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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難問題的解決對策

2021-06-08 22:56白梅
人民論壇 2021年14期
關鍵詞:治理機制民間借貸

白梅

【摘要】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難問題具有獨特性和復雜性,需要協同治理。法院立案、審判、執行各階段要加強銜接配合,強化執行措施和管理監督,強化訴前保全、事實查明、判項和調解協議條款的可執行性以及關聯案件的統籌處理。法院可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宣傳部門以及基層組織強化協作配合,推動形成規范和保護合法民間借貸、深化訴源治理、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共治合力。

【關鍵詞】民間借貸 資金借貸 治理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民間借貸本來是個人之間為滿足生活需要而發生的資金借貸現象。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間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等,民間借貸逐漸突破了個人之間為滿足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借貸關系,擴展成為滿足生產需要而發生的借貸關系。由于民間借貸不規范、借款人不誠信以及償還能力不足甚至涉嫌犯罪等問題,引發的訴訟案件較多,許多民間借貸案件最終進入了執行程序,但卻難以得到實質性解決。解決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難問題,需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

分類施策強化民間借貸案件執行措施

民間借貸案件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加大財產查控力度,對其房屋、車輛、股權、到期債權、工資賬戶、公積金賬戶依法予以查控和執行,防止遺漏。深化與銀行、住建、國土等部門的聯網查詢工作,爭取在線上實現對被執行人的全方位查控,同時,加強與其他部門的配合,加大線下執行力度。對于房屋、車輛等,可充分利用網上司法拍賣等方式,提高溢價率,確保零傭金,最大限度地減少執行成本對執行到位數額的影響。對于拍賣流拍的,可采用抵頂的方式。被執行人難找是執行難的突出表現之一,有的法院在解決這一難題過程中,采取了凌晨執行、夜間執行以及開發應用執行app地圖等方式,提高了被執行人找到的幾率?;鶎由鐣卫韯撔聻榻鉀Q執行難問題帶來了助力,可加強工作機制對接,充分運用“全科大網格”等最新成果,委托公安民警、網格員協助查找被執行人,并建立民警、網格員協助查找被執行人獎勵制度。對于那些本來難以找到,又經法院千方百計找到的被執行人,依法確認其逃避執行的行為,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嚴格實施“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制度,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把失信被執行人一律納入失信懲戒名單,做到網上可查詢,同時運用各種平臺加大對“老賴”的曝光力度。

對于所欠數額不多,比如十萬元以下,自身不具備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可鼓勵其親友代為償還,同時引導申請執行人給予一部分減免,促使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對于暫無償還能力、態度誠懇、有良好發展預期和持續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積極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探索“放水養魚”“活查封”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暫緩采取強制措施,實施分期執行,或待被執行人獲得一定的收益后再予以執行。一些民間借貸執行案件確實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而執行不能,實際上是市場經濟風險在案件執行階段的必然反映,對此應正確對待,不能讓案件既長期不能執行,又無最后終結的出路。

加強民間借貸執行案件的專門管理監督

信息化技術為執行工作的管理、調度、監督提供了有力支撐。民間借貸執行案件作為比較特殊的一類案件,可以在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內進行專門標識、專項統計,從而實施專項管理,以期實現集約化、高效化。在專項標識中,可以填寫具有民間借貸案件獨特特征的信息,比如是否屬于不特定當事人案件等,還可以根據執行人員的專長,予以分配此類執行案件,將關聯案件分配給同一執行團隊,統一協調執行。

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難問題與執行程序不規范甚至錯誤執行相關。為此,可加強對民間借貸執行的監督,糾正違法查扣案外人賬戶、違法拍賣、超標的查封、錯誤分配財產、變相變更裁判結果等突出問題;加強執行案款管理,嚴格實施“一案一賬戶”,防止執行案件久拖不過付或亂過付;嚴格監督“終結本次執行”案件,促進依法窮盡執行手段,防止程序性結案、久拖不決。嚴厲查處執行過程中的司法腐敗和司法作風等問題,以全面整肅執行隊伍為契機,推動解決執行難工作向更高水平邁進,進而更加有力地解決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難問題??杉訌娕c紀檢監察機關聯動,嚴格落實“三個規定”,規范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行為,防范行政人員對民間借貸案件執行工作的不當干預。

筑牢民間借貸執行案件的審判基礎

訴前保全是民間借貸能夠執行的關鍵所在,凡是訴前實現保全財產的案件,一般都能得到穩妥執行,調解結案的可能性也較大。因此,對于民間借貸案件,特別是那些雖約定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形,在立案之時就應當提示當事人是否申請訴訟保全。一些民間借貸案件比較復雜,款項往來比較頻繁,償還的現金是本金還是利息很難區分,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也可能因為當時約定不明很難區分,此類案件往往容易導致再審,進而影響案件的執行,甚至導致執行回轉。因此,對于比較復雜的民間借貸案件,要審慎處理,在查清事實上下功夫,防止案件因再審而“翻燒餅”,進而使執行工作出現反復,造成被動。結合本地民間高利借貸交易慣例,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適度強化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并采用單獨、交叉詢問等方式對當事人或者證人等進行審查,必要時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部分民間借貸案件利息畸高,出借的本金與借據上的金額名不副實,借據中常約定復利、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預扣“砍頭息”等。要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準確適用“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規定,支持合法利息,制裁高利盤剝,減輕因利息過高而導致的執行壓力。民間借貸案件在判項中要把利息計算方式予以明確,確保有確定性和唯一性的利息計算結果,防止對執行程序中利息的執行帶來不利影響。多筆借款分別發生的,在判項中要逐一列出,逐一計算利息。民間借貸案件調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協議的條款務必約定明確,確保不在執行階段因事實問題或調解協議約定不明再發生其他次生糾紛。為了防止民間借貸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比例過高,應當在民間借貸案件調解協議中增加懲罰性條款,如約定若不按照協議履行的,案件按照實際借款本金數額和利息履行。在審理因民間借貸債務而引發的企業破產案件時,對于具有挽救價值和希望的中小企業,要積極適用重整、和解程序,盡快實現企業再生;對于沒有挽救希望、必須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的企業,要制定綜合措施,切實將企業退市引發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對于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階段發現適合執行轉破產的,應當及時啟動破產程序,防止債務人采取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公平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妥善化解執行積案。

讓真正的民間借貸進入執行程序

對于發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嫌疑案件,以及出現不特定多數出借人的案件,要積極主動予以甄別,防止僅作為普遍民間借貸案件受理而導致工作上的被動,這種工作上的被動亦包括執行程序在處理上的被動??杉訌姺ㄔ号c仲裁委的聯合摸排,強化信息共享和共同監管,共同制定“職業放貸人名錄”,便于法院、仲裁委對職業放貸人進行精準識別、監測和約束。加強法院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聯動打擊,形成對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強化對民間借貸客觀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依法從重處理;對虛假訴訟當事人處以拘留,并處罰款。

加大違法借貸行為規制力度,倡導誠信訴訟,維護司法權威。當事人涉及民間借貸案件一定數量以上的,要予以登記備案并建立重點關注名冊,明確該類案件一般不適用訴訟費減、緩、免,對名冊內的當事人以及采用格式化文本簽訂的借款合同,并且出借人有職業放貸嫌疑等異常情況,應予以重點審查。在立案環節應該嚴格審查原告簽訂誠信訴訟保證書,提供被告詳細聯系方式,對其制作立案詢問筆錄并規范撤訴程序,保留證據材料備查,防止濫訴。在審理階段要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訴訟或民間高利借貸。對審理階段查明出借人向法院提交的借條、借據等借款憑證所記載的出借資金金額明顯高于實際交付的出借金額,并且不能作合理說明、虛假陳述事實的情形,在執行階段經調查確認為高利借貸且申請執行人隱瞞部分事實的,對其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在審判、執行中發現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線索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將移送函抄送檢察院,移送時要提供移送函、移送清單、回執、起訴狀、答辯狀、相關證據、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等相關材料。檢察院發現因惡意訴訟導致法院的生效裁判、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訴源治理減少民間借貸案件增量

加強法院與司法、金融等部門及行業組織的多方協作,在訴調對接環節推進民間借貸訴源治理。法院可與司法行政、金融辦、銀行業協會等部門和行業組織建立訴調對接機制,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律師常駐輪值參與調解工作,力求在訴前調解處理一部分民間借貸案件。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過程中容易引發群體性社會問題,法院可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協調聯動,做好社會矛盾疏導和社會救助等工作,實現司法工作與行政工作的相互配合,更好地保障支撐案件執行。對民間借貸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通過聯席會議、司法建議等方式,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預警和防范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風險。加強法院、司法行政、宣傳部門、基層鄉鎮等聯合普法宣傳,通過示范案例引導教育群眾遠離非法借貸活動。依托巡回法庭,深入鄉鎮、社區、企業等民間借貸糾紛高發、易發區域,開展民間借貸協同治理。

除此之外,還可引導社區群眾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訂立書面格式規范標準、內容具體全面的民間借貸合同,明確約定雙方姓名、本金、利息、還款時間、用途,詳細考察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有保證人或擔保的,要記載明確,對到期借款,及時催要,取得催要證據。強化示范案例打造,選取套路貸、高利放貸典型案例,通過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發放宣傳手冊等形式進行宣傳警示,提高群眾甄別能力和守法意識。

(作者為榆林學院政法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榆林市科技局項目“榆林市民間借貸危機背景下‘執行難問題研究及解決對策”(項目編號:2016CXY-10)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人民法院報》,2020年8月21日。

責編/銀冰瑤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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