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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現狀及改善措施

2022-05-30 18:37安彤彤
領導科學論壇 2022年10期
關鍵詞:鄉村振興

摘要: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持續深化依法治國實踐,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成為解決社會問題、緩和社會矛盾的基本路徑及重要依據。文章基于我國當前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過程中的現實狀況,運用社會學相關理論,對鄉村社會治理主體、治理機制、治理環境三個方面的突出問題進行分析,并以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的模式,針對鄉村社會現代化治理體系中的治理主體、治理客體、社會基礎三個構成要素,提出了社會化的改善措施。

關鍵詞: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鄉村振興;農村社會學

作者簡介:安彤彤,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北京100068)。

中圖分類號:C912.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5103(2022)10-0109-04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并將解決“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隨著社會轉型的不斷深入、鄉村社會的不斷發展,農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升。與此同時,各類社會問題日益增多、矛盾糾紛逐漸加劇,社會治理過程中面臨的挑戰也越來越多,迫使鄉村社會的治理工作必須運用法治化的方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法治作為新時代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僅是現代文明的產物和核心內容,而且是鄉村振興戰略視域下鄉村社會治理的必然選擇。換言之,推動鄉村法治化建設,正是在為2050年實現鄉村全面振興目標而打下堅實的社會基礎。因此,要推進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就要貫徹落實好鄉村振興戰略,并通過運用法治化的思維和方式,最終實現鄉村社會的全面有效治理[2]。

一、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的現狀

基于我國法治文化和法治環境尚未成熟的現狀,想要構建鄉村社會現代化治理體系,就一定要在社會治理主體、治理客體和社會基礎三個方面進行不斷完善。但我國現階段在推進、落實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工作的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例如治理主體方面缺乏人才、能力不足,治理機制方面立法不完善、組織架構龐雜,治理環境方面缺少法律意識、司法成本較高等社會問題亟待解決。

(一)鄉村社會治理主體:缺乏人才,基層干部能力不足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城鎮化的迅速推進,我國鄉村社會結構不斷變化,社會關系愈發復雜,社會矛盾也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在部分地區,城鄉二元結構進一步加深,鄉村社會中的精英人群不斷流失,進而導致鄉村社會中專業人才的缺乏和基層干部個人能力的不足,成為當下推進法治化建設的首要問題。

據相關調查研究發現,我國鄉村大多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耕半工”作為主要家計模式,主要表現為,老年人留守務農、年輕人進城務工,使家庭收入由務農收入和務工收入組成[3]。在這種家計模式和家庭內部分工情況下,我國鄉村人口逐漸大規模向城鎮流動,使得“留守”“空巢”等社會現象進一步加劇。本應成為鄉村治理中堅力量的年輕人卻要進城務工,只能留下老人和兒童相互依靠。費孝通先生曾在研究鄉村社會發展時指出,人才和教育是鄉村發展的關鍵因素[3]。但現階段鄉村教育打破了傳統的人才反哺機制,讓本該有更多機會和發展潛力的鄉村社會,成為向城鎮輸出人才和勞動力卻難以回流之地。

基于上述背景,優質人力資源的流失和現代化思維的缺失,加之受到鄉村社會長期傳統倫理觀念的影響,使得被選為鄉村基層干部的部分群體文化水平和法律素養整體偏低。在處理鄉間鄰里的矛盾時,部分鄉村基層干部仍以“人治”來代替“法治”,認為“理”等同于“法”,缺乏對社會矛盾本質的探究和了解,逐漸從群眾中脫離。更有小部分鄉村基層執法人員在未經系統化培訓的情況下,就直接參與執法,使得以權壓法、暴力執法等現象偶有發生。除此之外,受文化知識水平的影響,部分村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程度有限,當面對專業且抽象的法律規范以及龐雜且繁瑣的法律程序時,更是難以對自身訴求和權益維護進行有效且充分的表達。以上治理主體方面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對推動鄉村社會治理與法治化建設產生了直接影響。

(二)鄉村社會治理機制:立法不完善,基層組織架構龐雜

當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除了國家所制定的憲法、民法典之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絕大多數地區也可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實施辦法。但回歸現實情況,鄉村法治體系標準總體上仍低于社會整體法治化要求,且在某些領域不乏立法盲區,直接造成村民在遇到部分問題時面臨“無法可依”的情況。

一方面,受限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鄉村基層干部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其基層政府所制定的章程、規范等質量可謂良莠不齊,修訂更新的速度也是極為滯緩,其中更有甚者,所制定的部分村規與現行法律法規背道而馳,造成立法、用法、執法過程中的沖突現象。除此之外,由于部分法律規定的內容缺乏詳細的解讀,加之鄉村基層干部、村民等社會群體的理解能力有限,無法將法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結果只是走走過場,做做表面文章。

另一方面,鄉村基層組織架構龐雜、層級過多,變相阻斷了村民表達自身訴求的有效途徑,使得“上情難以下達,下情無法上傳”。而由于鄉村基層組織權責、職能劃分不清,屢屢出現村“兩委”互相掣肘、推諉塞責等問題。此外,依照最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關于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指導關系”卻并未出臺明確的含義解釋。隨著鄉村社會的不斷發展,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關系的模糊性,直接導致了溝通運作效率低、信息傳達失真率高等問題。這種由于組織架構和體制職權的不健全,讓鄉村社會治理逐漸出現行政化、官僚化傾向。

(三)鄉村社會治理環境:缺乏法治意識,司法訴訟成本高

自古以來,我國的鄉村社會都帶有濃厚的“鄉土特色”且具有地方社會文化傳統。村民作為其中最基本的構成元素,通過血緣和地緣紐帶的聯結,形成具有“初級關系”的社會共同體,進而構成人際互動和人際交往都極為緊密的鄉村社會。鄉村社會中的社會成員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形成了一套“內生秩序機制”。

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內生秩序機制”仍讓部分村民秉承著“長幼有序”“重男輕女”等傳統小農思想觀念。以“情義倫理”為本位的主觀認知和部分鄉村基層干部的“私權濫用”,使得在基層鄉村治理過程中,屢屢出現“找關系”“托人情”“走后門”等不良社會現象。若此類現象不斷蔓延,只會讓越來越多的村民逐漸喪失對法律的信任,也自然不會期待“法治”所帶來的公平與公正。鄉村社會的法治文化基礎尚未穩固,村民缺乏法律信仰,鄉村缺少法治氛圍,而鄉村社會在法治環境的構建過程中更是困難重重,致使目前大部分鄉村地區仍保持著“半熟人社會”的基本樣貌。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通常來講,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越高,人們受文化程度越高,該區域人們對法律的認可度也就越高。因此,鄉村社會的法治化程度常常會受到鄉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換言之,現階段鄉村社會的經濟發展速度遲緩,也影響著法治化進程速度及法治環境的構建。除此之外,鄉村社會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援助機制的缺位或不完善,讓本就收入微薄的農民家庭難以承擔為了訴訟而付出的時間和誤工成本,造成村民在處理矛盾糾紛時,不敢也不愿通過法治的方式來行使權利或維護個人利益。

二、鄉村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改善措施

通過以上現狀分析可知,在當前鄉村振興的戰略背景下,我國鄉村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仍有許多問題亟待改善。要結合實際情況,并以自治、德治、法治相結合的方式,有效解決或緩解鄉村社會治理和法治化建設方面的諸多問題和沖突,不斷推進鄉村治理法治化建設的完整性、適用性以及可持續性。因此,針對上文中提到的幾點突出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

(一)針對鄉村社會治理主體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要把人才留住、匯聚于鄉村,將更專業的人才和更現代化的思維注入鄉村基層管理當中,為鄉村治理及法治化建設注入新鮮血液。這就需要政府出臺更具優勢且更完善的人才回流激勵政策,合理利用“鄉愁情結”,吸引更多有志青年回歸鄉村發展,振興鄉村經濟,推動鄉村法治化建設;尤其要提高法律公職人員儲備的數量和質量,引導更多法律崗位人員或法律界人士積極投身鄉村社會法治化建設當中,充實鄉村法律服務人才隊伍,進一步推動鄉村法律服務體系的構建。另外,在政策和資源的支持下,要努力發展鄉村產業經濟,扶持鄉村創業項目,為鄉村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進而吸引更多人來到鄉村,以優化基層的治理群體。另一方面,嚴格要求鄉村基層管理者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就要通過完善多樣化的考評機制、獎懲機制和監督機制來有效規范基層管理者和執法者的行為。針對鄉村基層干部,需定期開展法律法規的專業知識學習,不斷深化基層管理者的法治觀念和現代化思維;針對綜合執法人員,需進行系統性的專業素質培訓,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強化法治意識,培養通專結合、一專多能的執法人才。以村干部、人民調解員、網格員、村民小組長等為重點,加快培育“法律明白人”,逐步提高鄉村基層管理組織在村民心中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二)針對鄉村社會治理機制方面的問題

法律的精神內核在于其尊重每一位社會成員,維護人的合法權益,以人的幸福生活為最終追求,是人的自然本性與社會本性的基本訴求,也是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因此,任何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創建的初衷都不該是為了形成一種權威性的意識形態,而應是為了解決現實問題,調節社會關系,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4]。要重點將“以人為本”的法律價值體系,作為治理客體及法律制定的社會化核心,關鍵在于兩點,一是健全鄉村治理的制度規范體系,制定適應鄉村社會新形勢、新變化的法律法規。因為法律與社會的適應不該只是一時的,而應該是持續的。一方面,要根據地方特色文化做好結合和銜接,避免與族規、鄉規之間產生沖突和矛盾點,因地制宜,“軟硬”兼施。另一方面,要激發司法人員主觀能動性,通過司法實踐活動和對社會情境的認知,將“書本上的法”靈活運用為“行動中的法”。此外,相關部門也需發布針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現行法律條文的更全面且具體的輔助解讀文本,以便村民和基層干部理解并運用。二是健全鄉村治理的基層組織架構,對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的“指導關系”進行具體且詳盡的闡述和解釋,并對村“兩委”的職權范圍進行合理且清晰的梳理和劃分。應加強鄉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積極將黨組織資源有效轉化為法治資源,以黨組織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向心力來鼓勵村民積極參與法治建設,并帶動鄉村基層管理組織自治能力的提升。

(三)針對鄉村社會治理環境方面的問題

費孝通先生提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干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盵5]因此,推動法治化建設的前提是擁有良好的社會基礎,這就需要在承認并尊重村民自己傳統“內生秩序機制”的同時,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將該種機制中可適用于現代化法治社會的“本土資源”加以有效利用,要聚納民眾智慧而非全盤否定。當然,法律觀念的培育與法治氛圍的塑造是一個潛移默化、循序漸進的過程,而這一過程的推進要通過多元的法治文化供給。一方面,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設的投入,定期組織法治宣傳活動,豐富法治宣傳形式,擴大法治宣傳覆蓋面,讓法律不再高不可攀,讓法律條文以更生動形象的方式展現給村民,打破因文化程度受限所造成的理解及應用難題,倡導村民學法知法、懂法守法。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村民大多以手機作為獲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來源,應利用好這一渠道,采用多樣化的新媒體傳播方式,對該區域內網絡用戶定向推送普法內容。另一方面,要不斷完善鄉村社會的法律援助路徑和司法保障機制,完善和落實“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為村民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此外,要不斷完善、規范鄉村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執法方式和工作作風,做到廉潔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讓更多人從鄉村基層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身上,切實感受到法律的正義與尊嚴;讓更多人在面對糾紛矛盾時,積極地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維護自身權益。要使村民在鄉村治理過程中逐步建立并不斷強化與現代化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權利義務、自由民主、公平公正等法治觀念和主體意識,最終讓法治精神成為鄉村社會治理中不可動搖的“拱心石”。

參考文獻: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N].人民日報,2014-10-29(1).

[2]陳湘清.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的鄉村治理法治化問題研究[J].湖南行政學院學報,2019(2).

[3]申家字.鄉村治理法治化現狀及實現路徑[J].農業經濟,2020(4).

[4]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5]費孝通.鄉土中國[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5.

責任編輯:朱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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