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燕 陳邦攀
(317200 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 浙江 天臺)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呂某酒后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途經T縣始豐街道西工業園區九龍路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陳某和林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死亡。經認定,被告人呂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經審理查明:
2017年8月13 日晚,被告人呂某酒后駕駛一輛車況不良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從T縣始豐街道官塘張村出發,駛往T縣白鶴鎮何方趙村,當晚20時左右途經T縣始豐街道西工業園區九龍路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陳某和林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經天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呂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7年10月13 日,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呂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T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本案的事故現場位于T縣始豐街道西工業園區九龍路路段,該路段為西工業園區自建路,未經道路主管部門驗收。那么在未經道路主管部門驗收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構成什么罪?
一種觀點是被告人呂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交通肇事罪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交通肇事。本案肇事路段未經道路主管部門驗收,因此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因此,本案被告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行駛過程中致人死亡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種觀點是被告人呂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道路是否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不能單單僅憑有無驗收來認定,我們應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規定來認定?!兜缆方煌ò踩ā返谝话僖皇艞l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暗缆?,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只要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就應當視為道路,在此范圍內的事故均屬于交通事故。本案中的九龍路是工業園區自建,方便園區內外的車、人流通,而不僅僅只允許園區內人員進行使用,故應當認定為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故被告人呂某在道路上駕駛車輛致人死亡,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在過失犯罪領域存在一定交叉,兩罪具有以下幾點共性:
一、主觀上都存在過失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交通肇事罪都必須是過失犯罪,否則就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等其他犯罪。
二、結果具有重疊性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造成死亡是本罪的一個必要條件。而交通肇事是典型的結果犯,也必須要滿足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說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在導致被害人死亡這一結果上具有重疊性。
正因為兩罪有這兩點共性,導致在一些特殊情況上比較難以區分。那么本案中在使用交通運輸工具過程中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應如何認定?
一、保護的法益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種,它所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種的犯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權。所以交通肇事罪所保護的法益更加寬泛,故構成要件也更低,造成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也可構成犯罪。
二、犯罪地點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是要發生在“道路”上,所謂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及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地點可以發生在任何可能的地方,即可以在道路上,也可以在道路外。
在本案中,呂某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的地點是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范圍內,且該道路是供所有的社會車輛通行,認定交通肇事罪所保護的法益更加廣泛。試問,假設呂某駕駛機動車僅僅是致受害人重傷,如果不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話,那肯定也無法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對這一路段的公共交通安全,就會缺乏《刑法》上的保護,不利于社會穩定。故本案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