法人性根基下的經濟法本質

那么經濟法的自然法是什么?筆者認為,經濟法的自然法基礎即在于,是否存在這樣一種事實,個人基于自己的人性與他人之間產生確定性的社會關系,在這種社會關系中,有一方主體擁有一定的權力對其他主體的一定經濟行為具有規范和約束的作用。事實上就是個人讓渡一定權力賦予一定主體,由該主體對一定經濟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這種自然法視角下對經濟法的認識,這也是符合社會契約論精神的。從經濟法實在法角度看,我們可以知道,市民要求一部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有效對以個人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國家(或政府)為本位的行政法產生的不顧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制約,那么市民這種要求更深層次的考慮是什么?回歸自然法的視角,市民讓渡自己的權利給政府,要求政府以社會為本位調控經濟,考慮的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將帶來社會所有成員個人利益的增進。而要求政府以社會為本位調控經濟,追求的是本國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而帶來所有成員個人經濟利益的增進。本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增進每個市民的利益,才是每個市民讓渡權利的真正目的。所以,筆者認為,從自然法視角看,促進一國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才是經濟法的本質。與此同時,持續、協調的經濟發展是經濟健康發展的應有之義。

2.2自然法視角下的民商法和經濟法關系探析。

調整經濟關系最重要的兩個部門法恐怕是民商法和經濟法了,自然法視角下它們有什么區別嗎?在自然法視角下,民商法是市場調節即市場對資源配置發揮基礎性作用的法律保障,是對人性的基本法律保障,更多的是對人性的順從;而經濟法是國家介入市場經濟并作用于市場經濟對資源進行二次配置的法律保障,是對人性衍生的社會性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是對人性的限制。民商法運行的結果是市場經濟基本能自行運行,但市場經濟有基于人性固有的弱點和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有可能導致“市場失靈”,即市場經濟出現運行不暢的局面,但民商法是無能為力的,因為民商法是對市場對資源配置發揮基礎性作用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是對人性的順從,其奉行的“私法自治”、“社會自治”理念讓其在私法公法化道路上解決“市場失靈”舉步維艱;而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從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出發,更多對人性的限制,對資源進行二次配置,有效地解決了“市場失靈”問題,及時使社會經濟回歸正常運行軌道,促進了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如果說民商法是對社會經濟一般正常運行的法律保障,那么經濟法就是對社會經濟重回正常軌道的法律保障,實質是促進了社會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從上述自然法視角關于兩個調整經濟關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門的功能、價值取向的差異看,促進一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無疑是經濟法部門的特殊性質,是經濟法本質的應有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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