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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時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2018-10-17 01:31許惠堡
法制與社會 2018年28期
關鍵詞:第三人

摘 要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如因第三人受到人身損害,雇主承擔的責任形式在法理上被稱為 “不真正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在此類案件中適用時應注意其特殊的構成要件以及責任分攤問題。

關鍵詞 不真正連帶 雇傭活動 第三人 責任分攤

作者簡介:許惠堡,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26

一、如何適用法律來解決雇員發生人身損害的案件

雇傭活動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雇員在工作時一旦發生人身損害,則會產生賠償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正確解決案件的前提在于適用法律正確,與此類案件相關的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所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中亦有規定?!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于2004年施行,其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了雇主的責任承擔不以其存在過錯為前置條件,即無過錯責任,如果損害系由第三人介入造成,則受損害者有權在雇主和第三人之間選擇一個賠償主體,如果雇主被受損害者選中且履行完畢賠償義務,其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肚謾嘭熑畏ā酚?010年施行,根據其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勞務關系形成于個人之間的,提供勞務者(即雇員)若因勞務發生人身損害,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即雇主)應根據兩方各自的過錯比例來分攤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侵權責任法》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義務的規定上秉持了不同的原則。不少法律人士的意見是,鑒于后法優于先法,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若在某些規定上與《侵權責任法》產生沖突,應以《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準,在判斷雇主是否承擔賠償義務時,無過錯責任被過錯責任取代,因此,當雇員的人身損害系由第三人的介入導致時,若雇主不存在過錯,則雇主不承擔責任。

然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在適用時是有限制的。首先,該條所適用的勞務關系是“個人之間形成”的,也就是說,當雇主是單位時,則不適用這一條。再者,該法條的表述是“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運用文理解釋,該損害應該和雇員所從事的勞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且該損害并非“第三人的介入”所導致。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亦認為,《侵權責任法》對此(第三人侵權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遇到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依然可以被用來審理該類案件。①

綜上所述,雇員發生人身損害的案件中,有關雇主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法律適用總結如下(注意不適用于勞動關系、承攬關系或其它易混淆的法律關系中):

一是當雇主是單位時,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是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雇主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三是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的損害系由第三人介入所造成,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下文將集中探討雇主在該情形下的責任形式——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概述

民事責任的主體若僅存在一個,則為單獨責任,若存在兩個及以上,則為共同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系共同責任的表現形式之一,是指“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對債權人負有同一給付標的的數個債務,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的債務?!雹?/p>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在名稱上僅一字之差,適用時極易發生混淆,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有本質的不同。二者最顯著的區別如下:

一是二者的產生基礎不同。連帶責任中不同債務人的債務往往系相同的因素(例如共同侵權行為,或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導致,而不真正連帶責任中不同責任人的債務產生基礎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例如一個是合同債務,一個是侵權之債),但發生了競合。

二是二者的責任分擔形式不同。連帶責任中,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權是互負的、雙向的,例如甲和乙系連帶債務人,各自對債務承擔50%的清償責任,若甲承擔了60%的清償責任,則有權就超出的10%向乙追償。而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債務人之間并不存在分攤關系,不存在互負的、雙向的求償權,即便有些糾紛基于法律規定存在求償權,該求償權也是單向的、終局的。

在第三人侵權造成雇員的人身損害時,雇主與第三人之間對受損雇員所負的債務是一種不真正連帶債務,理由如下:

一是雇主與第三人對受損雇員所負的債務產生于不同的原因,二者指向同一標的,屬于法律關系的競合。第三人對雇員承擔損害賠償之債,是基于其對雇員的直接侵權行為;而雇主之所以對雇員承擔賠償責任,法理根源在于雙方存在雇傭關系以及法律的特殊規定,即法定之債。

二是兩種債務之間有最終的負擔者?!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說明最終的義務負擔人是第三人??赡芄椭髟诘谌饲趾蛦T時會存在不作為的過失(如未盡保護照顧義務),但是畢竟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造成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故最終的賠償義務應由第三人來負擔。若雇員選擇由雇主進行清償,則雇主清償完畢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追償權,這種追償權是不可逆的,不存在第三人可以向雇主追償的可能。

三、雇主與第三人之間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雇員的損害發生在“從事雇傭活動中”

人身損害應該發生在“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也即在雇主的指示下進行勞務活動,勞務一般不應超出指示范圍,如果超出了,則應看勞務活動的實質內容是否和雇主的指示存在內在聯系,如果有內在聯系,仍可以視為“從事雇傭活動”??梢杂玫攸c、時間、目的這幾個因素來輔助界定是否發生在“從事雇傭活動中”,例如雇員的活動地點是否為工作場所,活動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段,活動目的是否為了完成雇主的指示。

“從事雇傭活動中”和“因勞務”的概念有必要進行甄別?!肚謾嘭熑畏ā返谌鍡l中規定,雇員自己受到損害的,雇主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是“因勞務”,“因勞務”和“從事雇傭活動中”看上去相似,實則有很大差別?!耙騽趧铡钡母拍罘秶∮凇皬氖鹿蛡蚧顒又小?,“因勞務”強調損害不僅發生于“雇傭活動中”,且損害結果與雇傭活動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不能被援引來要求雇主承擔責任。而“從事雇傭活動中”只是強調損害發生在勞務過程中,勞務本身無須成為損害的原因力。這是雇員自己受到損害和因第三人侵權受到損害的兩種情形在法律適用前提上的細微差別。

(二)雇員的損害是第三人侵權造成

根據司法解釋,雇員的損害應該是第三人侵權所造成。該第三人應泛指雇主和受害雇員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應該是雇員受到的損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力,而不僅僅只是“存在”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如果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和雇主的侵權行為并存,且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不再是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力時,就可能不再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些案情,它們表面上看似符合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實際上并非“真”不真正連帶責任,筆者將之稱為“偽”不真正連帶責任。下面將一一進行歸類,以便在司法實踐中對二者進行區分。

1.雇員受到第三人的侵權,同時雇主也對雇員進行了“作為”式的侵權(包括故意或過失),兩者競合造成雇員受到損害。在這種情形下,不應援引不真正連帶責任來處理,而應該直接認定為有意思聯絡或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援引《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2.雇員受到損害時有第三人行為的介入,同時雇主存在“不作為”,且雇主的不作為是導致雇員受到損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力,第三人的侵權只是一個偶然的誘因。例如,雇員在雇主提供的梯子上作業,該梯子質量十分劣質,已經搖搖欲崩,這時,不知情的第三人路過不小心碰了梯子一下,受力的疊加下,梯子頓時散架,雇員摔傷。表面上看,第三人行為的介入導致了梯子的散架,實際上,其行為的介入只是偶然成為了“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導致雇員受到損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力是雇主的不作為,即未盡到提供安全作業工具的義務。這種情形就是典型的“偽”不真正連帶責任,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照“自己受到損害”的類型來處理。當然,如果該第三人是明知梯子有問題而故意或重大過失地介入其行為,則其行為已然上升為了直接的原因力,仍可以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原理來處理。

3.雇員受到損害時有第三人行為的介入,同時雇主存在“不作為”,且第三人行為的介入是導致雇員受到損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力。例如,雇員在工地上工作,第三人對其實施人身侵權,期間用力推搡雇員,雇員摔倒后被地上的鐵釘扎傷。這種情形屬于“真”不真正連帶責任,雇主雖然存在沒有提供安全作業場所的過錯,但是其不作為并非導致損害發生的最直接的因素,第三人的行為才是根本原因。

4.雇員受到損害系第三人行為的介入所造成,雇主不存在任何過錯。應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原理來處理。

四、雇主、第三人、雇員之間的責任分攤

(一)過錯大小的比例確認

如前所述,在雇主與第三人之間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案件中,雇主或者無過錯,或者存在非直接原因力的不作為。當雇主無過錯時,則只需要根據雇員和第三人各自的行為來判斷二者的過錯比例,例如經過判斷,雇員自身對損害存在40%的過錯,第三人對損害存在60%的過錯,則雇主應在60%的范圍內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當雇主存在非直接原因力的不作為時,筆者認為,應將雇主的不作為和第三人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再和雇員的行為進行比較,以確認雙方的過錯比例,例如,經過判斷,雇員自身對損害存在30%的過錯,雇主的不作為和第三人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存在70%的過錯,則雇主應在70%的范圍內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需要說明的是,不真正連帶不是按份責任,僅有的內部追償也只是終局性的責任承擔,因此,雇主的不作為和第三人的行為應該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來看待,而不是可拆分性的組合。

(二)雇主的追償權

上文提到,不真正連帶債務和連帶債務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債務人的責任分擔不同。連帶債務各債務人相互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債務人之間并不存在分攤關系,不存在互負的、雙向的求償權,因為法律的設定,雇主對第三人有單向的、不可逆的追償權。

注釋:

①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頁.

②史尚寬.債法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72頁.

參考文獻:

[1]林誠二.民法侵權總論——體系化解說.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楊立新.論不真正連帶責任類型體系及規則.當代法學.201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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