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李某
事件發生時間:2017年1月19日
被投訴的企業或服務: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天元購物廣場
2017年1月19日,本人在移動公司辦理業務,恰巧碰到移動公司舉辦活動。業務辦理完之后,移動公司的工作人員贈送了20張天元購物廣場面值100元的代金券給我。代金券上蓋了天元購物廣場財務處的章子,標注該代金券的有效使用期是一年,并說明最終解釋權歸天元購物廣場所有,但代金券上沒有寫明活動期限到何時截止。我多次詢問天元購物廣場的工作人員,對方答復:“沒有截止日期,可以隨時使用?!?/p>
當日,本人在天元購物廣場前后共使用了15張代金券,還剩余5張。第二天,我再次在天元購物廣場消費想使用代金券結賬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代金券已經過期無法使用,還稱有什么疑問要找移動公司。代金券上明示了“最終解釋權歸天元購物廣場所有”,對于這樣的說法,我顯然無法接受。但是,我與天元購物廣場的工作人員多次進行交涉卻仍然未果。無奈之下,我只好向第三方網絡維權平臺“消費?!边M行投訴,希望得到消費保的幫助。
在消費保投訴處理中心工作人員的溝通與協調下,天元購物廣場的負責人張小姐表示:“代金券標注了有效使用期限為一年,只要用戶去移動公司調整參加活動的時間,還在一年內,該券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弊罱K,事情順利得到了解決,我對本次調解非常滿意。
【楊河律師點評】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钡谝话倬攀粭l第二款規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上例中,客戶接受的情況下,移動公司贈送代金券的行為屬于有效的贈與行為,雙方贈與合同成立。在合同層面上,移動公司有義務保證贈與的物品無瑕疵。同時,天元購物廣場既然已經將蓋有天元購物廣場財務處公章的代金券交給移動公司,即表示愿意為代金券上所承諾的事項負責。代金券上沒有標明日期,這本是天元購物廣場的過失,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