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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常見問題解答

2020-11-26 14:26
中國外匯 2020年7期
關鍵詞:外匯局收支名錄

[釋疑]

Q:上海某外資獨資公司,準備在蘇州工業園區開設分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銀行告知需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請問名錄登記是什么?進行登記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A: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統一向金融機構發布名錄,不在名錄的企業金融機構不能直接為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因此涉及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均需到當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外資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企業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的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如若企業位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可免于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

Q:區內企業經營保稅貨物和非保稅貨物的收入都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嗎?

A:區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如果企業未開立待核查賬戶,銀行按現行規定審核后的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按現行規定需向外匯局提交待核查賬戶收入申報單的,區內企業可免于提交。

Q:某公司擬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采購貨物,與客戶可以以美元計價結算嗎?

A: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的貨物貿易項下的交易,以及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境內區外企業購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貨物,但貨權屬于境內區外其他企業,相關貨物為從境內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境內區外企業之間可以人民幣收付,也可以外幣收付;相關貨物為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境內區外企業之間應當以人民幣收付。

Q: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能否以物流公司名義進口貨物,而由企業自身負責付匯?

A:區內企業允許貨物流和資金流主體不一致。區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支付手續時,如果企業提供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經營單位為其他機構,須提供付匯人與經營單位不一致原因的書面說明,以及可證實交易真實性和該不一致情況的商業憑證及相關海關監管單證,并留存相關單證備查。金融機構則需按規定進行合理審查。

對于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區內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相關信息。

Q:某公司在綜合保稅區內從事加工貿易,電子口岸系統已經生成進口數據,但辦理付匯時銀行說在貨物貿易系統查詢不到相應報關信息,導致無法辦理核驗。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什么?應如何處理?

A:出現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海關與外匯局數據傳輸存在一定的時滯;也可能是由于貨物貿易系統只提供已結關的報關電子信息,而企業進口的貨物在電子口岸系統雖已申報但尚未完成結關手續所致(在貨物貿易系統中無法查詢已申報但尚未完成結關手續的報關信息)。

對于上述情況,銀行可在確認交易真實后,先為企業辦理付匯業務,事后補辦核驗手續。對于系統始終缺失進口報關電子信息的,銀行應在系統中對該筆付匯業務進行記錄。

Q: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的資金收付是否要進行延收延付報告?需要到外匯局現場辦理嗎?

A:A類企業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均需進行貿易信貸報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無論企業業務發生之日與實際報告日之間間隔是否超過30天,“貿易信貸業務”“貿易融資業務”“轉口貿易收支業務”“差額業務”和“其他特殊交易業務”,均可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端)實現網上辦理,無需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貿易主體不一致的特殊業務除外)。

但上述業務報告的法定報告時限,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執行,即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

Q: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貨款收付需要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嗎?

A:區內與境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應當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區內與境內區外,以及區內機構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境內區外機構應當按規定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進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境內信息申報。

Q:某公司為境內企業,購買非居民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應如何申報?

A:貨物進出二線關境(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的涉外收付款,以及貨物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但所有權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進行轉移而產生的涉外收付款,應申報在“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除進出二線關境貨物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倉單買賣外,如貨物的所有權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了轉移,但貨物未發生實際跨境,或貨物雖發生跨境但無需報關,通常情況下申報在“122-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聲明 “釋疑”與“說法”欄目內容僅供讀者參考,不代表監管機構的立場和觀點。如有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盡一致之處,均以官方解釋為準。本刊及內容提供單位均不對此做出任何保證或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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