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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霍布斯代表概念的雙重面向*

2022-11-01 02:03陳建洪劉燕妮
江海學刊 2022年5期
關鍵詞:臣民霍布斯主權

陳建洪 劉燕妮

引 言

啟蒙運動以來,代表(representation)概念被廣泛運用于經濟、政治、法律領域。從現代政治視域來看,代表常常指代在代議制政府中代表選民參與政治活動的議員。反映人民的訴求、代表人民向國家進言獻策的人可稱為代表,代表國家的人也同樣可稱為代表。國王、大使和公職官員都可以代表國家。(1)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 p.2.可見,代表的政治內涵非常豐富。

霍布斯在其成熟的政治著作《利維坦》中,第一次系統地引入了代表概念。代表在霍布斯政治學說中的作用備受國內外學者關注。皮特金在《代表的概念》一書中指出,霍布斯在《利維坦》中首次運用了代表概念,此前在《法律要素》和《論公民》中并未系統使用?;舨妓惯\用社會契約和代表概念以使人擺脫自然狀態。(2)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28-37.雖然皮特金肯定了代表是霍布斯理論體系的關鍵,但她認為這只是一種形式主義的代表概念,并批判了霍布斯的代表沒有好與壞的標準、不承擔義務、缺乏實質等問題。維埃拉(Mónica Brito Vieira)批評皮特金偏重政治概念的解讀,并挖掘了霍布斯在美學、戲劇和司法等方面的代表內容。(3)Mónica Brito Vieira, The Elements of Representation in Hobbes: Aesthetics, Theatre, Law, and Theolog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obbes’s Theory of the State, Leiden: Brill, 2009, pp.15-16.李猛認為,為了論證國家作為政治統一體的性質,霍布斯把主權者理解為代表者,從而更好地為臣民的臣服提供依據。(4)李猛:《通過契約建立國家:霍布斯契約國家論的基本結構》,《世界哲學》2013年第5期。李石指出,霍布斯通過代表理論維護并論證主權者絕對權力的合理性,強調國家是人民的代表,代表的形成就是國家的形成。(5)李石:《霍布斯論“代表”》,《哲學動態》2013年第11期。楊光注意到了主權者的雙重代表性,并將國家和臣民聯結起來,但他并未就此展開深入討論。(6)楊光:《論霍布斯的建國契約——基于“轉讓”與“授權”的區分》,強世功主編:《政治與法律評論》(第八輯),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15頁。綜合來看,現有觀點都傾向于肯定代表在霍布斯國家學說中的重要地位,但是絕大部分學者僅僅關注主權者作為代表者這一層面,對作為被代表者的主權者如何進行代理或委托的論述,則著墨甚少。正是因為忽視了這些方面,導致皮特金對霍布斯形成了一些有失偏頗的批判。

本文試圖分析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如何使用代表概念,(7)本文將以單詞“represent”為詞根的單詞“representer”“represented”“representing”“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on”統一視為代表的概念集合。并解釋代表概念在霍布斯理論中的多層意涵,突出政務大臣、臣民、從屬團體與代表概念的勾連以及代表的結構和不同面向。代表既是建立國家也是維持國家內部有序運轉的制度工具。本文將首先澄清皮特金對霍布斯的誤解,證明霍布斯的主權者需要承擔義務而不是只享有權利,而且代表具有好、壞的評價標準。其次,本文論證,霍布斯式主權者兼具代表者與被代表者雙重身份,代表者并非完全等同于主權者,主權者作為被代表者由政務大臣進行代表。主權者是霍布斯代表結構的核心,聯結著國家、人民與政務大臣。最后,通過關注由臣民構成的從屬團體,本文揭示臣民對從屬團體和國家呈現出雙重服從的關系與結構,不同的代表關系賦予代表者與被代表者以不同的標準與責任。

皮特金對霍布斯代表概念的批評

皮特金認為霍布斯的代表定義過于狹窄,她對霍布斯代表概念的批判聚焦于兩個方面。第一,只要是代表,都是在授權范圍內代表著他人或事物。代表者必定都在授權范圍內行事,代表不存在好與壞而只是有與無的問題。(8)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39.第二,霍布斯式代表者在限制之內就是在進行代表,擁有特別的權利卻不承擔義務,他人對代表者的行為承擔責任。(9)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19-20.霍布斯的“形式主義”代表者不強調有義務遵從外部標準或者符合規范??傮w而言,皮特金認為,霍布斯的代表觀存在片面、形式主義、缺乏實質的問題。(10)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34-49.

霍布斯的代表是否只是“有無”問題而沒有“好壞”標準?事實上,皮特金批駁霍布斯的理由并不能完全成立。首先,需要區分代表的有與無(do/do not)、好與壞(good/bad)的問題。有或無的問題與判斷代表關系是否成立相關,好與壞的問題則發生在代表關系成立之后,與代表者在授權范圍內所采取的行為和取得的成效相關。根據真實授權(evident authority)和虛假授權(feigned authority)的區分,可以確認代表關系是否成立。比如,某人通過授權者的代表與授權者簽約,此人并不知道這個代表者的權威來源,所依據的只有代表者的言辭。如果代表者不能證明自己獲得授權者的授權或委托,又無法向此人提供其他相關承諾,那么某人通過第三方訂立的信約無效。(11)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London: John Bohn, 1839, p.149.此時,代表者便是虛假的代表,其授權關系便是虛假授權。在虛假授權的情況下,代表關系無法成立,代表者沒有在代表。無論霍布斯還是其他的代表觀,都認同超出授權者劃定的授權范圍自然不是在代表。這不是霍布斯代表概念本身的問題。其次,在代表關系成立以后,便沒有虛假代表這一說,但是有好的代表與差的代表的區分。換言之,在代表關系確立的前提下,皮特金批評霍布斯的代表沒有好壞,只是有無的觀點不成立。

事實上,霍布斯的代表有好壞的區分,他明確闡述了代表者應該如何行事。皮特金對霍布斯代表概念的分析只集中在《利維坦》文本的第十六章至第十八章。這些章節主要討論了人格的定義、授權者以及被人代表的事物、國家的產生、主權者的權利內容。皮特金由此得出代表者或者行為者不受限制,同時無須為他們的行為負責的觀點。實際上,霍布斯在《利維坦》第三十章“論主權代表者的職責”里談到主權代表者應該維護公共和平與人民的安全。其中,安全不僅僅局限于身體的保存,還包括每個人在不傷害國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過上愜意的生活。(12)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322.主權者應該在和平與安全事務這個總體要求上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衛臣民的安全,創造和平的生存環境。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要求。在此基礎上,主權者應該盡可能地滿足臣民的其他生活需求。主權者還要為人民因無知而受到的懲罰承擔最大責任,因為他或他們沒有教導好人民。(13)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p.322-339.受他人教唆和引誘上當受騙的臣民可以從輕發落,因為這種情況是主權者的主要過失。這些都是主權代表者應該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并共同組成了代表好與壞的評價標準。

皮特金批評,霍布斯的主權者不承擔義務,只享有權利。其主要依據是霍布斯在論述國家的形成時提出:一群人中每一個人與其他人相互訂立契約,大多數人授權給一個人或者集體會議代表他們的人格,這個人或者集體會議就是這群人的代表者,每個贊成或者反對的人都以同樣的方式授權這個人或者集體會議在和平生活、保全自身以防御他人的行為和判斷,并視這些行為和判斷為他們自己的行為和判斷。(14)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59.換言之,霍布斯認為,臣民承認主權者在和平與安全事務上所做出的行為和判斷。臣民是主權者所有行為的授權人,所以懲罰主權者是不義的。由此,皮特金認為,作為代表者的主權者雖然有義務遵守自然法,但是其自身行為沒有受到限制,其所有行為卻約束著臣民。同時,她認為主權者因其主權者而非代表者的身份承擔義務,即霍布斯主義式的主權者不會以代表者的身份承擔義務。(15)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31.然而,《利維坦》第三十章的標題“論主權代表者的職責”即強調了主權者是以代表者的身份承擔義務。(16)第三十章的英文標題為“Of the Office of the Sovereign Representative”,霍布斯用了“representative”對主權者加以修飾與限定。主權者正是因為代表著全體臣民才具有主權者的身份?;舨妓乖敿氁幎俗鳛榇碚叩闹鳈嗾叩穆氊?,包括教育人民認識到主權者主權權力的依據,并且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征稅、制定于人民有益且清晰明白的法律、建立正確的賞罰制度、選任好的議員進入政府。沃倫德(Howard Warrender)指出,主權者必不可少的主權權利同時也是主權者的義務,主權者有義務維持主權權力的穩定運行。(17)Howard Warrender,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His Theory of Oblig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87.勞依德(S.A.Lloyd)也論證了主權者在國防安全保障、國家繁榮發展、臣民自由權利保障、宗教事務管理方面具有義務。(18)S.A.Lloyd, Morality in the Philosophy of Thomas Hobb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35-46.皮特金也許會進一步反駁主權者雖然有義務,但不是針對臣民的義務,主權者對臣民沒有義務。(19)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30-31.即使如此,主權者的義務內容仍可以涉及臣民的安全和利益。換言之,即便主權者與臣民不存在義務關系,也并不拒斥主權者承擔關于臣民的安全和利益的義務與責任。

霍布斯的代表具有好壞的評判標準,而且主權者以代表者的身份承擔著責任與義務。皮特金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霍布斯的代表概念。皮特金過于熱衷一種整全的、包含所有情況的代表理論,以現代代議制政府的標準和特點對應分析霍布斯的代表概念,預設了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不是成熟的觀點,認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忽視了在符號、繪畫上的代表方式。(20)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53-55.這樣固然可以在對比過程中發現霍布斯使用代表概念的不足之處,但是卻沒有做到從霍布斯理論自身角度看待代表概念?;舨妓共⒉豢粗卦诖碚邩嫵杀壤吓c國家內部各個部分、階層的相似性,或者模擬國家的外在圖像去安排代表的結構,而是在功能上模仿人類肌體如靈魂、頭腦、神經、肌肉等組建國家。

主權者的雙重身份與特征

代表概念中除了代表者,還有被代表者這一維度,代表關系的成立意味著代表者和被代表者的共同存在。主權者具有代表者與被代表者的雙重身份,是霍布斯代表概念結構的中心,聯結著國家、人民與政務大臣。毋庸置疑,霍布斯代表概念中最核心的是主權者,主權者由誰代表和如何被代表對于理解主權者與代表的關系、代表的結構尤為重要。

霍布斯式主權者以代表者的身份代表著人民與國家,他或他們是人民的絕對代表者(absolute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ople),并且是唯一的絕對代表者。主權權力(sovereign power)建立以后,除了主權代表者(sovereign as representative)或主權嚴格限定在某些特殊目的的代表者以外,沒有其他人可以成為絕對代表者?;舨妓固貏e指出,某些地區的人派遣代表者向主權者上呈意見,這些人并非民眾的絕對代表者。在霍布斯看來,作為主權者的君主不被認為是人民的代表者這一觀點是荒謬的。所以主權者要教導人們認識并形成正確的知識,向主權者呈遞請愿書、提供意見的人不是總代表者。(21)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73.某些地區的代表者只能在規定范圍內代表這個地區的臣民,絕不可能成為人民的最高代表者。如果主權者要向某地區的人民咨詢意見,在文書中必會規定這個政治代表在何種范圍內可以代表所有人。(22)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21.這表明霍布斯已經嚴格限定了有限政治代表者的代表范圍,他們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絕對代表者。人民只能有單一的絕對代表者?;舨妓狗磸蛷娬{主權者作為代表者具有絕對性、單一性和最高性,強調主權者在和平與安全事務上有絕對的話語權和代表性。

作為代表者,主權者的性質定義了國家類型。主權代表者是一個人時,就是君主制國家;如果主權代表者是所有人組成的集體會議,便是民主制國家;如果只是集體會議的某些人擔任主權者,則為貴族制。不管代表者是一個人還是多個人,單一的人格掌握不可分割的主權權力。(23)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71.這與當代社會主張主權權力不可分割的聲音相呼應。古典哲學家認為政體是國家的靈魂,但霍布斯則認為主權(主權者)才是國家的靈魂。他根據主權者的數量劃分政體類型。(24)劉訓練:《西方古代政體學說的終結》,《政治學研究》2017年第5期。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區別不在于國家權力本質的不同。無論哪種政體,掌權者的權力都必然是絕對的。對于霍布斯來說,國家最基本、首要的目的就是實現和平和保衛人民的安全。所有政治安排和國家制度的設計都要圍繞著這個根本目的。他首先考慮的是國家的統一性和穩定性。主權者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指多個人組成的集體會議。無論如何,主權者必然是絕對的代表者,代表了全體臣民?;舨妓惯€將罪行定義為對主權代表者犯下的罪。臣民不斷用言語或行為企圖削弱代表者的權威都是一種罪行,而且相比起對某個個體造成的損害,損害主權代表者的行為所帶來的后果和危害性更加嚴重。(25)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94.如果臣民藐視甚至有意反對代表國家的主權者,將有損主權者和國家的權威和力量,導致國家變弱甚至解體,所以主權者有權懲罰臣民。

主權者具有另一重身份——被代表者。主權者的代表者(sovereign’s representative)就是政務大臣(public ministers)。為了國家的有序運轉,主權者不得不委托政務大臣代表自己施行統治。主權者除了確保自己擁有絕對主權以外,還要考慮如何行使主權以維持國家的有效運轉,保障臣民安全。如果說主權者是國家的靈魂,那么政務大臣在國家的功能就如同人的神經、肌腱、雙手、耳朵等,使人體四肢可以活動。政務大臣有權在被任命與授權的事務上代表國家的人格,為國家的代表者即主權者服務。未經主權者的命令與指揮,政務大臣并不代表國家人格。(26)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p.226-230.換言之,政務大臣必須在主權者的授權和命令下行事,而且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代表主權者。他們在經濟、軍事、司法事務等方面代表主權者的人格。他們所采取的行為,可以看成主權者在這些事務上的行為,也是國家的行為。主權者可以通過政務大臣代為行使經濟、司法等方面的職能。但是,主權權力并未因為政務大臣的代表行為而被分割。主權者依然擁有絕對的、不可分割的主權。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并不反對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代表某個地區的人民,但是他們絕不是人民絕對的、最高的代表者,主權者才是全體人民和個體臣民的絕對代表者。

主權者兼具代表者與被代表者的雙重身份,他或他們代表著國家與人民的同時被政務大臣所代表。如圖1所示,自然狀態下的群眾是雜多的個體,他們自然的是多,而不是一。(27)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51.這些獨立的個體授權了共同的主權者,逃離自然狀態而成為國家的臣民。經過主權者代表后,這些個體得以凝聚成具有統一意志的人民。在自然狀態下只有群眾,不存在先在的“人民”。在霍布斯的代表結構中,主權者毫無疑問具有重要的地位,代表著國家與人民的主權者居于結構的中心。政務大臣只是在某些特殊目的上充當主權者的代表。這種結構組成了以主權者為中心的雙重代表模式。政務大臣具有的權威并不來自自身,而是源自主權者。(28)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28.政務大臣的資格來自主權者的授權,并且代表主權者的政治能力。這些履行不同職責的政務大臣有可能相互抵制甚至抵制主權者。(29)Mónica Brito Vieira, The Elements of Representation in Hobbes: Aesthetics, Theatre, Law, and Theolog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obbes’s Theory of the State, p.205.霍布斯雖然明確政務大臣得到授權可以代行主權者的職能,但是也意識到了政務大臣對國家權力的絕對擁有會產生威脅,所以他嚴格限定了主權者的授權范圍,限制其他類型代表者的代表范圍,以降低政務大臣威脅國家和主權者的可能性。他認為,政治體(politic body)代表者的權力界限可以體現在兩方面,一是主權者的令狀和信函,二是國家的法律。(30)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1.非絕對代表者的權力、代表范圍不能超出這兩個規定的限度。

圖1 代表的結構

皮特金對霍布斯代表概念的解讀較多集中在作為代表者的主權者層面,從而得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是片面的、缺乏實質的。實際上,霍布斯對代表概念的使用并沒有局限在作為代表者的主權者這一范圍,而是向代表主權者的政務大臣的層面延伸。這一層面恰恰是皮特金所沒有關注或忽視的。以往研究霍布斯的代表概念或理論的焦點側重于作為代表者的主權者這一層面,尤其是主權者與國家的關系。當代的政治代表理論研究亦主要關注作為主權者的人民被政府機構代表的層面,或者說代表著主權者的政府人員這一層次。關心政府人員是否真實反映人民的意志或者利益,也就是皮特金強調霍布斯所忽略的面向。代表者應當維護誰的利益,如何維護的問題。(31)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22-23.這個問題預設了在人民意志與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政府的代表者是應該按照人民意志和指令行事,還是應該根據自己的判斷為了人民的最大利益行事。

所謂意志代表與利益代表之爭,都是從作為被代表者的主權者,即代表主權者的政務大臣這一層結構中延伸出來的問題。在作為代表者的主權者這一層面,霍布斯關注如何將意見雜多的群眾整合并融入具有統一意志的國家。在作為被代表者的主權者這一結構上,霍布斯更看重如何處理國家與地方、主權者與政務大臣、國家與從屬團體(subordinate systems)的關系,控制政務大臣和從屬團體對國家和平與穩定產生的不利影響。在霍布斯的代表結構中,政務大臣并不直接與如實反映人民利益或意志的問題相關聯,政務大臣應該在規定的范圍內代表主權者。也就是說,在授權和代表的行為中,人民并不直接授權與政務大臣。政務大臣代表的對象是主權者。然而,直接代表國家和人民的主權者是否會陷入意志與利益的兩難境地?在霍布斯眼中,意志與利益不會成為主權者行事的困擾,因為人民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為了和平與安全。在這個問題上,人民的意志與利益并不沖突,而是一致的。

在當代西方政治體制中,“人民”的代表者代表人民行使主權,人民在授權之后的日常政治活動中隱退。(32)譚安奎、張旭斌:《以人民為中心的雙重代表模式——兼及政治代表中“利益”與“意志”的調和》,《開放時代》2019年第6期。當代代議制由人民代理人——議員代表人民的意志與利益去行動,“人民”成為一個抽象的概念。(33)卡諾凡(Margaret Canovan)曾經提出人民有抽象和具體的區分?!熬唧w的人民”就是日?;顒拥?、分散的、民眾的集合,“抽象的人民”是具有單一意志的單一實體。參見譚安奎、張旭斌:《以人民為中心的雙重代表模式——兼及政治代表中“利益”與“意志”的調和》,《開放時代》2019年第6期。具體的事務交由議員代理,“人民”消失在具體政治活動中。倡導人民主權的政體把人民視為主權者,在圖1中處在中心環節的主權者就是“人民”,主權者等同于人民。落實到國家具體事務的時候,這個作為“抽象的人民”的主權者只是一個象征性存在,主權者的權力與職能被具體的代理者分散執行。也就是說,人民主權理論的結構中,居于中心位置的主權者是“抽象的人民”。主權者被賦予了抽象性,這是一個中間空心的代表結構。主權者的抽象性、缺乏實質的特征使得其主權權力必須被政務大臣分割并執行,它無法具有實質的、統一的、完整的主權權力?;舨妓故街鳈嗾咭环矫鎸⑷罕娬铣删哂袉我灰庵镜膯我粚嶓w,隨后授權政務大臣共同維持共同體的有效運行,政務大臣只能間接地代表臣民。另一方面,主權者并未因政務大臣的代表行為就隱退幕后而成為國家的象征性代表。主權者既代表了抽象的、整體意義上的人民,也代表了具體的、個體的臣民。(34)具體的人民其實就是霍布斯常常使用的“臣民”。直接代表人民的主權者作為獨立的政治主體和代表結構的一環,不可被取消和簡化。主權者一直處于國家權力和權力行使的核心。

兩種代表的標準與責任

除了臣民與主權者、政務大臣之間的代表關系,臣民與臣民組成的團體也存在著代表關系。國家作為一個團體,其代表者是主權者,國家的內部成員就是臣民,臣民服從國家與主權者,也就是服從著其所屬的團體和團體的代表者。在臣民組成的從屬團體中,臣民同樣服從其從屬團體的代表者。臣民對國家和從屬團體表示出雙重服從。國家的代表者和臣民從屬團體中的代表者承擔的責任范圍并不相同。

根據霍布斯的闡述,國家是唯一絕對的、獨立的團體,臣民的團體是非獨立的團體。(35)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0.一些學者留意到霍布斯對從屬團體理論沒有進行太多闡述。他們認為,臣民之所以集合在一起并成為一個正式的從屬團體是因為團體內部的代表者;臣民被團體內部的代表者所代表,而且這個內部代表者服從主權者。團體內部的代表者服從主權者,團體本身服從主權者。然而,有學者主張某些私人團體比如家庭中的代表者權威直接來自團體的成員而非主權者。(36)Laurens van Apeldoorn & Robin Douglass, Hobbes on Politics and Relig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22-24.事實上,家庭中的兒童屬于理性不足之人,他們自身不能成為授權者。(37)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50.這意味著家庭中代表者的權威并非直接來源于家庭成員,家庭中的代表者之所以能夠管理家庭成員,正是以主權者的權威和國家的法律作為基礎和必要條件。主權者是所有臣民的絕對代表者,非獨立的正規團體的權力從屬于主權權力。在這些團體中,無論代表者還是被代表者都是主權者的臣民。(38)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0.主權者不是臣民所從屬團體的代表者,主權者的絕對權力和作為最高代表者的地位不能受到威脅和挑戰。既然臣民已經授權了主權者在和平與安全事務上的行為和判斷,并且所有的臣民都服從自我保存的原則,那么臣民在特殊目的上組成的團體必然不能與個體的自我保存原則相違背。所以,在追求和平與安全的基本自然法作用下,主權者是臣民組成的團體在自我保存這一基礎層面的絕對代表者。

波比奧(Norberto Bobbio)和維埃拉指出,從屬團體一方面無法限制主權權利,都服從國家這個獨立的政治體,另一方面,除非得到國家授權,否則國家內的組織和機構都有可能威脅國家,有必要嚴格控制部分人民的代表權利,使他們沒有成為人民絕對代表者的條件。(39)Norberto Bobbio, Thomas Hobbes and the Natural Law Tradition, translated by Daniela Gobetti,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194; Mónica Brito Vieira, The Elements of Representation in Hobbes: Aesthetics, Theatre, Law, and Theolog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obbes’s Theory of the State, pp.193-198.因此,在政治體中,代表者的權力需要受到限制,必須遵從強有力的主權者的命令和限制。不被限制的權力是絕對主權。(40)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1.霍布斯一再強調在一切目的和意圖上,只允許一個絕對代表者的存在。如圖2所示,國家是最高的、獨立的團體,主權者是國家唯一的代表者,臣民團體的代表者都要服從主權代表者,從屬團體也要服從國家這個獨立團體以及國家的代表——主權者。

圖2 團體的結構

在國家建立契約中,經過授權與代表產生了絕對代表者即主權者。建立國家后,主權者授權產生的政務大臣和臣民所從屬的團體是非絕對、非獨立的。相同的代表模式產生了不同的結果。授權范圍和授權者意愿的差異可以解釋這種不同的代表范圍。更重要的是,這兩種不同的代表范圍對代表者在應然層面須承擔的責任產生了影響。關于代表者有兩套評價標準,一套適用于主權者,好的代表應該擁有絕對的權力以保衛和平,最后表現為主權者應該具有的主權權力。另一套用在從屬團體或者政務大臣身上,按照規定的令狀行事,不可越權。

霍布斯劃定了從屬團體尤其是政治團體中代表者承擔的責任范圍。在政治團體中,如果代表者是一個人,他在沒有主權者允許或沒有遵循法律的情況下所采取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個人行為,不代表其他人和政治體的行為,因為他超出了規定的界限。如果代表者是集體會議,那么此集體會議超出法律規定之外的行為都是集體會議的行為,特指參與投票并同意的人的行為,而不是投反對票和缺席者的行為。(41)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p.212-213.即是說,在越軌或違法行為到底是被認定為集體會議中所有成員行為,還是投贊成票者的行為的問題上,霍布斯傾向于認為任何違法行為都是投贊成票者的行為。并且,霍布斯堅持行省或殖民地的政務如果委托集體會議代行,它產生的債務和違法行為都是贊同欠下債務和有違法行為的人的行為,并非缺席和反對者的行為。(42)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6.可見,從屬團體中代表者的性質和數量影響了行為責任劃分的結果?;鶢柨?Otto Gierke)注意到團體中代表者的數量產生了不同的結果,他落腳于霍布斯將臣民團體的權利和義務從團體的個體成員中抽離的努力,為團體人格引入自然法理論。(43)Otto Gierke, 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 1500-1800, Vol.1, translated by Ernest Bark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4, pp.81-85.基爾克沒有就責任承擔問題本身及其可能對代表者行為的影響展開分析。

除了根據代表者人數劃定非獨立團體的責任范圍,霍布斯還根據代表者行為產生的結果倒推承擔責任的主體。集體行為的代表者根據行為產生的結果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正面的,這種行為既是代表者的行為,也是所有被代表者的行為;另一種是負面的,而負面的結果又可根據代表者的人數分為代表者的個人行為或某些支持成員的行為,但一般不會是所有成員的行為。也就是說,霍布斯的責任承擔以結果為導向。如果出現正面的結果,是被代表者與代表者共同的“功勞”或“成就”。如果產生違法的行為,那么承擔責任的人變成了代表者自己和投票贊同此行為的代表者。換言之,一些越軌、犯罪行為的承擔者并不僅僅是被代表者,還包括代表者自身,他并不能免除責任。這種可能性既是敬告也是警示,提醒臣民團體的代表者在代表過程中注意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在授權范圍內謹慎行事,尤其不能使團體發生債務糾紛,否則承擔債務的人是自己,而非整個團體及其成員?;舨妓箤Τ济駡F體采取結果導向的責任劃分標準同時影響著代表者和被代表者的行為規范。被代表者要時時留心代表者的行為,代表者同樣要注意規范自己的行為。

在國家這個獨立團體中,承擔責任的主體則不會受代表者數量的影響。無論作為代表者的主權者數量是一個人、多數人還是一個集體會議,都不會影響承擔責任的主體。那么是否作為代表者的主權者的所有行為的責任都由臣民承擔?前面已經論證了主權者并非享有特別權利而無需承擔義務。臣民如果因為無知而被懲罰,或者被教唆、受騙,主權者需要為臣民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更重要的是,臣民并不承擔主權者所有行為的責任?;舨妓固岬?,如果主權者命令臣民殺死、損害、摧殘自己,臣民有自由、有權利不服從,甚至拒絕。臣民授權承認主權者的所有行為并為此負責的適用范圍并不包含以上命令。(44)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04.公民無需承認主權者超出權威的行為,更沒有義務為此負責。(45)陳濤:《主權者:從主人到代表者——霍布斯的主權理論的發展》,《北大法律評論》2013年第14卷第2輯。主權者并未被偏袒,獨立團體和非獨立團體的代表者都需要承擔一定程度的責任與義務。區別在于兩者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

一方面,臣民授權并認同主權者在和平與安全事務上的權利,除了讓臣民自殺、自殘的命令以外,所有臣民承擔著主權者行為的結果,臣民如果反對主權者可被視為一種罪行。反對主權會議(sovereign assembly)就是否定主權。主權者的命令出自臣民的授權,因而是正當合法的。所以,反對的自由并不存在于主權會議中。(46)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5.另一方面,霍布斯為臣民服從他們自己的政治團體留下了很大的余地。他主張從屬團體從屬并臣服于主權權力,某人公開反對代表會議的命令、記錄和證明自己反對的意見不僅合法,而且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權宜之計。(47)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5.反對代表會議的自由僅存在于從屬的政治團體中,作為被代表者的團體成員可以反對該團體的一些命令,且被視為合法的行為。

總之,在非獨立團體內部,霍布斯留給了被代表者反對甚至不服從代表者的可能性,并隱晦教育他們審慎地支持代表者的行為。因此,臣民的服從隱含了雙重意涵,即對國家和主權者的強服從,以及對非獨立團體代表者的弱服從。

結 語

霍布斯把代表概念引入其政治哲學,并使代表成為社會契約和國家建立的重要一環,利用代表構建政治社會的結構,有序組織和安排國家的臣民。皮特金對霍布斯的批評并不能完全成立。首先,霍布斯的代表有好壞之分。作為代表者的主權者應該維護公共和平與安全,使臣民過上愜意的生活,并且主權者有教育公民、公平征稅、制定和實施平等良法的義務與職責。其次,主權者具有代表者與被代表者雙重身份?;舨妓沟拇斫Y構以主權者為中心,主權者與代表以兩種方式相互聯結。一方面,主權者作為絕對代表者代表著國家與全體臣民;另一方面,政務大臣代表主權者處理國家日常事務。最后,不同的代表范圍和代表者數量影響了代表者承擔的責任邊界,甚至反向引導和規范代表者與被代表者的行為。臣民服從具有雙重面向,對所屬團體內部的代表者服從性較弱,對主權者和國家的服從性強?;舨妓沟拇硭枷胧钱敶嬓源砝碚摰脑搭^,對其代表概念的回顧和深入探討有助于厘清當代西方政治社會使用代表概念的語境和背景,也有助于理解和反思當代代表理論面臨的問題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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