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理論邏輯

2019-09-10 07:22孫文愷
北方論叢 2019年1期
關鍵詞:自然法

孫文愷

[摘要]“法律的內在道德”是富勒法律理論的核心概念。富勒在區分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的基礎上,將“法律的內在道德”概括為:法律的一般性,必須公布,不溯及既往,清晰、明確,穩定性,法律規則之間不能存在矛盾,以及官方行動與法律的一致性。繼提出“法律的內在道德”主要是一種愿望道德的邏輯命題后,富勒還認為,法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這一法概念立基于“理性的社會人”的現實,又促成了建構良好秩序的可能與必要。富勒將自然法觀念實證化的智識努力及其法學方法論,對法學研究具有啟示意義。

[關鍵詞]富勒;法律的內在道德;愿望的道德;義務的道德;自然法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3541(2019)01-0098-06

20世紀五六十年代,英國法學家H.L.A.哈特和美國法學家朗.富勒就“法律與道德之關系”的命題展開長達十幾年的論戰。這場被人們視為復興自然法學和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進行的較量,深入挖掘并進一步澄清了雙方的觀點。哈特以后人所謂“描述社會學”的立場、通過語義分析的手段,比較縝密地闡釋了法律的.概念。他的分析表明,道德和法律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即“合道德性”不能成為認定法律是否有效的判準。論戰的另一方富勒則認為,法律和道德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即法律必須具備“內在的道德”,“法律的內在道德”是衡量法律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標。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富勒對“法律的內在道德”進行全面的理論梳理。在廓清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的內涵之后,“法律的內在道德”主要表現為一種愿望的道德,從而定位了“法律的內在道德”的內涵?!袄硇缘纳鐣恕眲t是架設于“法律的內在道德”與“構建良好秩序”之間的橋梁。構建良好秩序則是“法律的內在道德”的邏輯終點。

一、“法律的內在道德”的邏輯起點: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

區分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義務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并非完全的理論創新(富勒吸收并改進了前人的相關理論) , 但富勒認為, 未能清晰地界定二者含義, 以及未能準確厘定它們在法律和道德之關系中的作用, 才是人們誤解法律和道德關系的重要原因。因此, 厘定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的內涵, 是富勒論證“法律的內在道德”的邏輯起點。

(一)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的含義

富勒認為,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 , 其價值目標是發掘人的最大潛能。與此相反, 義務的道德從最低點出發, “確立了使有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會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規則”2(8)。如果以既有的語法規則進行寫作是義務的道德, 那么卓越而優雅的寫作就是愿望的道德。同理, 若足球運動中守門員

以外的球員在比賽時, 不得在場內以手觸球是義務的道德, 那么球員擁有精湛、嫻熟的球技, 具有更髙的觀賞性和實用性則屬于愿望的道德之范疇。

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有著顯著的差別, 且這種差別可概括為如下諸端:一是兩種道德的表達方式不同。愿望的道德表現為肯定或贊賞的形式;而義務的道德!表現為“你應當…”“你不得…”等命令或禁止的形式。二是遵守兩種道德的結果不同。人們贊賞遵守愿望道德的行為, 但卻不會譴責違反愿望道德之舉;反之, 遵守義務道德不會受到人們的贊揚, 而違反義務道德」會遭到譴責?!霸诹x務的道德中, 懲罰應當是優先于獎勵的……在以追求至善為特征的愿望的道德中, 懲罰和譴責在義務的道德中所扮演的那種角色應當讓位給獎勵和表彰”灬3)。三是兩種道德的屬性不同。義務的道德更具固執性(stickiness);而愿望的道德更具靈活性。前者主要表現為義務人(無論是道德的, 還是法律的義務)在負擔義務時的無選擇性;而后者則表現了愿望道德的主體在實現該道德時的高度自主性。四是兩種道德的價值目標不同。愿望的道德鼓勵人們發揮才智、追求“至善”;義務的道德則旨在防止人們“作惡”。

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的內涵差異, 決定了二者的不同存在空間以及它們與法律的不同關系。

(二)兩種道德存在的空間及其與法律的關系

1.“富勒標尺

“富勒標尺”是兩種道德存在的理論空間。富勒設想了這樣一根標尺:標尺的最低起點是社會生活的最明顯要求, 其頂端向上延伸到人類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霸谶@一標尺上有一個看不見的指針, 它標志著一條分界線——在這里, 義務的壓力消失, 而追求卓越的挑戰開始發揮作用”p12)。指針所指向標尺的上半部分是愿望的道德的領地;下半部分則匯集著義務的道德。

富勒認為, 法律與義務的道德最為接近, 一如美學與愿望的道德聯結更緊密一樣。因此, 義務的道德在某種程度上表現為實證性的特征, 特別是它可以通過立法的手段獲得確立。愿望的道德與美學的相似性, 則更多地表明了它的形而上特質。在說明兩種道德的存在形態時, 富勒頗具想象地把愿望的道德與“邊際效用經濟學”、義務的道德與¨交換經濟學”聯系起來?!斑呺H效用經濟學”以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為目標, 與愿望道德的價值目標相類?!敖粨Q經濟學”所強調的交換則是人們經常性的, 甚至標志著人們生存方式的一種行為, 其追求的目標是人們之間的互惠。

當然, 兩種道德之間并非沒有共性?!霸谠竿牡赖轮幸苍S存在近似于義務的道德這一概念的折射”1?)。例如, “見義勇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兼具兩種道德質的行為:見義勇為者往往會受到人們的贊揚, 見義不為者大多要受到人們的遣責。諸多類似的例證表明, 區分兩種不同的道德是一種頗難操作的技術性難題。這難題不僅困擾著富勒, 還困擾著大多數思想家, 甚至困擾著人類。富勒最終只能將此難題整合到“理性的社會人”的命題中。

2.兩種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界分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 對于人們選擇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有著重要的意義?;煜咧g的界限則可能會導致災難性的后果?!叭绻x務的道德向上伸展出它的恰當領域, 強制性義務的鐵腕就可能抑制試驗靈感和自發性。如果愿望的道德侵入義務的領地, 人們就會根據他們自己的標準來權衡和限定他們的義務, 而我們最終將會看到詩人將自己的妻子投入河中, 因為他(可能很有根據地)相信如果沒有妻子在旁邊的話自己便能寫出更好的詩歌”3)。一個社會若過于倚重于義務的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 人們的想象力創造力就可能受到扼殺;而如果一個社會更傾向于運用愿望的道德來調整社會關系, 就會較多地出現以個人的好惡作為評判他人行為尺度的專制現象。

與愿望的道德相比, 義務的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更為密切。法律無法強迫一個人做到其才智所能允許的最好程度。要尋找可行的裁判標準, 法律必須轉向義務的道德。作為一個整體的法律不能強迫人們過理性的生活但它卻可以剔除人們生活中的非理性因素。法律的這特點, 決定了它在整體上主要表現為義務道德的因素由于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有著密切的聯系, 前者對法律也有間接影響。

富勒認為:“法律是良法的前提條件[1](p.180)在整體上與義務的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 可能會促進一種的價值追求。富勒因之把目光轉向了使法律成為良法的條件—“法律的內在道德”。

二、法律的內在道德”的邏輯展開:程序自然法

在富勒的法律理論中, 程序自然法(即“法律的內在道德”)是闡釋法律與道德存在本質、必然聯系的核心概念。這個概念舉足輕重, “這八個方向中任何一個方向上的全面失敗都不僅僅會導致一套糟糕的法律體系它所導致的是一種不能被恰當地稱為一套法律體系的東西[1](p.47)換言之, 程序自然法是法律成為法律的條件, 其作用與哈特的“承認規則”相類似

(一)“法律的內在道德”的內涵與性質

“法律的內在道德”包含以下內容:一是法律的般性, 即必須存在針對大多數人都要遵守的法律規則;二是法律必須公布, 以使人們明白應當按照怎樣的方式而行;三是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四是法律要清晰、明確。當然, 清晰性并不排斥立法者在必要的情況下, 將某些無法清晰表達的東西交由司法人員去解釋;五是法律規則之間不能存在矛盾;六是法律要具有可操作性, 它不要求人們做不可能的事;七是法律的穩定性。即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使人們感到無所適從;八是官方行動與法律之間的一致性。它或許是構成法律的內在道德的全部要素中最復雜的一項510)。

法律的內在道德在性質上只能是一種愿望的道德。富勒所以把“法律的內在道德”定性為一種愿望的道德,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闡釋:一是法律的內在道德在于追求一種“法律上的卓越品質”(legal excellence);二是達成“法律的內在道德”的手段是一種技藝,而追求“法律的內在道德”的完美則是一種愿望;三是法律的內在道德不能夠通過設定義務獲得實現?!胺傻膬仍诘赖隆笔且环N愿望的道德還可以獲得現實的證明。例如,納粹統治期間的德國通過的法律基本都滿足了上述八個方面的要求,但有些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卻顯示了反人類的一面。這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富勒強調“法律的內在道德”主要是一種愿望的道德,并沒有否認它也可能包含義務的道德之因素。

“法律的內在道德”的表述明示了這種道德“內在"地存在于法律中。因此,“內在”就成為理解這種道德存在方式的鑰匙。盡管人們對“內在”的含義有頗多的爭論D,但它至少應該包含兩個方面的內涵:首先, 它自然地、先驗地存在于良法之中;其次, 其存在只能被按特定程序進行法律創制活動的、有經驗的立法者所感知。

“法律的內在道德”在性質上屬于自然法,但卻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自然法。富勒曾明確地指出:“我也并不打算使我自已成為過去已被提出的任何一種自然法體系的倡議者?!盵2(m.100-101)富勒此舉改造了傳統自然法的不確定性,從而使自然法變得更為實證和可行。

(二)“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結構

從“法律的內在道德”與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的緊密聯系出發,我們又可以將其內涵的八個方面分為兩個層次一至少從哈特分析法學的視角看更是如此。

“這八項原則中有五項在一種管理性背景中都顯得很自……那么其他三項原則又如何呢?就一般性要求而言,它在一個管理性的背景中變成了一項事關便利與否的問題”1(p.241)。這里所謂的管理性背景,是指存在發出命令的上級和遵守命令的下屬的特定語境一富勒認為哈特的分析法學即建立在這一語境中。在管理性背景下,法律必須公布、具有可操作性、不相互矛盾、穩定而清晰的特點,與在人們之間大體處于平等地位的社會中并無太大區別。畢竟這五項原則更多地展示了為富勒所諱言卻又被哈特所明示的技術性。這幾項事關立法技術的原則無論在任何社會中都需要堅持,因而帶有某些義務的道德之色彩。其他三項原則,即法律的一般性、不溯及既往,以及政府忠實于自己宣布的規則,則屬于管理者出于自己“便利”的考慮而采行的原則。管理者為了管理的“便利”不可能對每一個人發命令, 也不會用今天的命令去管理昨天發生的事務。按照富勒此前提出的愿望的道德更傾向于提高效益的邏輯,這三項原則就打上了愿望的道德的烙印。

盡管富勒本人并沒有明確地區分“法律的內在道德”內部的層次,以及它們與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的關系,但其行文還是含蓄地暗示了上述兩個層次的理論脈絡。

(三)“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的關系

“法律的內在道德”與法律的外在道德共存,后者構成了前者存在的外在環境?!八^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實體目的,是無法一一列舉窮盡的”31(.33)。通過富勒并不完全的列舉,公平、自由、種族平等、公正地分配經濟資源等,都是法律追求的實體目標。法律的實體目標作為一個開放性的結構,其內涵不需要明確界定,畢竟“這一深入實質正義的遠征是毫無必要的”[1](p.124)

“法律的內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關系密切,二者甚至在內容上局部重合。提出過高要求的規則是苛刻的、不公平的,但它不一定會像要求明顯不可能之事的規則那樣違背一種法律秩序的根本目的?!霸趦烧咧g是一個中間地帶,法律的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在那里相會”[[1](pp.93-94)”。這種關系決定了二者可能具有某些共同的價值目標?!傲_姆清洗”對“法律的內在道德”的損害表明@,實現某些邪惡的價值目標必將以破壞“法律的內在道德”為代價。

法律的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間還可能沖突?!胺傻膬仍诘赖虏⒉魂P心法律的實體目標,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務于各種不同的實體目標”1(177)。在二者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法律的內在道德”主要作為一種愿望的道德,為價值判斷之介入法律實踐提供渠道。法律應當清晰明了、具有前瞻性,且為公民所周知,是很容易的理解的;但“要知道如何、在何種情況下以及按照什么樣的優先順序來實現它們,卻絲毫也不比做一位立法者容易”1(.17)。

對“法律的內在道德”之含義、性質、結構等問題的追問,是為了實現、展示法律內在道德的邏輯目標。

三、“法律的內在道德”的邏輯目標:“事業論”的法概念以及良好秩序的建構

(一)“事業論”的法概念一“法律的內在道德”的初級邏輯目標

在進行前述鋪墊后,富勒繼而指出:“法律是使人類行為服從于規則之治的事業……這種觀點將法律視為一項活動,并且把一套法律體系看成是一種有目的的持續努力的產物?!盵1](p.125)“事業論”的法概念,是“法律的內在道德”到達其理論終點的前哨。

“事業論”的法概念因其強調法律過程的動態性,而帶有濃重的法律社會學氣息。正是在法律社會學的立場上,富勒認為,一所大學并不完全成形的法律系統時常會深刻地影響到人的生活,甚至這種影響之深可能遠甚于任何針對他做出的法院判決。就在人們可能認為法律與道德之間已經混淆的時候,富勒指出,二者還是有著各自的領域?!半m然我們可以說法律與道德分享著某些關注一比如規則必須清楚明確,但是,當這些關注逐漸變成一項明確責任的對象時,一套法律系統便誕生了”[1(.153)。是否與“明顯的責任”相對應是區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指標。

作為一項事業,法律的成功“取決于那些從事這項事業的人們的能量、見識、智力和良知,也正是由于這種依賴性,它注定永遠無法完全實現其目標”1(.169)。于此,“法律的內在道德”自然地過渡到它的中級邏輯目標。

(二)“理性的社會性人”一“法律的內在道德”的中級邏輯目標

既然“明顯的責任”的有無是區分法律與道德的重要指標,那么能認知“明顯的責任”之存在的“理性的社會性人”就顯得異常重要了?!皩Ψ傻牡赖滦灾蟮淖裱梢苑沼诟鼮閺V泛的人生目標。這一要點來自法律的內在道德中所蘊含的對于人的理解……人是或者能夠變成一個負責的理性行動主體,能夠理解和遵循規則,并且能夠對自己的過錯負……每一個偏離法律的內在道德之原則的事件都是對作為負責的理性行動主體的人之尊嚴的一次冒犯"[1(.18)。沒有“理性的社會人”,就沒有責任,也就不會有法律和正義。

富勒所強調的人是理性的,且還是在社會生活中必須與他人進行交流的人。對于社會人而言,交流不只是一種生存手段,它更是人們的一種生存方式。一套法律系統的運作有賴于立法者與守法者之間有效的、負責任的互動。這種觀點與分析法學過于強調管理性社會的觀點不同,認為法律秩序的維系更多地依賴于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互動。在富勒那里,“理性的社會人”最終把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結合起來。也就是說,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在“理性的社會人”那里找到了綜合的基點。畢竟之于“理性的社會人”而言,以義務性的命令方式表達某些帶有終極性的愿望的道德,才是有可能的?!耙娏x勇為“這種兼具兩種道德色彩的行為只有在“理性的社會人”那里,才能得到有效的詮釋。從這層意義上來說,“理性的社會人”也屬于自然法的范圍。富勒就此問題寫道:“如果有人要求我指出可以被稱為實質性自然法的那種東西一大寫的自然法一的無可爭議的核心原則,我會說它存在于這樣一項命令當中:開放、維持并保護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們可以彼此表達人們的所見、所感、所想?!盵I(m215)

(三)“良好秩序的建構”一“法律的內在道德”的最終邏輯目標

“所有自然法學派的共同核心目標,即尋找社會秩序原理,它將使人類共同獲得一種愜意的生活”0。簡言之,“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理論目標是構建良好的秩序?!傲己弥刃颉蹦軌虬选笆聵I論”的法概念和“理性的社會.人”整合起來的魅力,對富勒有很大的理論吸引力。這個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未竟的理論目標,在于富勒去世后出版的論文集《社會秩序諸原則》中有鮮明的體現@。

四、結語:“開放性結構”中的“確定性”追求

通過論證“法律的內在道德”乃是一種之于法律而言不可或缺的品質,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以道德分析的手段完成法學的學術目標:富勒通過對道德的法律分析,闡明法律和道德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雖然富勒的觀點遭到了很多人的詬病,但其理論還是構造了一個審視法律概念的新平臺。

(一)對“內容確定的自然法”的有益探索

富勒繼承并發展了傳統的自然法理論。他把傳統自然法所強調的理性、正義等抽象的原則,具體化為“法律的內在道德”、具體化為“理性的社會人”以及良好秩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富勒的法學觀或仍應屬于自然法的范疇?!笆垢焕諏儆谧匀环▊鹘y的是兩個相關論題,一個是他有興趣于發現社會秩序的原則,如果立法者要想成功地完成其任務就必須考慮這些原則;另一個是他強調理性在立法過程中的作用”[4](p.91)。當然,在與不同學派論戰的過程中,富勒又把分析法學、社會學法學等學派的合理性因素吸納到他的理論中,從而使其理論獲得了新的活力。

不可否認,富勒的這種智識努力有著特定的思想淵源,英美法系國家的自然法理念很早就存在一種實證化的發展傾向。例如,英國的高級法的顯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它首先是最嚴格意義上的實在法,是經常在普通法院里解決私人爭端的法律,然后才是一種高級法*[1].17-18)。無論哈特將“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總結為五個方面,還是富勒將“程序自然法”概括為八個方面,他們的探索都延續了英美法系國家將自然法實證化的研究趣向。

(二)“開放性結構”(open texture)鋪設的理論研究背景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指出:“每當我們把特定的具體情況涵攝于抽象的規則時,總是會同時出現具確定性的核心以及值得懷疑的邊緣。這使得所有的規則都有著模糊的邊緣,或者說‘開放性結構’(open tex-ture)?!?](p11)于此,以“開放性結構”的概念來描述富勒研究“程序自然法”的理論背景,或將事半功倍。

富勒恰恰將內容確定的“程序自然法”規則,置于哈特主張的所有規則均具有的“模糊的邊緣”中。易言之,富勒的探索,就是在“開放性結構”中追求內容確定的自然法。富勒為界定“程序自然法”的內涵而鋪設的開放型結構是多元的:“程序自然法”既存在于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所塑造的開放性結構中,也存在于同樣具有開放性的外在的道德中,更存在于自然人和理性的、追求秩序的社會人構成的開放性結構中。富勒的這種研究進路,不僅說明了其理論眼光的開放性,還反映了其理論受社會學法學之強調社會事實思路的重要影響。從現實的角度看,無論是抽象的理性,還是確定的規則,只有立基于堅實的社會現實中,才會煥發出勃勃的生機。在“開放性結構”中追求自然法確定性的研究思路,賦予富勒法律理論以更為重要的現實價值。

(三)若即若離的“二元對立”法學研究方法

在分析“法律的內在道德”時,富勒從宏觀框架上摒棄了二元對立的思維方式。通過在開放的結構中追求“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確定性,富勒的法學思維方法在整體上發生了變化:“富勒認為在開放的思維框架內‘事實’與‘價值’從來都是不可分……正是富勒有力地克服了上述二分思維方式,才使得富勒豐富的理論訴求得以確立。"[B](1n135)當然,在微觀的理論論證方面,富勒較多地運用了二元對立的思維方式。例如,愿望的道德與義務的道德、法律的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管理性社會與人們平等交流的社會等范疇,都體現了二元對立的思維方式。

毋庸置疑,一個在宏觀上放棄了二元對立思維方式的法學理論,在平衡“事實”與“價值”的具體操作上更顯得游刃有余。一個有活力的理論必定兼具“事實”與“價值”的雙重因素:沒有“價值”判斷的理論必然喪失想象力;匱乏“事實”證明的理論必然鮮有說服力。從這個意義上講,“事實“與“價值”的結合是人類思維的基本特征。就像一位自然法學者所指出的那樣,人是社會秩序中的成員,“他們更多地關注法律,即客觀意義上的正當……只要他持有法律與道德不可分離、因而實證法和道德律密切相關的意見,他就格外有能力正確地認識到上述看法”[7](p.173)。從法律的視角深入地研探“道德”,以“法律的內在道德”為切入點論證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必然聯系,是富勒的重要理論貢獻。

[參考文獻]

[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鄭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2]Lon L.Fuller , The law in Quest of Itself[M].Chicago:TheFoundation Press , 1940.

[3]鄒立君.良好秩序的建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4][美]戈爾丁法律哲學[M].齊海濱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987.

[5][美]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M].強世功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996.

[6][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M].許家馨, 李冠宜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7][德]海因里希.羅門.自然法的觀念史和哲學[M].姚中秋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 2007.

猜你喜歡
自然法
西塞羅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法治對當代中國的價值
論憲法價值的沖突與協調
西方正義論的發展脈絡梳理
洛克公民社會財產權視角下的中國房產稅改革
人本法律觀的幾點澄清
淺析社會契約論及其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啟示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