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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方法懲治腐敗犯罪
——以刑事立法實效性為視角

2016-02-05 08:52余長勇
法制博覽 2016年10期
關鍵詞:明確性

余長勇

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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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方法懲治腐敗犯罪
——以刑事立法實效性為視角

余長勇

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福建福清350300

摘要:伴隨著利益格局的調整,腐敗犯罪呈滋生、蔓延之勢,嚴重影響政治、經濟、社會秩序。自建國以來,我國反腐力度極大,反腐決心極強,但現今腐敗犯罪黑數仍非常大,腐敗問題仍很嚴重,抑制腐敗犯罪形勢十分嚴峻。在反腐手段中,道德反腐與重刑反腐均未能有效抑制腐敗犯罪,筆者認為科學而嚴密的法律手段應是最有效的反腐手段。目前我國腐敗犯罪刑事立法實效性不足,未能有效遏制腐敗犯罪的勢頭。對此,我們提出應從增強立法用語的明確性、提高腐敗犯罪刑事處罰的必定性、及時性、推進反腐措施法定化進程等四個進路來提高反腐刑事立法實效性。

關鍵詞:刑事立法實效;明確性;必定性;法定化

一、我國腐敗犯罪刑事立法實效性低

刑事立法應當注重犯罪化的有效性,避免無效的犯罪化①。以貪污罪和受賄罪為例,1997年刑法對貪污罪和受賄罪在刑罰上設置了免予刑事處罰、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及附加刑等刑種,其中最高刑均為死刑;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死緩和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在生刑上也加大了懲治力度。然而刑法在二罪的罪狀上設置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公務活動”等限定性要素,一定程度提高了入罪的門檻。我們認為目前立法是造成“貪污賄賂犯罪在立案量上呈現穩中有降,但該罪對社會的總體危害程度卻未隨之出現緩和趨勢”②的原因之一,同時也是貪污賄賂大要案數量一直居高不下、小額貪污賄賂案件追訴量小的重要根源,其結果是將我國逐步推向腐敗犯罪的重要輸入地,除過多使用限定性因素的立法用語外,還有諸如刑事立法規定反腐措施進程慢、刑事立法懲治腐敗犯罪的必定性程度低等也是造成我國腐敗犯罪刑事立法實效性低的原因之一。

二、提高腐敗犯罪刑事立法實效的進路

(一)提高反腐刑事立法用語的明確性

明確刑事立法用語系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也是保障國民預測可能性的要求。新加坡《肅貪法》所立的條文極為務實③,反觀我國刑事立法用語,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一章為例,該章使用價值性、經驗性的用語很多,如“國家工作人員”、“公共財物”、“經濟往來”等,為明確這些用語含義,立法、司法機關制定了許多解釋性規定。據統計,在貪污賄賂犯罪一章中每一條文均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有的條文法律、司法解釋達11篇。為正確理解本章規范性構成要素,法官需根據社會一般觀念進行必要的社會文化、道德價值補充和規范評價,這易于造成判斷上的模糊、歧義,由此必定影響到法律的統一適用,同時可能給腐敗犯罪分子預置了通過較輕的刑罰或威懾力較小的行政手段解決自己所實施腐敗犯罪的心理傾向,進而不利于有效懲治腐敗犯罪,甚至會助長司法腐敗。我們認為當前應及時清理貪污賄賂相關附屬刑法、司法解釋,對腐敗犯罪刑事立法用語確需采用規范性要素時,宜在刑法條文中通過補充性規定,或在司法解釋中作出例示性規定,由此可克服條文本身的不周延,提高腐敗犯罪刑法條文的可操作性。

(二)增強腐敗犯罪刑事處罰的必定性

1.通過刑事立法有效銜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

腐敗犯罪黑數④大量存在,被官方獲悉并記錄在案的腐敗犯罪行為只是實際犯罪行為的冰山一角。其大量存在會動搖社會公眾觀念中法律權威和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感,妨礙反腐斗爭的決斷,對腐敗犯罪者和潛在犯罪者會產生負面效應。如2010年落馬的甘肅宕昌縣原縣委書記王某某受審時說:“我錯誤地認為,現在社會上搞腐敗比較普遍,反腐是“隔墻扔磚頭”⑤就是其內心的真實寫照。我們認為腐敗犯罪黑數的大量存在原因之一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未能很好銜接,目前雖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移送的案件大多為行政相對人存在涉嫌犯罪行為,而對發現涉嫌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涉嫌犯罪的移送人民檢察院極少。在實踐存在“以罰代刑”現象較為嚴重,部分執法、司法機關甚至存在腐敗犯罪行政從屬性觀念。造成這種現狀有必要完善司法機關與其他執法機關受案立案關系的法律制度,我們認為要達到這一目的必須建立司法銜接的強制性制度規范,及時建立完善網上銜接信息共享平臺,明確行政執法信息公開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定職責,如依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款對被不起訴人需要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這樣可有效減少腐敗犯罪黑數。

2.嚴密腐敗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

貝卡利亞曾經說過:對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⑥。對腐敗犯罪“零容忍”,方能達到“零腐敗”。由于社會發展多樣性,貪污賄賂犯罪在手段、方式呈現多樣化,使得數額認定存在較大困難,加之我國打擊腐敗犯罪存在抓大放小的不良傾向,極不利反腐刑事法治建設的長遠發展。河南省封丘縣原縣委書記李某某在擔任該縣縣長和縣委書記期間先后1575次受賄,創下縣委書記受賄之最⑦。腐敗不分大小,對我們國家體制的腐蝕程度、對社會正義感和誠信準則的影響是同樣的。若輕微腐敗犯罪無法得到及時懲治,對行為人而言便產生利益,加之行為人的貪欲,使原本“小貪”變成“大貪”,當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頻繁發生時,就會出現“破窗現象”⑧,就會動搖國家政權的根基,削弱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破壞市場經濟,誤導公眾價值觀念發展趨向⑨。近年來腐敗犯罪被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以及判處緩刑的情況相當突出,這不利于有效懲治腐敗犯罪,應予以調整,我們認為要提高懲罰腐敗犯罪的機率,必須嚴密腐敗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設置。

(三)通過刑事立法提高懲治腐敗犯罪的及時性

根據心理強制理論,當罪犯實施腐敗犯罪后,司法機關盡可能迅速地對其作出否定性評價,能相對減少罪犯從腐敗犯罪“實效”中獲取享受的程度,以此對其心理造成震懾效應。在刑罰確定性給付的前提下,對腐敗犯罪及時打擊能增強刑罰對公眾的可感知性,并能有效抑制潛在犯罪者腐敗犯罪的欲念。目前在庭審期間因定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等事由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現象較為突出,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為例,有近20%的案件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并提交證據,這其中包括補充偵查并提交有利于腐敗罪犯的新證據。當腐敗案件進入到審判階段又因為偵查或起訴機關之前的行為存在的問題而重復之前的程序并不符合刑罰的及時性原則,更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由于庭審補充偵查還有存在的必要性,對此,要提高懲治腐敗犯罪的及時性,目前最為重要的是除嚴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釋對補充偵查的次數、期限等規定外,應細化補充偵查制度操作辦法,并將延期審理前與恢復審理后的審理時間合并計算審限。通過減少不必要的延長審理期限的規定,能一定程度提高腐敗犯罪懲治的及時性。

(四)推進反腐措施刑事法定化進程

當前反腐措施面臨制度碎片化、法律位階不高的問題,這易使懲治腐敗犯罪因個人意志出現反復性、主觀性、隨意性。且反腐措施法律化也是國際上廉潔程度較高的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若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反腐經驗做法逐步上升為刑事法律,定能增強反腐立法實效。以新刑事訴訟法為例,新刑事訴訟法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修訂涉及反腐的相關規定。1.新刑事訴訟法為司法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采異地管轄的辦案模式提供依據,以此保證職務犯罪案件辦案質量。2.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對于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在經過嚴格批準手續可利用技術偵查方式收集證據。3.為及時追回轉移至國外的財產,實現刑罰的及時性效果,威懾潛在犯罪人的腐敗心理,新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當前刑事立法不斷強化反腐措施,但對一些關鍵性的措施所應刑事法定化的進度仍進展緩慢。以“在犯罪偵查或起訴中提供實質性配合的被告人”為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對于在犯罪偵查或起訴中提供實質性配合的被告人,各締約國應當考慮“在適當情況下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起訴”,而我國在刑事立法上并未明確危害性質較輕的一方在案發前作出主動交待便可減免刑罰,這無法收到預防腐敗犯罪的效果,更無法提高被告人和污點證人實質性配合的積極性。筆者認為無論是他國反腐先進經驗作法還是我國自行總結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都應注重將適用于我國實際情況的反腐措施用刑事法予以規制。

三、用刑事立法的方式繼續探索懲治腐敗犯罪

懲治和預防腐敗犯罪,不能僅限于通過提高刑度,還需有比較全面的刑事政策。與過去相比,近年來,我國反腐刑事立法有了較大的提升,反腐刑事法治建設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基于我國懲治腐敗犯罪的現實需要,及與新加坡、香港等發達國家、地區相比,我國反腐刑事立法實效仍顯不足,這亟需我們在刑事立法上繼續探索如何有效提高腐敗犯罪刑事立法實效。上述四個方面的措施主要為提高懲治腐敗犯罪刑事立法實效提供進路,具體的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立法特別是加大刑罰“不可避免性”,才是我們接下去應該努力的方向,如在刑事立法上如何加大對腐敗犯罪分子經濟處罰力度,使得潛在腐敗犯罪分子能從一個經濟人的理性出發,計算得失后覺得不劃算而“不想”腐?、?。還有如在刑事立法上如何擴大“賄賂”的范圍,以適應懲治賄賂犯罪形勢的要求等等。

[注釋]

①張明楷.刑事立法的發展方向[J].中國法學,2006(4).

②錢小平.中國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立法運行宏觀效果考察[J].暨南學報,2012.6.

③陳新民.反腐鏡鑒的新加坡法治主義——一個東方版本的法治國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1-202.

④腐敗犯罪黑數是指應當依法追究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腐敗犯罪行為數

⑤張侃理.新形式腐敗犯罪趨于隱蔽復雜 制度反腐將成重點[EB/OL].東方網,http://news,eastday.com/c/20110127/ula5695073.html.

⑥[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⑦王全寶.中央黨校教授:反腐敗“零容忍”是底線[EB/OL].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w/2012/06-08/3950109.shtml.

⑧破窗現象指如果一個公共建筑物的一扇窗戶損壞了并且沒有及時得到修理,很快該建筑物的其他窗戶也會被損壞;因為壞的窗戶表明沒有人關心它,那么損壞其他更多的窗戶也不會有什么不良的后果.

⑨王秀梅.論賄賂犯罪的破窗理論與零容忍懲治對策[J].法學評論,2009(4).

⑩冷葆青.完善社會主義刑罰體系有效懲治腐敗犯罪的新思維[J].犯罪研究,2007(5):14.

作者簡介:余長勇(1985-),福清人,法學學士,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

中圖分類號:D917.6;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0-01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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